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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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Civil au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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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审计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所组成的社会会计、社会审计组织,即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有关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业务。这是从审计组织形式角度,把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组成的会计、审计咨询组织开展的审计业务,合之为民间审计。用民间审计的名称,一方面能够与国际上统一起来,便于学术交流,避免“社会审计”一词多意的问题;另一方面从立法角度来讲,截至目前,在我国有关审计方面的条例、规定中并未规定社会审计组织内包括有社会会计组织。从社会会计组织的性质、职能、目的、工作范围、地位、任务、作用等方面基本与社会审计组织一样,都属于民间审计,用民间审计名称,双方都能包括进去。因此,对我国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社会会计、社会审计组织统称为民间审计组织比较恰当。
综上所述,我国民间审计的含义,可作如下表达:所谓民间审计,是指依法成立的民间审计组织接受委托,对被审计者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独立进行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活动。
民间审计和国家审计,都属于外部审计。同样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有较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及客观公证性。其基本职能都是监督,尽管在监督的纯粹性、完整性上不一致,但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各自的审计监督活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这些都是它们的相同之处。但是,民间审计和国家审计在性质、行使职权和工作范围、对象、方式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审计主体不同。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属政府序列,行使经济监督的职能,其所需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财政拨款解决。而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主体是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会计组织,是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不是政府公职人员。正式成立开办业务后经济来源是从承办委托项目,通过有偿服务取得收入,实行自收自支的独立核算。
(二)审计权限不同。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宪法规定有权对国家所有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主动的,强制性审计监督,监督职能是基本职能,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在职能运用过程中它的检查权和处理权是统一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检查权,调查权,调查权和临时处置权等。审计之后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经济处罚权、通报权、建议处分权,以及实施紧措施权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而民间审计组织是事业性质的单位,它不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直接的审计监督,无权进行指令性审计,只能接受有权机关和单位委托,在被受命时才有检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所以民间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的职权是由委托方授予的,其范围不超过委托方的职权。通过自己审计业务为其他监督部门服务,所做出的审计公证结论报告给委托者采纳,明示强制性,需由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进行处理。
(三)对职能履行上的不同。在执行审计职能时,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与有关规定可以主动地制定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而民间审计组织因其机构业务要受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管理和指导,而它的审计活动是从第二者立场,实行受托审计按照委托人的委托项目内容要求进行依法审计或会计技术鉴定向委托人负责,因此,它的审计内容的目的受委托人的限制。同时,只有在接受委托之后承诺履行职责,不能像国家审计工作机关那样实行强制性审计,不能直接安排审计任务。所以这种委托审计的方式形成了民间审计组织在履行职能上的被动性,同时还要向被审计单位和委托单位承担一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四)审计的范围不同。国家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各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而民间审计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它可以接受任何单位的委托对任何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查证和提供咨询服务。当社会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时,旧的审计模式就会由无组织到有组织地被新的审计模式所替代。当审计模式同社会经济环境部分不相适应时,就会对原有审计模式有组织地进行调整。从变换方向看,一种是受本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引导而生成新的审计模式,如英国的审计主要是在本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发展起来并为本国经济服务的,具有一定的超然性,其社会经济环境内部的矛盾运动具有独立性,受他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另一种是审计模式的变换受到因输入外来社会经济环境而带来的本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的引导而生成新的审计模式。因而这种新的审计模式则类似于输入国的审计模式,当然随着本国经济环境与输入国社会经济环境的背离,也会导致审计模式与输入国审计模式的分道扬镳。
(一)社会环境决定了民间审计的基本职能。民间审计产生的经济背景是股份公司的出现。股份公司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这一特征决定了社会对民间审计提出的要求首先就是对财务报表进行鉴证,因而民间审计的基本职能是鉴证、评价,同时只要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永远存在,民间审计的鉴证评价职能就将持续存在并发挥作用。
(二)社会经济环境通过对审计目标制约着民间审计的具体内容。民间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服务方向,代表着社会利益集团要求的基本方向,直接反映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审计目标又是由不同层次、不同系列的目标所构成的一个网络体系,在审计模式诸内容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民间审计的一切内容,如审计管理体制、审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信息披露、审计报告制度、监督体系等都必须围绕审计目标而协调的发挥作用。通过优化审计行为来实现审计目标,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社会经济环境作用于民间审计的方式是通过审计目标制约民间审计的具体内容。
总之,审计环境从诸多方面影响着审计模式、审计目标、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方法,从而决定了特定的审计责任,并对审计责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独立审计准则中的审计责任,是对如何界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的审计责任所作出的规范,其关键在于将它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区分开来。一般的责任观点,强调的是包括各种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守则、独立审计准则乃至社会道义、公众舆论所赋予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的全部职业责任,同时还有侧重于对违反责任行为的认定及处罚。从一般的责任观点出发,民间审计责任与审计业务有着直接的关系,与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法律制约也都有联系,但不能将民间审计的职业责任与法律责任混为一体,以职业责任来概括法律责任,因此民间审计责任当指民间审计人员在承办审计业务中所应履行的职业责任,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公众的损失而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间审计的职责范围是对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负什么责任的界定。审计人员在执行某项业务时,一般职责是运用适当的手段、程序、准则达到预定的目标。因而审计目标范围就决定了审计职责的范围。
