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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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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Monopoly pricing)

價格壟斷(Price Monopoly\price fixing\monopoly pricing)

目錄

價格壟斷的定義

  價格壟斷是壟斷廠商憑藉自身的壟斷地位(即在一個行業內,某些企業所占份額很大,既可決定產量又可操縱產品價格),為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壟斷高價壟斷低價的行為。通過壟斷價格行為,壟斷者或壟斷部門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

價格壟斷的確定

  一是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操縱價格

  二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向經銷商提供商品時強制限定其轉售價格。

  三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牟取暴利

  四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以排擠、損害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採取回扣、補貼、贈送等手段變相降價,使商品市場銷售價低於商品自身成本。

  五是經營者憑藉市場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時,對條件相同的交易對象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價格壟斷存在的原因

  壟斷價格行為的存在,一是規模經濟的需要。在一個行業內,某個企業能夠比別的企業提供更多的產出,它的平均成本隨著產量的擴大會低於其他企業,同時會降低自己的價格,最終使其他企業在本行業內無利可圖,從而該行業被這個企業所壟斷。由規模經濟引起的壟斷,為經濟性壟斷經濟性壟斷廠商很容易產生壟斷價格行為;

  二是由控制稀缺自然資源引起。某個壟斷廠商控制了某種自然原料供應或者擁有受專利保護的知識,使其他企業無法與之競爭,從而自行決定產量和操縱其價格;

  三是由擁有商品專賣權而產生。個人或政府擁有某種商品專賣權,就有了操縱價格的決定權;

  四是由行政壟斷產生。某些部門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機關,受壟斷利潤誘惑,強化獨占地位,排斥他人進入,操縱價格,引起行政壟斷,又稱超經濟壟斷。由經濟性壟斷產生的壟斷價格行為,主要是規模經濟和企業集中化高度發展、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自然結果。由超經濟壟斷侵入市場而產生的壟斷價格行為,不是規模經濟高度發達和生產高度集中的必然產物,更不是充分競爭的自然結果,而是由行政化壟斷所帶來的產物。

價格壟斷存在的危害

  第一,價格壟斷行為直接傷害市場。價格是市場資源配置的信號。價格與市場供求、市場競爭相互依存、互相作用。當某商品供不應求、買方之間競爭激烈,該商品價格提高,引起社會資源流入,從而供給增加滿足需求;當某商品供過於求時,賣方之間競爭激烈,該商品價格下降,引起資源流出,從而供給減少,需求增加。價格正是在供求、競爭相互影響下,自動調節生產,調節流通,並實現對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壟斷價格行為的存在,使得價格作為資源配置的信號失真;使得調節生產和流通的杠桿發生扭曲;使得公平、充分競爭受到限制或排斥;使得正常的市場秩序受到危害。雖然,建立在規模經濟基礎上的壟斷廠商形成壟斷價格行為,對於資源配置效益的提高,實現規模經濟利益還是有利的,但它依然是競爭效率的一種阻礙。特別是近年來屢禁不止的部門與行業的壟斷價格行為明顯帶有濃厚政府色彩,完全違反了市場原則和價格法規,徹底扼殺了市場競爭。競爭是市場經濟促進效率提高,增進社會福利的基本手段。扼殺競爭,市場經濟也就失去了它生機勃勃的活力和促進經濟增長的動力。

  第二,價格壟斷行為使消費者面臨損失。微觀經濟學揭示,壟斷企業和競爭企業所決定的均衡價格和均衡產量是不同的。競爭企業是在價格等於邊際成本處進行生產,而壟斷企業則在價格高於邊際成本的地方進行生產。因此,壟斷產量會低於競爭產量,而壟斷價格會高於競爭價格。這就是說,壟斷是通過限制產量而提高價格,或者說壟斷者為索取高價而降低產量。壟斷導致高價格、低產量,給消費者帶來兩大損失:一是價格方面的損失。消費者在購買相同數量的產品時,要比競爭條件下接受更高的價格。消費者這部分損失因壟斷者限制產量、抬高價格而作為一種壟斷利潤轉移給了壟斷者,或者說被壟斷者剝削走了。二是消費者在購買數量方面的損失。消費者不能以同一價格購買到足夠數量的商品。這部分損失來自於壟斷者限制產量。由行業壟斷和行政壟斷產生的壟斷價格,實質上暴利定價,給消費者帶來的損失或許會更大。它不僅會造成廣大消費者正當消費權益的損失,而且還助長了行業不正之風,為部分政府部門以權謀私大開方便之門。

