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停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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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傷害停工保險指以被保險人因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不能工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它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停工保險金。人身意外傷害停工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人身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的附加險承保。其作用主要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暫時不能工作而減少的勞動收入。
停工與殘疾的區別。停工指暫時喪失全部勞動能力,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從事有勞動收入的工作。殘疾指永久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當被保險人的殘疾是永久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時,被保險人永久不能從事有勞動收入的工作;當被保險人的殘疾是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時,被保險人仍能從事有勞動收入的工作。如果發生停工,一般保險責任從被保險人遭受人身意外傷害時立即開始,而保險事故造成殘疾與否,只有在被保險人治療結束後才能確定,也即殘疾的保險責任並不一定在保險傷害發生後就開始。
停工保險金的給付在殘疾保險金的給付之前。在人身意外傷害停工保險中一般都規定,被保險人在領取殘疾保險金時,如果被保險人曾經領取過停工保險金,則保險人要從殘疾保險金中扣回這部分停工保險金。
意外傷害停工保險的給付方式[1]
人身意外傷害停工保險均採用定額給付方式,當被保險人發生停工損失時,保險人在責任期限內按保險金額每日或每周定額給付停工保險金。但不能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收人水平,一般情況下,停工保險金為實際收入水平的70%~80%。
意外傷害停工保險的責任期限[1]
保險人只負責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人身意外傷害造成的責任期限之內的停工損失。責任期限自被保險人遭受人身意外傷害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限結束時,如果被保險人仍不能工作,並且責任期限尚未結束,則保險人仍要負責給付停工保險金。停工保險金自被保險人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經醫療機構確定不能工作之日起給付,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
(1)被保險人死亡。
(3)被保險人的殘疾程度被確定,開始領取殘疾保險金。
(4)責任期限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