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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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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

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miga.org/

目錄

歷史發展與宗旨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成立於1988 年6 月,但成立機構的建議早在1961 年就提出過,世界銀行也曾於1966 年起草“機構”協議草案,並先後28 次討論並修改這一草案。但因各方分歧很大,草案一直未獲得通過,世界銀行決定停止有關“機構”的討論工作。1981 年,世界銀行決定重新討論建立“機構”的問題。經過4 年的工作, 1985 年世界銀行通過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條約》(也稱《漢城公約》,簡稱《公約》)。根據《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公約生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5 個一類國家(發達國家)和15個二類國家(發展中國家)簽署並核准;二是這些國家認購股份總額須達到“機構”法定資本的33%。 1987 年10 月,有關國家召集會議,決定1988年4 月30 日前核准《公約》的國家為創始會員國。 1988 年6 月8 日,在華盛頓舉行成立大會,多邊投資擔保機構正式成立。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法定資本為10 億特別提款權,分為10 萬股,每股1 萬特別提款權,每個會員國認股數不得少於50 股。從《公約》對會員國生效之日起90 天內,每股股金的10%須以現金繳付(發展中國家可以本國貨幣支付25%),另有10%用不可轉讓的無息本票或類似債券繳付。餘下80%在機構需清償其債務時催繳。

  截止到1994 年6 月6 日,已有147 個國家簽署了加入“機構”的《公約》,其中120 個國家已核准《公約》,這120 個會員國已認繳股金總額8.4 億美元,實繳1.7 億美元。我國於1988 年4 月30 日核准了《公約》,成為機構的創始會員國,認購股份達3.138%,在第二類會員國中居第一位。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的目標是鼓勵在其會員國之間,尤其是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以補充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其他國際開發金融機構的活動。為達到這些目標,機構應:

  (1)在一會員國從其他會員國得到投資時,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包括共保和分保;

  (2)開展合適的輔助性活動,以促進向發展中國家會員國和在發展中國家會員國間的投資流動;

  (3)並且為推進其目標,行使其他必要和適宜的附帶權力。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工作

  對某些政治環境的關切和對政治風險的感知往往會影響投資。因此,大多數外國直接投資(經濟增長的重要推動力)只流入少數幾個國家。MIGA的擔保方案可以推動外國直接投資進入市場,支持具有重大發展影響的項目。除了傳播投資機會信息之外,MIGA還幫助發展中國家確定和實施旨在推動投資的戰略。該機構利用其法律服務來調解投資者和東道國政府之間可能出現的投資糾紛。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目的

  私營部門是個重要的發展支柱。除了捐助機構的援助和公共部門投資之外,私營部門也可以在減輕貧困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由於目前的投資需求高於以往任何年代,發展中國家的政府往往沒有能力(無論是財政能力還是技術能力)獨自承受滿足這種需求的負擔。私營部門可以推動經濟增長,轉變政府使用可以更好地滿足重要社會需求的資金的意圖,同時利用這種機會進行有利可圖的投資。

  近年來,投資商對海外投資的更加樂觀,但也認識到非商業性風險的存在以及有效管理風險以駕馭海外投資可能帶來的潛在危害的必要性。作為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之一,MIGA提供一套獨特的傘形保險措施,以應對可能對項目產生負面影響的、與政府行為有關的政治風險。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優先重點和影響

  MIGA的業務戰略符合我們在市場中的最佳長項 — 吸引投資者和私營部門保險公司進入不同的業務環境。MIGA的戰略重點是該機構可以發揮最大影響的具體領域:

  1、基礎設施發展是MIGA的一個重要重點,因為據估計,發展中國家僅僅為了滿足快速增長的城市中心和服務不足的農村人口的需求,每年就需要2300億美元的新投資。

  2、邊緣市場,即高風險和/或低收入國家和市場。對MIGA來說,它們既意味著挑戰,也意味著機會。這些市場往往具有對外國投資的最大需求和從中受益的最佳條件,但卻沒有得到私營部門的必要服務。

