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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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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网络道德)

网络伦理(Internet Ethic)

目录

什么是网络伦理

  网络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空间中应该遵守的行为道德准则和规范.

网络伦理的表现形式

  1.观念层面上,个人自由主义盛行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延伸,在网络环境下,人们言行更自由放松,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里表现出来的自我更接近真实自我,是自我内心的释放与展现。同时,道德虚无主义、自由无政府主义膨胀[2]。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特征是:怀疑道德、否定道德,将个人视为自己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甚至为实现内心自我而不顾他人感受,忽视社会传统规范和礼仪甚至法律,造成不必要伤害,前段时间“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很好佐证。同时,无政府主义者在网络上宣言“完全自由”与“彻底民主”,主张取消政府,不要法制,不要道德,这和自由的实质是相违背的。而“黑客”成为“电脑英雄”代名词,不少青少年盲目崇拜并效仿,将个人主义推向极致。这些个人主义思想在青少年人群中扩散,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2.规范层面上,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失灵

  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不是相对的,而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与发扬。但在虚拟网络社会中,道德规范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道德规范主体在虚拟社会中表现不完整,传统的年龄、性别、相貌、职业、地位等属性在虚拟社会中模糊,取代的是虚拟的文字或数字符号,给网络欺骗和网络犯罪留下空间。处在此环境下的道德主体会产生主体感和社会感淡漠现象,不利于虚拟社会道德水平提高。其次,道德规范实施力量出现分化甚至消亡。现实社会中,人们面对面交往,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人们内心信念起作用。而虚拟社会是人机交流,人们之间互不熟识也能交往,很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发生“逾越”行为。在此情况下,社会舆论承受的对象对个体来说不明确,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从而使社会舆论作用下降。由此说明,传统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受阻,对道德行为约束下降。

  3.行为层面上,网络不道德行为蔓延

  网络社会中,不道德行为处处可见,正蚕食道德领域。网络上不道德行为表现为:商业欺诈、利用网络散步虚假信息;制造大量垃圾邮件,造成网络堵塞;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及一些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网络犯罪,利用病毒或者信息技术盗取他人密码,给社会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网络使人的传统的社会性人格发生嬗变,网民社会责任感弱化,人际关系淡化,忽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存在,一味在网上欺骗别人,造成不利影响。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被一些人追捧,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深深刺痛社会敏感的神经。

网络伦理的成因

  网络伦理产生原因表现为:网络结构缺陷、经济利益驱动和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等[5~6]。

  1.网络结构缺陷

  网络技术发展,一方面推动社会发展和商务运作,另一方面使整个社会分裂成两种不同的空间——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从而出现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虚拟的网络社会是离散的、开放的、无国界的,这使人们对网络上他人行为的管理和监控较困难,容易滋生不伦理和不道德行为。有人往往认为,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是自由的,他人是看不到的,也追踪不了,因此经常在网络上攻击、谩骂别人,或者散布谣言,造成人心恐慌而不承担责任。

  2.经济利益驱动

  任何行为都有深刻经济根源,网络上出现不道德、不伦理现象和经济也息息相关。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使人们铤而走险,蔑视道德力量的约束和法律、法规的监控,在网络社会中任意驰骋,侵害他人隐私和权益、盗取银行密码、网络诈骗、网络聚赌、制黄贩黄、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诱使他人犯罪等。这些是因为具有高额经济回报,而通过网络犯罪难搜寻线索,又很少有现有法律法规制裁,这给不道德行为者获取非法利益留下运作空间。

  3.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

  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硬性规范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各方面法律工作正

  在完善当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改进。虽然目前我国已出台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例如,在2000年3月我国为了防治和监管计算机病毒,颁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监管办法》;同年9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务院于2000年10月颁布并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颁布实施《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依次规范公民的网上行为。但这些法规往往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致使已出台政策流于形式,不利于网络资源融合和网络空间的净化。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规范网民行为,净化网络空气,还原虚拟社会的本色。

构建中国特色网络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道德,是在计算机信息网络领域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特殊利益关系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从网络伦理的特点来看,一方面,它作为与信息网络技术密切联系的职业伦理和场所境遇伦理,反映了这一高新技术对人们道德品质和素养的特定要求,体现出人类道德进步的一种价值标准和行为尺度。遵守一般的、普遍的计算机网络道德,是当今世界各国从事信息网络工作和活动的基本“游戏规则”,是信息网络社会的社会公德。另一方面,它作为一种新型的道德意识和行为规范,受一定的经济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制约,具有一定的民族性和特殊性。

