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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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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人身意外伤害险)

意外傷害保險(Unforeseen Injury Insurance)

目錄

意外傷害保險的概念

  1、意外傷害的含義

  意外傷害,是指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願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明顯、劇烈地侵害的客觀事實。

  (1)傷害

  傷害亦稱損傷,是指被保險人的身體受到侵害的客觀事實,由致害物、侵害對角、侵害事實三個要素構成。

  (2)意外

  意外是就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

  2、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

  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有三層含義:

  (1)必須有客觀的意外事故發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預見的。

  (2)被保險人必須因客觀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殘廢的結果。

  (3)意外事故的發生和被保險人遭受人身傷亡的結果,兩者之間有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繫。

  3、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障項目

  (1)基本責任:死亡給付;殘廢給付。

  (2)派生責任:

  醫療給付、誤工給付,喪葬費給付和遺屬生活費給付等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征

  1、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

  2、保費計算基礎

  純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

  由其其職業、工種或從事的活動決定。

  3、保險期限

  保險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

  4、責任準備金

  年末末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計算,與財產保險相同。

意外傷害保險的種類[1]

  1.按保險責任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主要包括下列三種:

  (1)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保險責任是死亡給付和殘疾給付。

  (2)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險責任是因意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給付。

  (3)意外傷害停工收入損失保險。保險責任是因意外傷害造成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產生的停工收人給付。

  2.按保險危險分類,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分為兩種:

  (1)普通意外傷害保險。它所承保的危險是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各種意外傷害。即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殘疾或暫時失去工作能力時,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2)特定意外傷害保險。它是以特定時間、特定地點或特定原因發生的意外傷害為保險危險的意外傷害保險。如在旅行意外傷害保險中,特種意外傷害保險包括游泳者意外傷害保險、索道游客意外傷害保險、登山意外傷害保險和電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等。

  3.按保險期限分類,意外傷害保險可分為以下三種:

  (1)1年期意外傷害保險。即保險期限為1年的意外傷害保險。

  (2)極短期意外傷害保險。即保險期限不足1年,往往只有幾天、幾小時甚至更短的意外傷害保險。如索道游客意外傷害保險、航空意外傷害保險等。

  (3)多年期意外傷害保險。即保險期限超過1年的意外傷害保險。

  4.按承保方式分類,意外傷害保險可分為以下兩種:

  (1)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個人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團體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保險責任、給付方式均與個人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相同。該保險是由一個團體內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員集體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以一張保險單承保。團體指投保前即已存在的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而不是為了投保而結成的團體。

  與人壽保險健康保險相比,意外傷害保險是最有條件,最適合採用團體投保方式的。

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風險分析

  1、不可保意外傷害

  不可保意外傷害,是指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不可保意外傷害,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2、特約保意外傷害

  從保險原理上講雖非不能承保,但保險人考慮到保險責任不易區分或限於承保能力,一般不予承保,只有經過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有時還要另外加收保險費後才予承保的意外傷害。

  如:戰爭;從事登山、跳傘、滑雪、賽車、拳擊、江 河漂流、摔跤等劇烈的體育活動或比賽; 核輻射等。

  3、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在一般情況下可承保的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內容

  1、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遭受了意外傷害

  A.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測的。

  B.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鬚髮生在保險期限之內。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A.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

  死亡即機體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生理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式推定的死亡。殘廢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人體組織的永處性殘缺(或稱缺損) ;二是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永久喪失。

  B.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發生在責任期限之內

  責任期限是指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責任期限對於意外傷害造成的殘廢實際上是確定殘廢程度的期限。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A.意外傷害是死亡、殘廢的直接原因。

  B.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近因。

  C.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誘因。

  當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殘廢的誘因時,保險人不是按照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最終後果給付保險金,而是比照身體健康遭受這種意外傷害會造成何種後果給付保險金。

  2、意外傷害保險的給付方式

  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

  殘廢保險金:由保險金額和殘廢程度兩個因素確定。

  殘廢保險金=保險金額×殘廢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同時也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給付每一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殘廢保險金累計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範圍

  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

  二、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

  三、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

  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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