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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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同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宇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合伙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l000万元。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根据不同的标准将保险代理分为不同的类型。有保险代理、再保险代理;有国内保险代理、国际保险代理;有全权保险代理、非全权保险代理(如推销保单代理、理赔代理、代理收取保费等)。在我国保险法规中,对保险代理的划分,是根据代理主体来划分的:即根据保险代理主体性质的不同,根据主体行业的不同分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金额;
(4)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申请。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11)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12)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2.审批。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组织现场验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并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许可证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4)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5)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6)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8)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制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合伙制保险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经营管理人员;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持有资格证书;
(3)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4)品行良好。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1)项的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第(2)项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破产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6)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期限未届满的;
(7)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的;(8)因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的;
(9)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的保险代理业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法定的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如果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则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挪用保险费、保险金和保险赔款进行投资;不得实施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不得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