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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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为维护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护保险双方及社会公众利益,对从事保险中介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监管主体是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力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第二,监管性质可视为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力为依据的强制行为。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优化保险中介资源配置,需对保险中介进行监管。
在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对象是指保险中介监管机构监管行为指向的主体,包括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人员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对象,其经营行为也已纳入保险中介监管对象的范围。
保险营销员众多,保险中介机构也日益增加,加大了保险中介监管的工作量。除了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之外,保险公司也是保险中介的监管对象。因为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委托方,一些保险中介的违规行为是保险公司经营不规范甚至故意误导而产生的。另外,保险公司自身拥有销售队伍和理赔队伍,也是阻碍专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成长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支配力与保险中介监管
在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上,消费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市场支配力问题主要体现为保险中介具有一定支配力,此外保险中介还存在市场高度集中与资源高度分散的结构性矛盾。虽然近年来市场上的保险中介主体数量稳步增加,但是仍未打破几家独大的局面,给保险中介机构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力影响保险服务留下了空间。保险中介市场存在支配力问题,意味着保险中介资源无法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达到最优配置。如果政府能以比市场更低的成本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就应该进行干预。监管的存在有利于解决保险中介市场上的支配力问题。
(二)外部性与保险中介监管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外部性按其对他人的影响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保险中介的正外部性体现在促进保险交易效率的提高上,有利于保险业损失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为整个社会节约经济资源。保险中介的负外部性主要体现在委托代理的诚信问题上,一些代理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欺骗客户,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带来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与保险中介监管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一方对交易另一方的了解不充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以及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业是技术性较强且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的行业,由于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对复杂的保险合同往往难以理解,极易使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四)公共选择理论与保险中介监管
公共选择理论强调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上强有力团体的利益,其中以“捕获论”(又称“追逐论”)为主。捕获论产生于实证研究,强调监管是为了适应强有力的产业部门供给,即立法者被强有力的产业部门疏通和利用,被这些产业部门所控制,因而监管最终是有利于被监管者的。
1、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市场社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保险中介的参与,促进了保险市场的高效运行。
2、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的需要
中国保险中介市场起步晚,保险中介行业服务标准尚未确立,专业人才缺乏,整体服务能力较低,没有形成以专业化服务为特征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中介监管方式和手段相对落后,保险中介信息化建设滞后等,导致专业保险中介渠道的经营秩序混乱。一些中介机构在代理保险公司产品时漫天要价,在推销产品时并不是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而是以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高低为标准。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误导、银保银行渠道的“存款变保单”现象,保险公估人不公正、不独立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3、优化保险中介资源配置的需要
(一)监管对象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保险中介监管对象既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又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又包括个人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专业代理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更是纷繁复杂。
(二)监管内容的广泛性
针对不同监管对象,保险中介监管内容具有较大差别,监管对象侧重点上也有差别。根据各国经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内容比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内容更为广泛。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监管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经营的监管。
(三)监管重点的特殊性
1.市场准入监管的特征
(1)对资本金要求不高。由于保险中介机构不对社会公众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不需要像保险公司一样有很高的资本金要求。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不同中介机构的最低资本金数额,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机构正常营运有必需的资金支持,审核重点是资本金真实、足额、到位。
(2)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要求高。保险中介机构是提供技术和服务的,工作人员素质至关重要。监管部门从审慎角度出发,将机构审批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进行。
(3)要求必须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险中介机构直接面向社会公众,服务质量和信誉极为重要,要求必须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2.业务运营监管特征
保险中介业务运营监管的重点是合规性监管,对偿付能力要求较低。因为保险中介机构依靠技术和劳务获取报酬,不具备保险机构负债经营的金融业特征,不直接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中介机构自身偿付能力问题并不重要。即使出现问题,涉及面也比较有限。因此,对其业务营运过程的监管重点应当放在其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上。
3.市场退出监管的特征
保险中介机构以技术和服务为生存和发展特征,必须最大程度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提高其整体技术含量和服务水平,肯定市场和竞争,必须有一个透明畅通的退出管道。在某种程度上,市场退出机制比准入机制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更有效。由于中介机构不具有向社会公众广泛负债的金融特征,无论是自身经营不善而破产,还是因违法违规而被关闭,都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这也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严厉措施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1.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保险中介的监管可以强化保险中介信息传递职能,防范保险中介利用信息优势进行销售误导或卷逃保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是保险中介监管的核心目标。通常采取的措施是保险销售资格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等,这是监管当局的基本职责,是由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所决定的。
