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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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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消费者的权利)

目录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

  消费者权利是指由国家法律通常是由一国的消费者权益基本法所确认的,在消费领域消费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经营者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消费者权利的特征

  消费者权利不是一种简单的民法上规定的权利,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是平等主题之间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而产生的,他们在法律上不存在弱者与强者的区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权利则具有下列特点:

  1.消费者权利以消费者特定的身份为基础

  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的人身密切联系着的。一方面,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能享有这些权利,即消费者权利是以消费者资格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另一方面,凡消费者,他们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享有这种权利,即消费者权利又是以消费者身份的存在为充分条件的。

  2.消费者权利具有法律规定性

  消费者权利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剥夺,经营者以任何方式剥夺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无效。

  3.消费者权利是特别赋予居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权利

  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的自治范围。基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现代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消费者权利的起源和发展

  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源于消费者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是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而滥觞并逐步得到确认和发展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消费者的地位日益恶化,消费者运动兴起,在消费者运动中,逐步提出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消费者主义”、消费权利等思想。一般认为,对“消费者权利”的概念首次加以明确概括的,是美国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将消费者的权利概括为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提出建议权。这些权利为各国所接受并得到发展。也正因为其重要意义,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3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广泛借鉴了各国以及国家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经验与教训,规定了消费者的9项权利及经营者的相应义务,并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和社会保护。

消费者的具体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由于消费者取得商品和服务是为了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绝对可靠,必须绝对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不会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消费者依法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条件。

  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主要表现为: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的不合格产品或服务;

  2.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经营者提供的消费场所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消费者保障安全权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卫生、安全等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来实现的。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基本权利,也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前提,应当得到经营者的尊重。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如商品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

  (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主要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

  (3)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一项法定权利,其实现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述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询问和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有义务回答。

  消费者因被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与经营者交易的,有权主张该交易无效。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是民法中平等自愿原则在消费交易中的具体表现。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权利;4.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向外地,也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有力保护。

  在消费者行使其自主选择权时,有两个问题应予注意:第一,必须合法行使,不得滥用自主选择权,即其选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第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并不排除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服务的介绍和推荐。

  (四)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是实际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处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心理的满足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公平交易权包括以下内容:

  1.获得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保障的权利。这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2.要求价格合理的权利。即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应与其价值大体相符。在指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国家的《价格法》等法律的相干规定执行。

  3.要求计量正确的权利。计量正确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计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计量准确,数量充足。

  4.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权利。强制交易是经营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各种手段强行推销产品,主要表现是,威胁、利诱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务;采取死搅蛮缠的方法,尾随、硬拖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硬性强塞迫使消费者购物付款等方法。

  (五)依法求偿权

  即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到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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