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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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Personal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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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預定的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是對社會保障不足的一種補充。
(1)定額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
大多數財產保險是補償性合同,當財產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補償。大多數人身保險.不是補償性合同,而是定額給付性質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約定金額給付保險金。健康保險中有一部分是補償性制,如醫療保險。在財產保險方面,大多數財產可參考其當時市價或重置價、折舊來確定保險金額,而在人身保險方面,生命價值就難有客觀標準。保險公司在審核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時,大致上是根據投保人自報的金額,並參照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工作地位、生活標準、繳付保險費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來加以確定。
(2)長期性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其保險期限長。個別人身保險險種期限較短,有幾天,甚至幾分鐘的,如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和高空滑車保險,則另當別論。投保人身保險的人不願將保險期限定得過短的一個原因是,人們對人身保險保障的需求具有長期性;另一個原因是,人身保險所需要的保險金額較高,一般要在長期內以分期繳付保險費方式才能取得。
(3)儲蓄性保險
人身保險不僅能提供經濟保障,而且大多數人身保險還兼有儲蓄性質。作為長期的人身保險,其純保險費中大部是用來提存準備金,這種準備金是保險人的負債,可用於投資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於將來的保險金給付。正因為大多數人身保險含有儲蓄性質,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質押貸款、退保和選擇保險金給付方式等權利。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沒有這些權利。
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幣衡量,所以人身保險一般不存在超額投保和重覆保險問題。但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險金額不高的過分。同樣代位求償權原則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如果被保險人的傷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既能從保險公司取得保險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損害照償要求,保險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健康保險:是以非意外傷害而由被保險人本身疾病導致的傷殘、死亡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身體遭受意外傷害為保險條件的保險。
生存保險:以約定的保險期限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養老年金保險。
死亡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兩全保險:以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死亡和保險期滿時被保險人仍然生存為共同保險條件,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如簡易人身險。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增強,居安思危不僅體現在對物質補償的需求上,而且發展到越來越多的人尋求養老的保障、死亡的憮恤、傷殘的給付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以來,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的發展,醫療、待業、住房、分配製度的改革等,都使人們對人身保險有了進一步的需求。
1、開展人身保險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措施的必要補充。根據實際需要設計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險,可以滿足人民的要求,促進社會安定。
2、俗話說的好,人有旦夕禍福。人的一生中無法避免疾病、年邁和死亡,人身保險可以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無論對家庭還是個人,都可以提供各種保障,解決經濟上的困難,解除後顧之憂,使人民安居樂業。
3、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身保險的潛力很大,將分散的、小額的保險費積少成多,並利用壽險資金長期性的特點加以充分運用,使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被保險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為通過資金運用,進一步壯大了保險基金。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
1、不可爭條款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是指自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起,超過法定時限後,保險人將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誤告、漏告、隱瞞某些事實為理由,而主張合同無效或拒絕給付保險金。
2、年齡誤告條款
年齡誤告條款主要是針對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而真實年齡又符合合同約定限制的情況下而設立的,法律與保險合同中一般均規定年齡誤告條款,要求保險人按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調整。
3、寬限期條款
寬限期條款是指如果保險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但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未按時交付分期保險費的,法律或合同規定給予投保人一定的寬限時間,在此期間,即使未交納保險費,仍能保持保險合同效力。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是指保險合同在有效期間內,由於缺乏某些必要條件而使合同暫時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可以恢複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5、自殺條款
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也出於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很多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條款,但規定在保險合同生效較長的期限後被保險人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通常是2年,以防止被保險人預謀保險金而簽訂保險合同。
現金價值不因保險合同效力的變化而喪失。
7、保單貸款條款
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在積累一定的保險費產生現金價值後,投保人可以在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數額內,以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單作為質押,向其投保的保險人或第三者申請貸款。習慣上稱為保單貸款或保單質押貸款。
8、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該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9、受益人條款
它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