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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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族资本主义[1]
民族资本主义是指近代社会产生的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是使用机器进行商品生产的,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剥削雇佣劳动者,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获得利润的资本主义。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2]
明朝中后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摧残了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截断了中国资本主义独立发展的道路;与此同时,也分解着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某些客观条件和可能,使中国在保存封建经济的同时,又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
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不同出身、不同地位的人物,在学习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的共识下聚集起来,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洋务派。他们在中央以奕忻、桂良、文祥等权贵为代表,在地方有曾国藩、左宗棠、李鸿章等封疆大吏,还拥有一大批为革新著书立说、大造舆论的知识分子,以及一批渴望采用先进生产技术的民间工商人士。洋务派主张师夷之长技以富国强兵,抵抗外国侵略,挽救民族危机。他们首先认识到,以机器生产为核心的近代工业革命是富国强民的根本。李鸿章在1865年《置办外国铁厂机器折》这篇不到三千字的奏折中,“机器”一词就出现了二十八处之多。在李鸿章等人的主持下,江南制造局、金陵制造局、福州船政局、天津机器局等一批大型近代化军事工业相继问世。在短短几年中,就已经具备了铸铁、炼钢以及机器生产各种军工产品的能力,产品包括大炮、枪械、弹药、水雷和蒸气轮船等新式武器,用于装备近代化的军队。洋务派创办的近代化军事工业企业,是中国大地上首次出现的中国人自己的资本主义工业,这是中国历史的一大进步。此外,中国一些官僚、地主、商人,引进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机器,在上海、广东、天津等沿海地区兴办了近代工业,上海发昌机器厂、广东南海继昌隆缫丝厂、天津贻来牟机器磨坊等,这些都是早期的民族资本主义企业。
1895年,甲午战争惨败,宣告了洋务运动的破产。救亡图存的举国忧患,迫使清政府进行变法图强的改革。1898年,清政府首次议定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3年成立商部,设注册局,并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等一系列奖励发明、鼓励投资和规范运作的工商业律令,这些是中国政府推动民族工商业发展的制度安排的重要起点。在这些政治经济“新政”鼓励下,形成了相对宽松有利的工商业发展环境,从而也迎来了我国民族资本与近代工业第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
甲午战争后出现了不少纺织、缫丝、面粉、碾米等轻工业和采掘煤矿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从1895年到1898年,新创办的商办厂矿企业有50余家,资本总额达1200万元。官办、官商合办的企业仅8家,资本总额400余万元。商办企业的投资额几乎相当于官办、官商合办企业投资额的3倍。
《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仍保持发展势头。据《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统计:1901年至1911年问,全国新设的厂矿有346家,资本达8.8348亿。这l0年新设的厂矿和增加的资本,都超过了前30多年问的2倍以上。纯粹商办的厂矿企业,在全部企业中所占比重也有显著的增长。1900年以前,商办厂矿121家,约占资本总额的40%;1901年至191 1年间,商办厂矿277家,约占资本总额的60%。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少数官僚、地主和商人直接投资兴办,二是从个别手工业作坊主或旧式手工业工场主采用机器生产转变而来,其中前者又是主要的。据《中国近代工业变资料》,从第一途径转变而来的14名资本家大多数是在1895年以后,共有企业136家,其中1895年后设立的就有132家。这说明民族资产阶级上层在20世纪初期才开始形成。
民国初年民族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是中国社会发展和国际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
南京临时政府奖励发展工商实业的方针政策,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治环境:《临时约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地位。在禁止买卖人口的命令中规定:“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部分解除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代之以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武昌起义后,孙中山发给国内的电报中说:“此后社会当以工商实业为竞点,为新中国开一新局面。”南京临时政府将大力发展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作为发展经济的总政策和总目标。为完善组织机构以推动工商实业的发展,南京临时政府建立的9个部中,有4个——财政部(主管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府及府县与公共社会的财产)、内务部(主管警察、卫生、宗教、礼俗、户口、田土、水利工程、善举、公益及地方行政事务。监督所属各官署及地方官)、实业部(主管农、工、商、矿、渔、林、牧、猎及度、量、衡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交通部(主管道路、铁路、邮信、电报、船舶、运输并造船事务)——与经济有关。这些政府部门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提高了处理发展实业、经营管理、产权纠纷等问题的效率。为推动兴办实业的发展,南京政府迅速批准创办了一批涉及工矿、农桑垦殖、交通运输的实业。实业部对华侨创办的企业还予以特别的照顾。
