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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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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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工具是指以書面形式發行和流通、藉以保證債權人或投資人權利的憑證,是資金供應者和需求者之間繼續進行資金融通時,用來證明債權的各種合法憑證。信用工具也叫金融工具,是重要的金融資產,是金融市場上重要的交易對象。
一般來說,信用工具由五大要素構成:
(1)面值,即憑證的票麵價格,包括面值幣種和金額;
(3)期限,即債權債務關係持續的時間;
(4)利率,即債權人獲得的收益水平;
隨著信用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不斷深化和擴展,信用工具種類越來越多,從不同的角度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
(1)按信用形式劃分,可分為
(2)按期限劃分,可分為長期、短期和不定期信用工具。長期與短期的劃分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一般以一年為界,一年以上的為長期,一年以下則為短期。
- 短期信用工具主要是指國庫券、各種商業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等。
- 西方國家一般把短期信用工具稱為“準貨幣”,這是由於其償還期短,流動性強,隨時可以變現,近似於貨幣。長期信用工具通常是指有價證券,主要有債券和股票。
- 不定期信用工具是指銀行券和多數的民間借貸憑證。
商業信用工具主要是商業票據。它是在商業信用中, 表明債務人有按照約定期限無條件向債權人償付債務的義務的合法憑證。商業票據有期票和匯票兩種。期票是債務人對債權人發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支付款項的債務證書;匯票是債權人簽發給債務人令其支付一定款項給第三人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書。商業票據可以經過背書等手續在一定範圍內流通,一般由持票人提請銀行貼現,以取得現款。
銀行信用工具有銀行券和支票。在商業票據流通的基礎上,為滿足生產發展和信用要求,擴大對貼現業務的需要,首先產生了銀行券。它是由銀行發行、用來代替私人票據、具有不定期性質並隨時保證兌現的債務憑證。隨後,在銀行存款業務的基礎上產生了支票形式的債務憑證。支票是活期存款存戶對銀行發出的一種支付通知,有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現金支票(可支取現金)、轉帳支票(又稱劃線支票,專用於轉帳)和保付支票(銀行確認兌付)等多種形式。藉助於支票,銀行可以超越自有資本和吸收資本的總量擴大信用。當支票被存款人用來提取現款時,只作為一種普通信用憑證發揮職能。但是,當被存款人用來向第三者履行支付義務時,就成為代替貨幣發揮流通與支付手段職能的信用流通工具了。支票流通的比重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的發展而大大超過銀行券流通的比重。支票流通在節省現金方面起著巨大作用,由此推動了非現金結算制度的形成和票據交換所的出現。此外,本票作為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據,也是銀行信用的一種重要工具。
國家信用主要工具是政府債券,其中國庫券是由政府發行的一種籌借短期性借款的證書;而公債券則是政府為取得長期借款向債權人開具的債權憑證。國家信用債券的持有者除定期向債券發行者取得利息外,到期還要收回本金。
社會信用和股份信用工具主要有股票和公司債券。股票是按股份制形式組織起來的企業用來籌集自有資金而發行的代表企業管理權力並給持有人帶來收益的所有權證書。股票持有者可以將股票轉讓給他人,但是無權向企業要求退股。股票有普通股票和優先股票兩種,普通股票的股息隨企業利潤的變動而變化;優先股票的股息則是固定的。公司債券是股份制企業為了籌措資金而發行的一種債權證書,持券人每年可以依票面規定的利率從企業取得固定利息,到期時企業應向持券人償還本金。
一般情況下,商業信用工具和銀行信用工具都可以在市場上直接流通;而國家信用工具和社會股份信用工具作為有價證券不能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在市場上自由流通,但作為有價證券本身具有價格,可以在證券市場上進行買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長期只有銀行信用,信用工具單一,並且禁止流通,不開展貼現。1979年後,在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信用工具逐步趨於多樣化,貼現業務也有了一定的發展,並有步驟地開放證券市場,開展證券轉讓業務。截至1991年,可上市轉讓的有價證券主要包括債券、股票兩大類。上市債券主要是對個人公開發行的國庫券、基本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保值公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企業短期融資債券、大額可轉讓存款單等,股票市場主要集中在上海和深圳。
信用工具紛繁複雜,各不相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收益性。信用工具能定期或不定期帶來收益,這是信用的目的。信用工具的收益有三種:一種為固定收益,是投資者按事先規定好的利息率獲得的收益,如債券和存單在到期時,投資者即可領取約定利息。固定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名義收益,是信用工具票面收益與本金的比例。另一種是即期收益,又叫當期收益,就是按市場價格出賣時所獲得的收益,如股票買賣價格之差即為一種即期收益。還有一種是實際收益,指名義收益或當期收益扣除因物價變動而引起的貨幣購買力下降後的真實收益。在現實生活中,實際收益並不真實存在,而必須通過再計算。投資者所能接觸到的是名義收益和當期收益。
2、風險性。為了獲得收益提供信用,同時必須承擔風險。風險相對於安全而言,所以風險性從另一個角度講就是安全性。信用工具的是指投入的本金和利息收入遭到損失的可能性。任何信用工具都有風險,程度不同而已。其風險主要有違約風險、市場風險、政治風險及流動性風險。違約風險一般稱為信用風險,是指發行者不按合同履約或是公司破產等因素造成信用憑證持有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市場各種經濟因素髮生變化,例如市場利率變動、匯率變動、物價波動等各種情況造成信用憑證價格下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政治風險是指由於政策變化、戰爭、社會環境變化等各種政治情況直接引起或間接引起的信用憑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3、流動性。金融工具可以買賣和交易,可以換得貨幣,此即為具有變現力或流通性。在短期內,在不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能夠迅速出賣並換回貨幣,稱為流動性強,反之則稱為流動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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