  3、在受戰亂影響的國家進行投資是MIGA的另一個業務重點。雖然這些國家在戰亂結束後一般都能吸引捐助機構大量的慷慨承諾,但援助流動最終都會減少,使私營部門投資成為重建和增長的重要因素。由於許多投資者對潛在風險十分警惕,政治風險保險就成了推動投資的關鍵因素。

  4、南-南投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投資)在外國直接投資中占較大份額。但這些國家的私營部門保險市場並不都很發達,國家出口信貸機構往往沒有提供政治風險保險的能力和實力。

  MIGA 支持的項目有廣泛的效益:創造當地就業崗位、創造稅收、轉讓技能和技術專長、等等。當地社區往往通過改善的基礎設施,包括道路、電力、醫院、學校和清潔用水,獲得大量的間接收益。MIGA支持的外國直接投資鼓勵了當地投資,推動了當地提供相關商品和服務的企業的增長。如果沒有MIGA 的參與,許多投資者、貸款者和其它保險公司根本就不會支持貧困國家的項目。

  MIGA的擔保覆蓋面要求投資者遵守世界上最好的社會和環境標準。如果沒有世界銀行集團的參與,項目的實施可能也確實會缺乏足夠的保障。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業務

  承保非商業性風險和提供促進性和咨詢性服務是機構的兩項主要業務。

(一)承保非商業性風險

  這是機構的主要業務,也是機構實現其宗旨的重要手段。機構的投資保險業務並不與各國的官方投資保險機構產生競爭,而是起到“拾遺補缺”的作用。由於官方投資保險機構容易受本國政治的影響,而且對投保項目的股權比例有限制,同時還規定承保金額的上限,這些都限制了官方投資保險機構的業務範圍,使投資保險市場存在很大的空白。而機構的業務恰好填補了這一空白。

  在承保非商業性風險時,為了防止發生不必要的賠償而使機構蒙受損失,《公約》規定機構所承保的必須是合格的投資。所謂合格的投資,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合格的投資應包括股權投資,其中包括股權持有者為有關企業發放或擔保的中長期貸款;和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資;以及董事會的特別多數票通過的其他任何中長期形式的投資;

  (2)合格的投資必須是在要求機構給以擔保的申請註冊收到之後才開始執行的投資,包括①為更新、擴大或發展現有投資所進行的任何外匯轉移;②現有投資產生的、本可匯出東道國的收益;

  (3)合格的投資必須①在經濟上是合理的,對東道國的發展有所貢獻;②符合東道國的法律條令;③與東道國宣佈的發展目標和重點相一致;④該投資在東道國將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護。

  此外,東道國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即必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必須是一個同意機構承保特定投資的特定風險的國家,必須是一個對擔保的投資給予公正和平等待遇和法律保護的國家。

  根據《公約》規定,機構可為合格的投資因以下幾種風險而產生的損失作擔保:

  (1)貨幣匯兌險。指東道國政府採取新的措施,限制其貨幣兌換成可自由兌換貨幣或投保人可接受的另一種貨幣,並移出東道國境外的風險。這類風險還包括消極的不行為,如東道國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對投保人提出的匯兌申請作出行動。根據免責條款,對在擔保合同簽訂時即已存在的外匯管制的法律、法令不予以擔保。

  (2)徵用險。即東道國政府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為,實際上剝奪了投保人對其投資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或其應從該投資中得到的大量收益。但政府為管理其境內的經濟活動而通常採取的普遍適用的非歧視性措施不在此列。除了通過頒佈法令直接取得財產,把財產所有權從原投資者手中轉到國家名下這類直接國有化措施外,發展中國家還經常採取各種“間接國有化”措施,如妨礙投資者作為股東或債權人行使其基本權利,妨礙投資者轉讓證券和其他權利,妨礙投資者對其財產主要部分行使有效的控制權、使用權和處置權,或妨礙投資者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經營。對上述“間接國有化”措施,機構也予以承保。

