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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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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一般可保意外伤害[1]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是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般可保意外伤害的主要内容[1]

  我国的人身保险界普遍认为:不论原因结果,意外就是意外。我国的人寿保险公司往往在保单中将“ 意外伤害”的定义为“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伤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是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的人身危险,只有非常清楚地划分出什么是意外伤害,才能够保证保险人在经营中的诚信、有利与优势,也有利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成长与发展。归纳来说,一般可保意外伤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1)必须是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

  伤害特指身体受到侵害造成损坏、创伤的客观事实,与精神上或称心灵上的创伤没有关系。意外险的承保条件首先要求有身体伤害事实存在,而且这种伤害必须是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被保险人是否受到伤害,可以通过指定医院的证明或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查验来确定;至于“伤害事实”是否成立,则要从多方面来考察。

  (2)必须是由外界原因、意外事故所致的伤害

  1)由外界原因引起的伤害

  外界原因引起的伤害是相对于内部疾病而言的。无论是疾病,还是伤害,都对人们身体的健康、健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这是人身危险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从理论上讲,两个不同的险种必须将各自的责任划分清楚以便于承保实践,所以要将内生疾病与外来伤害区分开来,这也是实务中判断是否履行给付义务的一个关键标准。但事实上,很多疾病先是从外界环境诱发的,象空气污染造成的呼吸道感染,居住环境缺碘而引发甲状腺肿大等。少数伤害也存在所谓的潜伏期,比如剧烈的碰撞使得内脏或头部受伤,当时没有任何过度不适的反应,但实质上已造成脑震荡或内脏位置偏离,在以后的某个时候会突然发作脑震荡后遗症或是由此引起内脏功能失调等,这都使得外来伤害与内生疾病的界限趋于混淆。而保险的经营原则要求必须有一定明晰的界限,所以对特种伤害或是特殊疾病在保险单中都要单独列示,以便于赔付工作的进行,避免争执的发生。

  2)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

  由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事先对伤害的发生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到,因此也无法躲避;或者被保险人虽已预见到伤害,但伤害仍然是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而最终发生的。

  (3)非故意诱发的伤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强调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是偶然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是被保险人主观上不曾预见或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发生的身体上的伤害事实。这其实就是要尽力杜绝被保险人发生道德危险,利用主观行为不好鉴别这一客观现实来骗取意外险保险费。概括而言,其做法无非是故意伤害自己、有意诱发意外或是用保险有效期以外的意外伤害来欺骗保险人,这些行为显然都是有违“最大诚信原则”的,也不符合保险制度的一般规定,保险人一旦发现了事实真相,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就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没收保险费,也不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这样做对保险人而言仍然构成不利的影响,因为许多工作都已经完成,合约的解除就意味着这些工作全部失去意义。保险人出于经营的需要,又要维护好的信誉与好的形象,因而不会动辄就解除合约。

  对上述道德危险的处理主要在于防范,保险人:

  一方面提高承保工作的质量,尽量避免有蒙混过关的投保人存在;

  另一方面则在保险责任中加入适当的条款,以条文的形式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适当增加对自己经营有利的规定,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优劣态势。

参考文献

  1. 1.0 1.1 《人身保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第六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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