  我们所要构建的是中国特色网络道德规范体系,这既需要认真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注意“借鉴与吸取全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又要扎扎实实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着力概括和反映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的理论和实践规范体系。

  当前,一种致力于营造网络良好道德环境的行动已在全世界兴起。信息网络技术最为发达的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全面制定了各种网络伦理规范。美国计算机协会1992年通过并采用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规定了“基本的道德规则”,其中包括为社会和人类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避免伤害其他人、做到诚实可信、敬重包括版权专利在内的财产权、尊重他人的隐私、保守机密等。

  此外,美国的一些专门研究机构还制定了一些简明通晓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网络伦理十诫”:

  • 1、你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
  • 2、你不应当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
  • 3、你不应当偷窥别人的文件;
  • 4、你不应当用计算机进行偷盗;
  • 5、你不应当用计算机作伪证;
  • 6、你不应当使用或拷贝没有付过钱的软件;
  • 7、你不应当未经许可而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
  • 8、你不应当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
  • 9、你应当考虑你所编制的程序的社会后果;
  • 10、你应当用深思熟虑和审慎的态度来使用计算机。这些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准则,值得认真分析和借鉴。

  当前,借鉴西方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实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构建网络伦理或计算机网络道德规范体系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促进人类美好生活原则。

  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必须与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相一致,服务于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和长远利益。促进人类美好生活的原则,意味着信息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者必须充分考虑这一技术可能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对不合理运用技术的可能性予以排除或加以限制;信息网络技术的运用者必须确保其对技术的运用会增进整个人类的福祉且不对任何个人和群体造成伤害;信息网络空间的传输协议、行为准则和各种规章制度都应服务于信息的共享和美好生活的创造以及人类社会的和谐文明进步。

  2、平等与互惠原则。

  每个网络用户和网络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互惠。无论网络用户在现实生活中拥有何种社会地位、职务和个人爱好,不管他的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是什么,在网络社会中,他们都应被给予某个特定的网络身份,即用户名、网址或口令。网络所提供的一切服务和便利,他都应该得到,而网络共同体的所有规范,他也应该遵守并履行一个网络行为主体所应该履行的义务。任何一个网络成员和用户必须认识到,他(她)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网络信息的生产者和提供者,同时也享有网络社会交往的平等权利和互惠的道德义务。

  3、自由与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计算机网络行为主体在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有权利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同时对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网络空间的广阔性和无中心特征,激发了人心中的自主意识,为个体一定程度地实现自主权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网络主体对自己的行为也必须担负道德责任,成熟理性主体所享受的自由都是合理的、正当的,都是“自律的”、“守规矩的”,而不是“放任的”和“随意的”。自由与责任原则要求人们在网络活动中实现“自主”,即充分尊重自我与他人的平等价值与尊严,尊重自我与他人的自主权利。

  4、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原则在评价与信息隐私相关的问题时,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也适用知情同意原则。人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知道是谁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信息,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他人得到自己的数据。没有信息权利人的同意或默许,他人无权擅自使用这些信息。

  5、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网络环境和社会至少是无害的。这是最低的道德标准,是网络伦理的底线伦理。网络病毒、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等,都是严重违反无害原则的行为。无害原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行为的结果是否有害应成为判别道德与不道德的基本标准。由于计算机网络行为产生的影响无比快速和深远,因此行为主体必须小心谨慎地考虑和把握可能产生的后果,防止传播谣言或有害信息,杜绝任何有害举动,避免伤害他人与社会。

高度重视网络伦理建设

  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迫切需要全社会高度重视网络伦理的建设。在我国,近年来计算机信息产业与互联网络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但对计算机信息与网络伦理的研究相对滞后。因此,有必要从哲学的高度,深入全面地认识和把握网络伦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和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首先,现代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是一种强大的工具或力量,怎样使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完全取决于人自己,取决于人的伦理道德价值指向。当前,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实际上是把人类推向一个必须由自己选择未来的“十字路口”。这一新技术善的使用,能给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福利,推动人类文明发展;它的恶的使用,又可能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必须借助道德理性的力量,依靠人类的伦理自觉精神来趋利避害,规范和约束计算机信息与网络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方向,使之造福于全社会。