  第三,價格壟斷行為會給社會造成損失。由於壟斷價格高於競爭價格,壟斷產量又低於競爭產量,因此,在壟斷產量水平上,每增加一單位產出,其邊際成本都會小於競爭價格,這時繼續擴大生產企業依然有利可圖。然而壟斷限制生產,使得企業損失這部分利益。P為市場價格,Q 為產量,PM、Q 分別為壟斷價格和壟斷產量;Pc和Qc分別為競爭價格和競爭產量。D為需求曲線,MC和MR分別為邊際成本、邊際收益。當壟斷企業按P 出售商品時,消費者損失利益為A+ B,壟斷者因限制了產量,損失C 面積的利益。但A 轉移給了壟斷者,壟斷者得到了面積A 的補償,其凈收益為面積A—C。從社會整體角度來看,壟斷因減產給社會造成了面積為B+C的損失,意味著減少了一部分社會福利,即付出了社會成本代價。壟斷產量與競爭產量之間的差距(Qc—Q )越大,需求曲線價格超過邊際成本(P— MC)越多,壟斷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就越大。

發揮政府對價格壟斷的干預作用

  維護競爭市場秩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最重要的職責之一。政府為維護競爭市場秩序,必須對壟斷價格行為發揮干預作用,這是剋服市場經濟本身的局限性所決定的。市場經濟不能自我保持正常競爭性。市場經濟中追逐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經濟主體從自利目標出發作出理性選擇,表現在價格方面,定價主體往往通過價格壟斷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一些區域和行業內必然發生不正當價格行為。倘若沒有政府作為社會公共權威進行管理與監督,每個市場定價主體的理性選擇所構成的社會合力將使市場經濟崩潰無遺。

  第一,反壟斷立法。壟斷價格行為來自壟斷,壟斷破壞競爭秩序。因此,反壟斷價格行為首先就需要政府對規範競爭秩序立法。規範競爭秩序的立法,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這些法律是規範價格行為、減少或防止不規範價格行為的重要手段。世界上市場經濟國家都先後採用市場競爭法來規範市場行為。我國於1993年12月1日開始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前重要的是嚴格價格執法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強化價格法律法規的威懾作用和約束力。目前正在擬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中應該把反對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等,作為法律的重點調整對象。當然,要處理好反壟斷與規模經濟的矛盾。在反壟斷過程中不能損害規模經濟。適度規模是必要的,它有利於促進合理社會分工,有利於節約和綜合利用、開發,有利於新技術、新設備的研製和使用。對於那些大壟斷廠商,只要沒有操縱市場、價格共謀行為,應予以支持。

  第二,強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社會價格活動的管理與監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僅要在“價格放開”上發揮職能作用,而且更要對價格放開後的合理形成以及市場運行中的各種價格行為等發揮必要的管理、監督和指導職能。政府價格管理與企業價格自主權不是對立的。政府價格管理,並不意味著收回或剝奪企業的價格自主權。政府價格管理的基本內容是指導監督企業的成本價格管理,建立起面向全社會的成本價格監管體系。

  從價值理論上看,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價格形成的基礎是價值,價值是價格形成的科學依據。只要讓成本儘可能正確反映商品價格中C十V 的含量,才能使價格的形成最大限度地達到合理化、科學化。儘管,從短期看,價格運動受供求狀況制約,但從長期看,起主導作用的仍是價格決定供求,最終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價值。因此,政府需要指導廠商重視價值的最終決定作用,增強成本價格管理意識,不要一味地追求遠遠超過價值水平的暴利價位,科學合理地形成價格。政府需要監督廠商自覺對照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和自我約束,最大限度地防止或減少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還需要從經濟行為主體的市場準人、財務稅收監督及市場退出等多方面,制訂嚴密的、系統的規章制度,約束經濟行為主體定價行為。這是治理壟斷價格行為根本措施。

  第三,著力消除行政化壟斷。由於行政化力量的無所不在和過於強大,由超經濟壟斷產生的壟斷價格行為在經濟生活中發展蔓延,甚至久禁不絕,對市場秩序規範造成的威脅最大。它阻礙了市場競爭力的普遍提高,限制了規模經濟的成長,使有限資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這種行政化壟斷倘若得不到根除,營造健全的市場機制和構建真正的市場經濟體制就是一句空話,最終會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產生危害。剔除行政化壟斷,首先要緊密結合政府機構改革、政府職能轉變及反腐敗進行。要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把公司從部門和地方行政機構中分離、脫鉤出去,並嚴格限制其利用原有的“關係資源”進行市場交易,清理企業代行的國家管理職能;確認市場交易的法人資格,為創建名副其實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創造條件;要發展城鄉民間經濟組織,全面提高市場經濟的組織化程度。有關行政或行業在制定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價格時,應當按照《價格法》,本著定價權由政府和社會(或企業)共用的原則,召開價格聽證會,徵詢民意,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否則這些公共產品價格的形成很難保證透明、公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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