民族资产阶级政治地位的提高,南京临时政府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方针政策,导致各种实业团体纷纷出现,实业家们掀起投资于近代工业的热潮。辛亥革命后成立的实业团体大都从“强国富民”、“振兴民生”为目标,反映了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要求和以商战反抗列强经济侵略的爱国热情。黄兴、宋教仁、蔡元培等发起成立的拓殖协会,以“实践民生主义,开发国家资源”为目的,倡议开发大西北。由知名华侨人士创办的同仁民生实业会得到华侨的热烈响应,到1912年3月底“外洋华侨入会者,已有二十余万人之多”。这些都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2.辛亥革命前后,群众性的反帝爱国斗争此起彼伏,“实业救国” 思想有了前所未有的社会基础
面对外国资本的加紧渗入,洋货越来越多地充斥中国市场,国内第一次出现了抵制洋货的运动。这次运动于1904年首先由商务界发起,1915年因反对“二十一条”再度兴起,1919年达到高潮。抵制洋货运动是中国人民的爱国运动,是中国人民经济自强的一种手段,同时也使国货销路扩大,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拓展了空间。
3.北洋军阀政府较为宽松的经济政策,使资本主义工商业得以继续发展
北洋军阀政府依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政权,然而在时代潮流的冲击下,较之清政府,却明显增加了一些资本主义的色彩。由于辛亥革命后倡导实业以求经济自强已蔚然成风,由于近代工业利润增长的吸引,越来越多的官僚、地主和商人投资和创办新式企业,因此北洋军阀政府在经济上并不排斥资本主义。同时由于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一些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如陈其美、张謇、周学熙等人参与了北京政府内阁或地方的活动,他们利用掌握的部分权力,制定颁布了一些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法令。据统计,1912年至1916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发展实业的条例、章程、细则、法规等达八十多项,如《暂行工厂通则》、《公司条例》、《商人条例》、《矿业条例》等。这些法令和条例尽管大多仍停留在纸面上,但毕竟意味着中国资本主义得到了合法地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4.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帝国主义列强暂时放松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有了有利的外部条件
欧美大多数帝国主义列强因卷入了这场战争,其工业和工业产品主要转为战争服务,减少了对中国的商品输出,从而使中国的民族工商业得以扩大国内市场。据统计,1913年至1920年,主要消费品的输入明显下降,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棉纱由269万担下降到129万担,粗布由521万担下降到253万担,面粉由260万担下降到51万担,火柴由2845万罗下降到848万罗,袜子由21 1万打下降到55万打。
20世纪30—40年代,官僚资本主义逐渐垄断社会经济,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大战结束后,欧洲各帝国主义国家的经济势力卷土重来。他们在“回到市场”的口号下大幅度地增加对中国的商品输出和资本输出。1919年以后,中国进口贸易总值激增,加以1913年为100,则1919年为113.6,1920年为133.7,1921年为158.9,1922年为165.8,1923年为162,1924年增至178.6。为了扩大对中国的商品输出,帝国主义各国纷纷把战前已在中国设立的许多垄断公司扩充、增设分公司,进一步控制中国市场。1921年以后,英、美、日三国在中国展开了剧烈的投资竞争,他们通过增设工厂、开办银行及“中外合办”企业等形式加强控制中国的产业资本和金融事业,使中国的金融和产业变成其附属品。在帝国主义经济势力猛烈冲击下,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渐转入萧条。
首先是一些商品失去了国际上的市场。例如上海福新面粉厂的产品1915-1921年间远销西欧,1921年英国经济恢复后即借口福新面粉掺有杂质禁止输入。1922年以后欧美列强各国的面粉大量输入中国,国产面粉由出超转为入超。
其次是民族工业在国内同帝国主义的廉价商品竞争中亦处于劣势,因而利润缩减甚至亏本,一些工厂被迫停工减产以至倒闭。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建厂高潮至此转为低潮。1920年新建工厂还有70个,1922年降为46个,1923年猛降为14个,1924年只有11个。中国民族工业经历了短暂的繁荣便转入萧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采取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政策,建立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在内的统一战线,民族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言人(民主党派人士)与中共并肩作战,反抗蒋介石反动统治,最终放弃了“第三条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完成这一转变,是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一项基本任务: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过渡时期具有两面性,既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又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相应地也具有两面性,既有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可能性,又有发展资本主义的强烈愿望。鉴于此,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能用没收的办法,只能用赎买的办法。为探寻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道路,1953年春,中共中央统战部组织调查组赴武汉、南京、上海等地调查,形成了《资本主义工业中的公私关系问题》的报告。同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了这个报告,使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进一步明确化和具体化,即: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实现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