  其次,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赋予个人以过去不可想象的巨大力量,享有以往不可想象的自由,专门技术人员或“上网”应用人员个人行为的善恶是非,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自律”。目前,黑客与网民制造的网络病毒和垃圾邮件已经成为一大公害。最近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每年由于病毒等网络破坏行为导致全球经济损失高达160多亿元。而每年全球因垃圾邮件造成的损失也高达20亿美元。在我国,计算机病毒的发作也越来越频繁,传播速度也越来越快,造成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这些事件一再告诫人们:科学技术越是发展,越是要求人的“道德自律”。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越发达,越要求相关联的个人具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网络道德素养。

  第三,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依旧处在探索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借助人类特有的伦理智慧和道德精神的指引,才能防止研究与应用的急功近利,把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对社会可能带来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现代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是一种“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这一领域任何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都具有一定意义的“冒险”意味。计算机初创时期的“不经意疏忽”,导致了一场全球性“千年虫”的危机,仅美国为克服“千年虫”危机,就耗费了9000亿美元。在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过程中,如何使企业与个人能为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和人类利益着想,重视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尽最大的努力,确保和增加新技术的正效应,将始终是网络伦理的神圣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引起的道德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编程、硬件的设计和制造、产品销售和服务、网络的设置和运作、个人的应用和创作等广泛领域。从国内外的实践看,主要的道德问题包括:

  1、知识产权问题。信息网络时代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尊重和保护信息网络化的知识产权。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借用、移植、复制软件程序变得轻而易举。不道德的软件开发者可以肆无忌惮地复制别人的源码,并作为自己创作的软件卖给别人;或者抄袭别人程序的逻辑结构、顺序和设计思想,嵌入自己的源码作为专利出售。但是,对著作权和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专业人员与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条件,保护机制的不健全不仅直接影响发达国家输出产品的贸易信心,而且会严重影响本国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

  2、信息与网络安全问题。在信息网络时代,信息是一种需要重点保护的资产。目前在国际互联网或地区网上滥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盗取或破坏信息的行为十分突出,如未经授权闯入私人电脑的黑客,从简单的恶作剧到有意的犯罪,包括用蠕虫或病毒对计算机系统和重要信息进行破坏,通过银行信用卡盗窃和诈骗,刺探经济、政治、军事情报等。信息网络技术的安全问题再次提醒人们,只有用道德和法律的手段来规范行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才能保障这一新技术给人类带来福祉。

  3、个人隐私权问题。在信息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容易受到侵犯。在一些发达国家,信息隐私问题、个人信息披露及存取的控制权,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道德问题。尊重人的隐私,是尊重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必要条件。尊重他人的隐私,是一个自明的道德义务。

  4、信息技术产品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责任问题。这里涉及到参与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技术设计制造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消费者和社会的道德与法律责任。如有的公司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把技术上不成熟、质量上不可靠的软件出售给消费者,使用户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公司不顾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把充塞暴力与色情的东西编入计算机“游戏程序”等等,都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约。

  5、信息技术应用者个人的自由权利与道德责任问题。每个计算机应用者都享有比以往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但是,个人信息自由权利必须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如在重视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他人的信息隐私权;在国际互联网上“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之时,应当遵守本国和别国的基本法律和文化习俗。

网络伦理难题

  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全新空间,网络伦理道德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缺乏统一的价值标准,不同的价值观念、伦理思想在网上交汇、碰撞、冲突,使人们产生诸多伦理难题:

  1.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伦理难题

  物理空间是基于地缘的、物质的乃至观念的种种限定,人们都熟悉并生活其中的实实在在的现实社会而电子空间则是基于认同的,由于电子计算机的兴起而出现的,以“数据化”、“非物质化”的方式进人人类信息交流的虚拟社会。在网络时代,它们共同构成人类的基本生存环境,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对物理空间的生存产生了冲击。网络的虚拟性对一些人产生巨大的诱惑,他们在“虚拟朋友”、“虚拟夫妻”、“虚拟父母”的关系中迷失了自我,自以为找到了“精神家园”,终日沉迷于其中而导致间题的产生——道德情感淡漠,道德人格虚伪,交往心理障碍

