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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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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3月15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目录

什么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指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起源

  1、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1962年的3月15日时任美国总统的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一文,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

  3、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兴起和高涨,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随着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迅速发展和生产技术的日新月异,消费品结构日趋精密复杂,使用难度增大,商品流通加快,竞争加剧,消费事故也大量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世界市场上泛滥成灾,正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害。这些问题迫使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4、消费者保护运动,最初于1906年出现在美国纽约。1936年,美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联盟。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总部设在海牙。我国的消费者协会也于1987年加入了这一非盈利性的国际组织。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5、为使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一致的目标,1985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各国政府的责任,规定了消费领域方方面面的行为准则。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6、近年来,国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不断发展,各国普遍采用加强立法、新闻、检验、标准化等手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制定了有关食品卫生、消费品安全、质量计量、工业标准化以及禁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法规,采取了诸如设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和加重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等措施。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

  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每个国家消费者组织应列入世界范围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主要内容包括: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维权指南

消费维权记住一个号码[1]

  为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市场监管部门将原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五条热线,统一整合为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热线)。现在只需拨打一个号码12315、登录一个平台12315网站就可以便捷维权!

消费时哪些材料可以作为维权证据

  • 1.小票;保修单;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发票;
  • 2.录音;录像
  • 3.盖公章的旅行行程表、计划书;
  • 4.消费清单加盖公章;
  • 5.网上交易记录、聊天记录;

消费维权提示[1]

  1.网络维权,截图很重要

  法院提醒,当前网购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绝大部分为电子证据。网购下单最好保留下单截图、与卖家聊天记录等相关截图,并且保留相关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以防出现购物纠纷时有效维权。

  2.切勿盲目支付“定金”

  部分商家混淆“定金”与“订金”,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不退,订金能退”。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明确规定,定金有着债务担保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即消费者支付定金后如果单方面取消订单,无权要求卖家返还定金。对于预付定金的商品要谨慎下单。

霸王条款[2][3]

  这些都是霸王条款,可投诉!

  • “特价商品,概不退还”
  • “未在规定时期内支付尾款,预付订金不予退还”
  • “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 “先签收后验货”
  • “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
  • “本店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 “金银饰品概不退换”
  • “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 “验货可以,得先交开箱费”
  • “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
  • 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
  • “货损在总价值的3%以内属正常的损耗,损失自负”
  • 酒店餐饮:“包间最低消费XXX元”
  • 预付消费卡:“本店对该卡有修改权和终止使用权
  • 健身房:“更衣柜内如有遗留物品将视为遗弃物品,不予保留”
  • 旅行社:“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 婚纱摄影:“订金本公司一律不退”
  • 留学服务机构:“任何情况下不予退还已收费用”
  • 网购“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一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

  中消协:

  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力。

  对于清仓商品

  1.要看商品是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四类特定商品:(1 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 交付的报纸、期刊。

  2.要看商品是否是“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如果均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则消费者依法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

  • 旅游“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退团一律不退费”——通过格式条款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消费者

  中消协:

  依据《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费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 汽车消费“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中消协:

  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

  但对于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当场发现、须经使用后方可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期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网络游戏“对游戏内容及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网络游戏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

  中消协:

  网络游戏经营者作为网络游戏用户服务协议的提供方,若针对某一条款与用户理解有分歧,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规定经营者对游戏内容及服务协议内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 快递“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使得快递平台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寻致快递服务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信息、记录等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快递平台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快递公司不应免除送件或退件的责任

  中消协:

  消费者将快递件交付给快递公司运输并支付费用,快递公司接收快递件并承运,双方实际达成委托运输合同,若非托运方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快递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货物运输和按时送达,否则应当视为快递公司违约,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快递公司的信息系统出现问题,不能免除快递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快递公司应当尽快修复信息系统,然后按照约定进行配送。

  • 医疗美容“由于人审美观点不同和现行水平所限不能达到患者理想的手术效果,若出现某些不足,且符合修复条件,本院免费负责修复,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单方约定医美手术费、医疗费等一律不退

  中消协:

  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 房屋消费“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出售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完全免除己方定金责任

  中消协:

  依照《民法典》,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除应当向支付方返还收到的定金外,还应向支付方赔偿定金数额相等的钱款,即双倍返还定金。 该格式条款的规定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购房者非常不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

  • 教育培训“不得提请退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以下几条: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教师授课水平、教学管理与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因个人身体状况,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

  中消协:

  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历年主题[4]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 2002年:科学消费
  • 2003年: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 2004年:诚信·维权
  • 2005年:健康·维权
  • 2006年:消费与环境
  • 2007年:消费和谐
  • 2008年:消费与责任
  • 2009年:消费与发展
  • 2010年:消费与服务
  • 2011年:消费与民生
  • 2012年:消费与安全
  • 2013年: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 2014年: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 2015年: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 2016年:新消费 我做主
  • 2017年: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
  • 2018年:品质消费 美好生活
  • 2019年:信用让消费更放心
  • 2020年:凝聚你我力量
  • 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
  • 2022年:共促消费公平

参考文献

  1. 1.0 1.1 中国消费者协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维权指南请收好!.人民日报,2021-03-15
  2. 中国消费者协会.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收好这份消费维权指南.人民日报.2021-03-15
  3. 周知!盘点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新京报.2023-03-15
  4. 历年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回顾.潇湘晨报,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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