  (3)違約險。指東道國政府不履行或違反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並且①投保人無法求助於司法或仲裁機關對毀約或違約的索賠作出裁決;或②該司法或仲裁機關未能根據機構的條例在擔保合同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作出裁決;或③雖有這樣的裁決但未能執行。

  (4)戰爭和內亂險。指因公約適用的東道國境內任何地區的任何軍事行動或內亂給投保人造成損失的風險。這裡的軍事行動既包括不同國家之間的軍事行動,也包括同一國家不同政府、黨派之間的軍事行動,既包括經過宣戰的戰爭,也包括未經宣戰的軍事行動;內亂則指針對政府的有組織的暴力行為。那些針對投保者私人的恐怖主義行為,均不在此風險之列。由於戰爭和內亂險不受東道國政府控制,因此機構在向投保者賠付後,一般不能向東道國索賠。

  (5)其他非商業性風險。指由投資者與東道國聯合申請,經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機構可以承保的其他特定的非商業性風險。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括貨幣貶值的風險。

  此外,機構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予擔保:

  (1)投保人認可或負有責任的東道國政府的任何行為或懈怠,包括①東道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②投保者自己的行為;③以投保者名義所為的行為;④投保者可以行使權利制止的投資企業的行為。

  (2)發生在擔保合同締結之前的東道國政府的任何行為,懈怠或其他任何事件。

  凡是機構的成員國內的投資者(自然人或法人)到另一個國家(僅限於發展中國家)投資時均可向機構申請承保上述風險。但作為法人必須是在商業基礎上經營的,而且在機構簽訂擔保合同前,必須徵得東道國政府的認可。此外,《公約》還規定,只要東道國同意,且用於投資的資本來自東道國境外,則根據投資者和東道國的聯合申請,經機構董事會特別多數票通過,便可將合格投資者的範圍擴大到東道國的自然人、在東道國註冊的法人,或其多數資本為東道國國民所有的法人。這一規定有助於促進發展中國家在境外的資金流回本國。

  《公約》的“附件”還規定了“贊助擔保”機制,即任何一個或幾個會員國均可自行籌資在機構內另設基金,為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包括非機構成員國國內投資者)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提供擔保。這種擔保的基本規定均採用機構的規定,因而可以為非會員國的外國投資者提供與機構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的政治風險擔保,從而有利於改善東道國的投資環境,引進更多的資金。

  機構自成立以來,其擔保業務發展迅速。到1994 年6 月,已先後收到1500 個項目的投資者的投保初步申請,簽發保險合同100 項,承保金額超過10 億美元。可見機構的業務發展潛力很大。

(二)提供促進性和咨詢性服務

  機構通過向發展中成員國提供外國投資促進及咨詢服務,以幫助成員國創造良好的環境,吸引外國私人直接投資。機構主要提供以下幾類服務:

  1.投資促進會議。通過幫助發展中成員國組織外國投資促進會議,促成成員國與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接觸與對話,以創造現實的投資機會

  2.執行發展計劃。這種計劃的目的是幫助發展中國家工商企業界經理更好地制定業務發展規劃,選擇合適的外國合作伙伴,採用現代國際商業慣例,並就具體投資進行評估。機構從1992 年開始組織這種計劃。

  3.外國投資政策圓桌會議。這種會議邀請有關發展中國家及國際著名的跨國公司經理參加,以推廣有關外國投資的成功經驗;改善發展中國家的投資環境。1992 年6 月機構在波札那召開了第一次這種會議。

  4.外國直接投資法律框架咨詢服務。機構通過與一些發展中國家合作,幫助這些國家放寬有關外國投資的法律和規章;並與一些成員國達成了外國投資法律保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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