  2.信息共享与信息独有的伦理难题

  在信息社会,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成本,有利于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应该共享,即信息共享属于网络伦理范畴,但是,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人,信息传播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软硬件产品的生产,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所有权,并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是合乎道德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影响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也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由于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由此也产生了在处理信息独有与信息共享关系上的两种极端化行为,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信息垄断

  3.个人隐私与社会监督的伦理难题

  隐私权是私人生活不被干涉、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保护个人隐私是一项社会基本的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会安全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社会监督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传统社会,两者没有突出的矛盾,但是在网络时代,二者都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冲突。就保护个人隐私权而言,收集、传播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严格限制,磁盘所记录的个人生活信息,未经主体同意披露,应该完全保密,除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计费依据外,不能作其他利用。就保障社会安全而言,个人应对自身行为及后果负责,其行为应该留下详细的原始记录供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查证。这就产生了个人隐私权和社会监督的矛盾,由此带来的伦理难题是: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合理界限是什么?如何切实保护个人的合法隐私?如何防止把个人隐私作为谋取经济利益或要挟个人的手段?群众和政府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阅个人的信息?可以调阅哪些信息?怎样才能协调个人的隐私和社会监督的关系?如果对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容易造成侵犯隐私权、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严重后果。

  4.通讯自由与社会责任的伦理难题

  上网是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自然也就成为许多人获取信息的首选,人们会以通讯模式套用网络行为模式,把网络信息漫游归人通讯自由,看成是网络主体个人的事情。然而,网络隐匿性和分散式的特征,很容易使上网者不需要任何国家的“护照”就可以任意出人任何“国家”。网络摆脱了传统社会的管制、控制和监控,使网络主体容易形成一种“特别自由”的感觉和“为所欲为”的冲动。网络给人们提供的“自由”,远远超出了社会赋予他们的责任,如果网络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便会产生网络行为主体的行为自由度与其所负的社会责任不相协调甚至相冲突的局面。滥用通讯自由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自我道德和社会道德规范的约束。

  5.信息内容的地域性与信息传播方式的超地域性的伦理难题

  在网络社会,信息的传播是超越国界地域的,具有全球化的特点。这种不同文化、伦理的碰撞、交融,有利于形成网络伦理,有利于网络社会的有序发展。但信息的内容是带有地域特征的,它反映的是一定地域和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文化、知识和道德规范。网络信息的超地域性加剧了国家间、地区间不同道德和文化间的冲突,增大了维持国家观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价值观的难度,目前这种信息交流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着相当大的信息落差,由于发展中国家自制的网络信息从盘到质都处在较低层次的发展阶段,要在短期内得到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必须求助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信息库,而这种求助的信息势必夹杂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念,在人们道德观念形成的过程中,会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资产阶级道德的影响,使原有的传统道德被分化、被同化、被扭曲,对发展中国家的民族文化造成很大冲击。由此带来的伦理难题是:如何既有效地利用网络资源又能保持鲜明的民族文化特征?如何既形成网络社会的普遍伦理又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化?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不当将导致文化霸权主义和文化殖民主义。

网络伦理的构建

  为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需要从技术方面、法律方面和伦理教育方面着手,构建网络伦理。

  1.技术的监控

  国家或网络管理部门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一套网络安全体系,严格审查、控制网上信息内容和流通渠道。例如通过防火墙和加密技术防止网络上的非法进入者;利用一些过滤软件过滤掉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限制调阅网格中不健康的内容等;同时通过技术跟踪手段,使有关机构可以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调查和控制,确定网络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以上伦理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约束,另一方面则可以寻找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如通过道德向量规范网民的行为。边沁曾就伦理与法律的向量作了详尽阐述,他认为伦理与法律不是对立的,二者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只有当一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且这种损失超过某一临界点时才诉诸法律,而在达到某一临界点之前,通过道德向量调节来规范人们行为是可行的。基于此,要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台相应的网络伦理规则,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就有“计算机伦理十戒”和美国计算机协会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等,这些都规范网络交易主体行为,增加网络间人们信任,减少道德风险。我国在这方面正在积极的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另外若交易主体违背伦理规范应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惩罚,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3.加强伦理教育