民间审计自诞生以来,从其内容发展来说主要经历了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会计报表审计三个阶段。在详细审计阶段,审计总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会计记录的逐笔审查,判定有无技术错误和舞弊行为。查错防弊是此阶段的审计目标,在资产负债表审计阶段,审计总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资产负债表所有项目余额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其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在此阶段,查错防弊这一项目依然存在,但已退居第二位,审计的功能从防护性发展到公证性。尽管审计总目标有了上述的变化,同时在现代审计中管理咨询服务和税务服务的业务也在日渐增加,但是民间审计的主要职责,始终是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会计报表审计是审计业务的基础,其他性质的审计业务只是对会计报表审计的延伸和发展。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这一规定恰当地强调了审计总目标是对会计报表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搜集证据的惟一目的就在于使自己能够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表示意见,并提出真实合法的审计报告。其中,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财务法规的规定;公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一贯性是指被审计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一贯。
根据上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应当视审计中是否受到限制,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不同意见,以及是否存在未确定事项等,并根据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掌握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如果后来的事实有所出入,则责任可能并不在于注册会计师,因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恰当的,所得出的结论是合理的。然后责任到底在谁,这必须进一步划分本审计单位责任和注册会计师责任。
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也就是说,保证会计报表的质量,被审计单位是责无旁贷的,这一责任不得由注册会计师代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及其他管理责任。就公允性和一贯性而言,注册会计师应注意运用正确的判断,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报表、账簿、凭证以及一切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予以确定。就合法性而言,尽管注册会计师不能揭露会计报表中所存在的全部错误、舞弊和不法行为,但有责任揭露会计报表的重大错误、舞弊以及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的不法行为。
民间审计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做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导致民间审计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原因,有审计人员方面的责任,有双方的责任以及使用者错误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而控告注册会计单位的责任,主要指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和经营失败。错误主要包括: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对会计政策的误用。舞弊主要包括,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侵占资产,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变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贿赂,不合法政治捐助和违反特定法律及政府规定等行为,审计机构和人员方面的责任主要有违约,过失和欺诈。违法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当违约过他人造成损失时,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通常将过失按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欺诈又称审计人员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作案具有不良动机是欺诈的重要特征,也是欺诈与普通过失和重过失的主要区别之一。
在实施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有责任为达到审计目标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进行相应审查。恰当的审计程序有助于审计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的达到审计目的。由于民间审计是委托审计,是按委托者的要求进行的,所以它与国家审计的程序不完全相同。民间审计的程序一般可分为委托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和立卷归档阶段等四个阶段。
民间审计只有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才能开展工作,这种委托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家审计机关的委托,另一个是社会其它单位、部门的委托,审计的目的、内容和范围是由委托审计单位指定的。因此,在民间审计组织与委托审计单位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准确无误的行使和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方委托时认为可以接受委托,双方要签订协议。这样委托阶段就必然要包括两个过程:一个是要进行洽谈、签约的委托过程;另一个是研究制订出审计方案的准备过程。
民间审计的实施阶段是审计方案具体执行的过程,是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要求,围绕审计目标采取必要的审计手续,运用各种有效的审计技术方法,取得各种证据和资料,查清情况和问题的过程。这是审计过程中的最主要工作,也是把审计方案化为具体实施行动的一种手段。实施阶段一般要进行以下几项工作:
(1)拟定调查提纲;
(2)审阅核对报表、账册、凭证;
(3)清查库存现金和财产物资;
(4)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
(5)对索取的各种证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6)调整错弊事项,校正核算资料;
(7)做出审计评价。
审计工作按照委托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要求基本查完以后,就要转入报告阶段,它是在审计实施基础上对审计事项做出实事求是结论,提出审计建议的过程,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归纳问题,进一步核实资料;
(2)座谈讨论,做出审计结论;
(3)写好审计报告书;
(4)征求意见,审定审计报告;
(5)发送报告,总结工作。
每一项审计业务结束后,应将审计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一系列审计文书,包括审计报告、证据、分类汇总表和原始材料等应由有关审计人员对这些材料进行集中整理和鉴别。根据合理取舍的标准进行立卷归档。审计档案要区分定期或长期分类保管,以便参考,未批准不得任意销毁。总之,审计材料的整理、鉴别以及立卷工作,应当由原审计人员在审计告一段落后及时做好。
我国民间审计事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拥有了相当规模。应当肯定,这些民间审计组织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事务所经营规模小,难以和国际接轨;性质不明,没有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社会中介机构的性质,在部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心目中,还是政府的事业单位;体制不顺,由于“挂靠”的体制,造成了行政干预、部门垄断、行业封锁的不利局面。民间审计组织是终结组织,应该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身份和执业风格.不仅要保护国家的利益,也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民间审计组织不应依附于任何单位和任何部门。
上述问题的存在,难以保证审计的真正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增强民间组织的抗风险能力,势必加大审计风险和审计责任。因此,改革管理体制,理顺管理关系,净化执业环境,把民间审计组织建设成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已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内容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