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墊繳保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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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是指是保險條款中的一項約定,一般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是否採用。選擇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由投保人明確選擇是否採用;另一種是只要投保人未聲明表示反對,就自動採用。條款規定,投保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欠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墊繳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條款包含:
條款一:投保人為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保險費,而此時保單已具有現金價值,同時該現金價值足夠繳付所簽繳的保費時,除非投保人有反對聲明,保險人應自動繳付所其所欠的保費,使保單繼續有效;
條款二:自動哪個墊繳保費適宜於分期的長期性人身保險合同。它與寬限期條款的目的一樣,都是為了防止保單非故意停效,維持保單的有效率,保全保險人的業務;
條款三:保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已繳納的保費-保險公司管理費用開支在保單上分攤的金額-保險公司因為該保單推銷人員支付的佣金-保險公司已經承擔該保單保險責任所需要的純風險保費+剩餘保費所剩的利息。
自動墊繳保費條款使把本可退還的保單現金價值用於墊繳保費,儘可能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只要投保人在自動墊繳保費期間補繳保費及利息就可以使合同按照原條件執行,不必辦理復效手續,不存在保險公司拒絕復效的問題,也不存在保險公司對合同失效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
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兩年)後,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繳納保費,保險人則自動以保險單項下積存的責任準備金墊繳保險費。對於此項墊繳保險費,與保單貸款條款同樣的原理,投保人要償還並支付利息。在墊繳保險費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墊繳的保險費和利息,當墊繳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退保金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自動墊繳保費條款屬於選擇性條款,即只有當保險合同中列有自動墊繳保險費條款,投保人又同意或對未對此提出異議的條件下,保險人才能以責任準備金墊繳保險費。否則,保險人未經投保人同意擅自將責任準備金用於墊繳保險費,投保人退保時可能就沒有退保金,這就侵害了投保人利益。規定自動墊繳保險費的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險單失效。為了防止過度使用這種條款,有些保險公司會對使用次數及每次使用的間隔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