1954年9月,政务院公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其基本精神是确立社会主义成分对公私合营企业的领导地位,同时保护资本家的合法权益。这个条例的公布和实行,表明我国公私合营的政策原则通过法律形式更加明确和完备,有力地促进了资本家接受公私合营的积极性,从而加快了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1954年,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和公私合营等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产值,已分别占整个非国营工业总产值的53%和33%。1955年下半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出现了高潮,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迅速发展为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底,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已占原有资本主义工业总户数和职工人数的99%,占生产总值的99.6%。全行业公私合营后,采用定息方式,即按照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股额每年发给资本家5%的股息,共发10年:定息停付后,企业就完全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包括对资产阶级分子的改造,对他们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式,使他们逐步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合理地调整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对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实行利用、限制的政策,引导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政府对资本家占有的生产资料实行赎买政策,用和平过渡的方法,比较顺利地完成了由资本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变,从而使民族资本主义获得了新生。
中国在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提出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就是要使大小私有制统统绝种。然而经过50年代的改造,私有制虽已基本消灭,但却并没有绝种,也不可能绝种——即使被消灭了,它还有可能复活。因此,改造运动结束之后,还要不断抓阶级斗争,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同这种复辟的现象或企图作斗争。私有制经济所具有的这种顽强的生命力表明,它在现阶段社会中还有适宜于存在的土壤和条件,其历史使命并未完结。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成员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不论在什么社会形态下,只要这种利益关系存在,就必然要求从制度上对之加以承认和保障。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在这里,虽然已经在生产领域建立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可是由于这种利益关系和差别尚未消失,因而必然要在分配领域和流通领域通过按劳分配与货币交换这种财富获得和占有的制度来加以承认与保障。在这一基础上,随着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分化,就必然回过头来导致生产领域中制度的异化,逐渐生长出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度来。这一切的发生都是自然而然的,因为“利益的统治必然表现为财产的统治”。
1.开禁
在社会主义改革中,为私有制经济是势所必然。只是由于传统观念的严重禁锢,这条改革之路不能不显得异常艰难。
开禁只能从传统体制的外围开始,即从作为私有制残余的农民家庭经济开始。1979年9月,中央在一个决定中指出:“社员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和补充,不能当作所谓的资本主义尾巴去批判。”1980年5月,农村放宽政策,包产到户,“效果很好”,从而推动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广大农村的确立。包产到户,这实际是将自留地模式推广到人民公社的全部土地上,变原来的家庭副业为家庭主业。在这里,土地仍属公有,此外均为私有。这就不仅仅是公有制中的一条私有制尾巴,而是在整个集体经济中注入了私有经济的因素。随后,中央文件肯定,这是“社会主义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明确地把这种私有制因素同社会主义联系了起来。
对私有制经济本身的开禁则是承认个体劳动者私有制。70年代末,在解决知识青年回城就业中,个体经济发展了起来。1980年8月,中央文件指出:“这种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这就是说,它虽然是一种私有制成分,可却是一种需要扶植和发展的成分;而不是一种只能暂时容忍、因而需要限制、改造直至消灭的成分。
开禁的关键一步是,允许雇工经营。在城乡个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一些善于经营、收入较多的“能人”,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开始雇工经营,出现了“雇工大户”。1981年党的政策作出调整,在允许个体工商户“请帮手”、“带徒弟”的名义下解除了对雇工的禁令。这是承认个体劳动者私有制的一个必然结果。为了减弱跟传统观念的冲突,开始对雇工的数量作了限制:总数不超过七人。