  我国有几千年伦理底蕴,只是网络发展速度太快,人们在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下可能迷失,因此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如上所述,首先制定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规范网民的行为,其次就是通过教育机制,从中小学开始就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课程,通过持久、深入教育,使网络伦理思想深入人心,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提高国民的整体网络伦理道德水准;再次就是开设相关讲座,可以在大学刚入学时候就开设讲座培养学生正确技术价值观,使他们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的约束机制,是人们自律基础,通过规范网上企业道德行为,加强伦理教育。

网络伦理建设的新特色

  “我们的时代渴望整体把握、移情作用和深度意识,这种渴望是电力技术的自然而然的附属物。在我们之前的机械工业时代,人们热情洋溢地申明个人的观点,这是自然而然的表达方式。每一种文化、每一个时代都有它喜欢的感知模式,所以它都倾向于为每个人、每件事规定一些受宠的模式。”

  虽然,网络伦理建设是现实社会伦理建设的继承与发展,但网络社会的特殊性,使其伦理建设也具有自己的新特征。这些新特征是构成新的网络伦理模式的基础,我们可以从3个方面对这些新特色进行归纳:自主性、多元性、开放性。

  1.自主型道德模式

  相对传统依赖型道德而言,网络道德完全是一种自主型的道德模式。基于自由互惠、全民共享原则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人际交往具有极大的隐匿性,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企及,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为正常的伦理关系得以维系的主要保障。因此,进入网络空间,只有自己决定自己的行为,只有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每一个网民行为的高度自律成为网络社会对网民的基本道德要求。

  网络自主型道德模式,是一种积极进取的高层次的道德自律,它要求人们在网络实践中自觉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如无私的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各个层面的道德规范,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并自觉监督其他网民的违规行为,在人人自律的前提下,形成一种高度自治的理想社会。“由于电力使地球缩小,我们这个地球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村落。一切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都结合起来,以点的速度产生内爆,这就使人的责任意识提到了很高的程度。”

  2.多元型道德模式

  与传统价值观念较为单一相比,网络道德是一种多元化的道德模式。当然,这种多元化并不是指网络社会道德的混乱无序,而是指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更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更广泛的人类利益而言。

  在传统现实社会,道德虽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特定社会都只能有一种居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其他道德都是处于从属、被支配地位。这种以一元为主导的道德形式,因为现实社会地域界限的明确、社会等级制度的分明而显得十分有序,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但在网络社会,网络构成成分十分复杂,网络传播是一种网状式无中心的分散结构,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团体的各种道德都融会在一起,它们产生强烈的碰撞与冲突,并导致网络社会秩序一定程度的混乱。如美国电子边疆基金发起人约翰·P·巴楼的网络无政府主义宣言:“我宣布,我们正在建构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空间与你们试图强加给我们的各种专制体制将截然不同。你们既不享有管制我们的道德权利,也没有任何使我们感到害怕的强制性手段。”等等。

  为了避免社会生活的混乱局面,不同的道德选择必须制定出一些全体认同的价值判断标准,使之带有一定的权威性与主导性。目前,网络道德中,一些公认的道德规范正在逐步形成,如协作原则、全民原则、自由原则、互惠原则等等。这些原则只要能体现更广泛的全民利益、更丰富的文化内涵、更大的包容性,他们就能成为多元化、多层面的网络道德的构成要件。

  3.开放型道德模式

  与现实社会道德的排他性相比,网络道德是一种自由、平等、张扬个性的道德模式。

  互联网联通世界各地的信息,实现最大的资源共享。在这里,没有最高的管理机构,没有等级、特权,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每一个网民,既是网络社会的中心又是网络社会的边缘,道德主体的创造性、能动性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发挥。

  网络传播从根本上打破了限制人际交往的时空障碍,

  “天涯若比邻”,朋友遍天下。从前,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价值观念等等不同造成的各种隔阂,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难以理解,更无法交往。而网络传播满足了人们的各种好奇心,填补了知识的各类空白,简便的网络交往手段更提供了相互理解、学习、探讨的渠道。

  在网络开放的交往模式之下,一方面,丰富的人类文化得到更加广泛的认同,另一方面,异质文化的冲突更加尖锐,在这种激烈的碰撞之下,合理的、优秀的、顺应时代潮流的思想意识得到发扬光大,而陈腐的、堕落的、非人性的思想意识则遭到淘汰。

  网络道德的开放性就是面对各种不同道德的碰撞,使人类的道德精华得到丰富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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