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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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般可保意外傷害[1]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是在一般情況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傷害。除不可保意外傷害、特約保意外傷害以外,均屬一般可保意外傷害。
一般可保意外傷害的主要內容[1]
我國的人身保險界普遍認為:不論原因結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國的人壽保險公司往往在保單中將“ 意外傷害”的定義為“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的身體遭受傷害的客觀事實”。意外傷害是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的人身危險,只有非常清楚地劃分出什麼是意外傷害,才能夠保證保險人在經營中的誠信、有利與優勢,也有利於意外傷害保險制度的成長與發展。歸納來說,一般可保意外傷害主要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1)必須是被保險人身體上的傷害
傷害特指身體受到侵害造成損壞、創傷的客觀事實,與精神上或稱心靈上的創傷沒有關係。意外險的承保條件首先要求有身體傷害事實存在,而且這種傷害必須是發生在被保險人身上。被保險人是否受到傷害,可以通過指定醫院的證明或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查驗來確定;至於“傷害事實”是否成立,則要從多方面來考察。
(2)必須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傷害
1)由外界原因引起的傷害
外界原因引起的傷害是相對於內部疾病而言的。無論是疾病,還是傷害,都對人們身體的健康、健全構成威脅,甚至造成損害,這是人身危險中的一個重要的內容。從理論上講,兩個不同的險種必須將各自的責任劃分清楚以便於承保實踐,所以要將內生疾病與外來傷害區分開來,這也是實務中判斷是否履行給付義務的一個關鍵標準。但事實上,很多疾病先是從外界環境誘發的,象空氣污染造成的呼吸道感染,居住環境缺碘而引發甲狀腺腫大等。少數傷害也存在所謂的潛伏期,比如劇烈的碰撞使得內臟或頭部受傷,當時沒有任何過度不適的反應,但實質上已造成腦震蕩或內臟位置偏離,在以後的某個時候會突然發作腦震蕩後遺症或是由此引起內臟功能失調等,這都使得外來傷害與內生疾病的界限趨於混淆。而保險的經營原則要求必須有一定明晰的界限,所以對特種傷害或是特殊疾病在保險單中都要單獨列示,以便於賠付工作的進行,避免爭執的發生。
2)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
由意外事故造成的傷害是指被保險人事先對傷害的發生不能預見或無法預見到,因此也無法躲避;或者被保險人雖已預見到傷害,但傷害仍然是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而最終發生的。
(3)非故意誘發的傷害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強調所承保的意外傷害是偶然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是被保險人主觀上不曾預見或違背其主觀意願而發生的身體上的傷害事實。這其實就是要儘力杜絕被保險人發生道德危險,利用主觀行為不好鑒別這一客觀現實來騙取意外險的保險費。概括而言,其做法無非是故意傷害自己、有意誘發意外或是用保險有效期以外的意外傷害來欺騙保險人,這些行為顯然都是有違“最大誠信原則”的,也不符合保險制度的一般規定,保險人一旦發現了事實真相,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就有權單方面解除合約,沒收保險費,也不必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但這樣做對保險人而言仍然構成不利的影響,因為許多工作都已經完成,合約的解除就意味著這些工作全部失去意義。保險人出於經營的需要,又要維護好的信譽與好的形象,因而不會動輒就解除合約。
對上述道德危險的處理主要在於防範,保險人:
另一方面則在保險責任中加入適當的條款,以條文的形式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適當增加對自己經營有利的規定,以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優劣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