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保意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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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可保意外傷害[1]
不可保意外傷害,即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保險人不應該承保此類意外傷害。
不可保意外傷害的類型[1]
不可保意外傷害通常有以下幾類:
(1)被保險人在違法犯罪活動中所受到的意外傷害。
意外傷害保險不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到的傷害,原因有兩個:
第一,保險是為合法行為提供經濟保障的制度,只有這樣,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而一切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因而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遭受的意外傷害,不予承保;
第二,犯罪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即使該意外傷害不是由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也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2)被保險人在尋釁鬥毆中所遭受的意外傷害。
尋釁鬥毆是指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端挑起的鬥毆。尋釁鬥毆不一定構成犯罪,但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違法行為,因而不能承保。
(3)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註射)毒品(包括麻醉劑、興奮劑、致幻劑)發生的意外傷害。
這是因為酗酒和吸食毒品是不道德的行為,而且是可以自行控制的行為。在大多數國家,吸毒還是違法行為。
(4)由於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
對於不可保意外傷害的,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