开禁是一个大胆的行动,也是一种成竹在胸的理性行为。因为它既适应着现实的需要,也有一定的被历史证明了的理论根据。开禁同时也是一种新的探索,有大量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2.摘帽
十三大报告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这是对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的私有制经济所作的第一个理论说明。报告从社会主义改革的现实出发,对私营企业雇用劳动力给企业主带来的收入也称之为“非劳动收入”,而不称之为剥削收入。同时承认债权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是按劳分配的补充方式,而不认为它们是与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相对立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这实际就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在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私有制经济,摘除了戴在头上的姓“资”的帽子。
十三大报告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摘帽提供了依据:揭示了在新条件下的私有制经济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的内在联系,表明它与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是相容的,而不是对立的;表明它的发展是适应这一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而不是反映资本主义复辟的图谋。按这一理论的本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只是一种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如果不承认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样化,就既不能满足改革发展的现实要求,也势必带来理论上的混乱。
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通过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结合”的分析,说明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从而把包括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成分列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中的一种成分。在这里,已不是经过市场这一中介,而是径直把私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十五大在此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其提法有两个,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两个提法中,除一个专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不限于此之外,其余都一样。这就是:确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把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这一基本经济制度之中。在这里,非公有制经济与社会主义的联系已明确表述为基本联系,即不是一种一般的外部联系,而是一种必然的、内部的联系。
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的提出,标志着社会主义理论的成熟与完善。至此,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突破了单一公有制模式而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特点[3]
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艰难生长起来的,它饱受外国资本的压迫,买办资本、官僚资本的排挤,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及军阀官僚的压榨,因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始终没有成为中国社会经济的主要形式。1936年,资本主义现代工业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0.8%,加上工场手工业产值是20.5%。1949年现代工业产值也只占工农业产值的17%,加上工场手工业是23%。而在这少量的现代工业中,民族资本经营的又是非主体部分。其力量之弱可见一斑。
第二,在民族工业中,工业资本所占的比重小,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所占比重大。抗日战争前,民族资本中80%是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它们与工业资本的比例极不相称。民族资本的这种组合的不平稳状态构成它的最大弱点,使它无法摆脱对帝国主义资本、封建经济和官僚资本的依赖,民族资本没有自己独立的生产基础。
第三,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主要是以纺织、食品工业为主的轻工业,缺乏重工业的基础,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技术、设备以至原材料方面不得不依赖外国垄断资本和本国官僚资本。因此,有人说,中国工业只不过是装配工业(即以外国零件装配成机器)或加工工业(即以外国原料加工制成日用品)。商业资本因无强大的国内工业,它所经营的不是批发外货,就是趸卖原料。这种情况表明了中国民族资本缺乏独立性。
第四,民族资本所经营的工业,规模狭小,经营分散,技术设备落后,劳动生产率低。多数工厂没有现代化的机器设备,大多为手工业工场。这种情况,使得民族工业的产品成本高,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民族资本以其分散落后的生产,要在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的压力下挣扎图存,它唯一的办法就是加大对工人的剥削,力求获得最大的剩余价值。他们十分害怕工人的觉醒和革命的发动,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这里。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