由于保险机构主体之间竞争激烈,保险中介机构竞争亦比较激烈,而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商谈代理业务时,多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之间、保险中介各主体之间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才能发挥保险中介作用,合理配置保险资源,这也是保险中介监管的目标之一。
3.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至关重要,保险中介的规范发展才能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促进整个保险体系的完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维护整个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不能以有损被保险人利益、抑制竞争和效率为代价。维护体系的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
1.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进行保险中介监管是保险中介监管的基本原则,包含了两个层次的含义:
一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受国家保险中介监管机关的监督;
二是指保险中介监管机关在履行其监管职责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监管,其监管行为不得与之相抵触,必须保持保险中介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致性。
2.维护保险中介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保险中介监管不仅要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还要维护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的利益。保险中介人行为既作用于保险人,又涉及投保人的利益。国家对保险中介人实施监管,必须维护投保方、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的利益,保证保险交易活动的公平合理。
3.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监管原则,即要求监管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松散。要求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使保险中介机构追求利润又不能过度扩张风险,实现一定风险激励下的安全。如果国家对保险中介人监管过严,可能导致保险中介人失去活力,抑制保险中介业务的正常运营;若监管不力,则有可能致使保险中介人违规经营,出现一些恶性竞争和混乱现象,影响保险中介人的健康发展。
4.优化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机制的原则
加强和提高保险中介的内部管理能力,能做到内部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管相结合。为提高监管效率,应在对保险中介监管的同时,注重培养保险中介的自我约束力。在进行保险中介监管时,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机制,又要防止保险中介之间盲目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
(一)公示监管形式
公示监管是种比较宽松的监管形式,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要求较低,仅规定了最低资本金及保证金、公告财务报表、公开信息披露等。该种监管形式结合了大众与政府,有利于保险中介自由发展,短期内迅速壮大,但是对社会经济环境要求较高。
(二)准则监管形式
准则监管是种比较适中的监管形式,是指国家制定要求保险中介人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基本的经营准则,并在形式上实行监管,对保险中介机构在最低注册资本额、资产负债表审查、法定公布事项内容、制裁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比公示监管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其缺陷是只注重形式上的要求,难以起到严格有效监管的作用。
(三)实体监管形式
实体监管是种比较严格的监管形式,是指国家制定严格的监管规则,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设立健全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中介人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破产倒闭等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其实际上是对保险业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既保护了投保人利益,又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主要监管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业务经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
(四)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即行业自我监管,从监管的严格程度来说,也属于实体监管形式,只是制定规则的主体是行业自律组织。比较典型的是中国香港,香港保险业建立监管组织、监管机制,制定业界监管准则,并根据有关准则监管整个中介行业以及业内所有从业人员。而香港保监处的主要工作就是与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沟通与交流。
(一)现场监管
现场监管是指保险中介监管部门派出监督管理小组到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实地调查,对其业务经营、财务状况等进行检查。检查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
(二)非现场监管
非现场监管是针对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方式的现场监管而言的,又称非现场监控,是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的各种业务报表和财务数据、报告,运用一定技术方法对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合规情况进行分析,以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评价保险中介业务的风险状况。
(三)委托监管
在监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监管机关还可以考虑委托监管的方法。委托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稽核部门进行监管;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委托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督促评估结果较差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改进。委托监管有利于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内部制约、监管机关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为保证监管的公平、公正和专业,各保险监管部门有必要引进独立第三方协助检查,加强与征信公司、调查公司、信用评级机构的合作。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及公司治理监管。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是前提,公司治理监管是根本,市场行为监管是保证。准入和退出监管主要是严格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退出,确保准入和退出公开透明;市场行为监管,按照“引导、教育、处罚”并重的思路,主要是严格对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财务合规性、保证金缴存、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使用、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的监管,以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保险中介机构治理监管,主要是监管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情况,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目标。
- 江生忠,邵全权主编.《保险中介教程》.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3.04.第2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