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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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Contract Law)
- 如果您要瞭解的是法規條文,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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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終止、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係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義,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夠促進一國經濟的發展。
1、合同法以任意性規範為主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自由和競爭的經濟,商品、技術、資金、勞務等社會資源的交換應當在市場主體之間自由地進行,這就要求市場主體在交易中能夠獨立自主,並能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因此,合同法採取了約定優先的原則,即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的規則,合同法中的大多數規則,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而非強行性規範,以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當事人的市場行為能最大限度地反映和符合市場經濟的供需規律和價值規律。可以說,合同法就是任意法。
2、合同法以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為原則
由於合同法規範的對象是交易關係,而交易關係本質上需要遵守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商品交換必然要求遵循價值規律,實行等量勞動的交換。因此,決定了合同法較之於民法的其他法律更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由於合同法強調平等協商和等價有償原則,因而合同法突出地表現了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的特點。
3、合同法具有統一性和國際性
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它要求消除對市場的分割、壟斷、不正當競爭等現象,使各類市場成為統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市場。各類市場主體能夠在統一的市場中平等地從事各種交易活動,同時市場經濟要求促使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的接軌,促進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和財富的迅速增長。由此,決定了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合同法,不僅應反映國內統一市場的需要而形成一套統一規則,同時也應該與國際慣例相銜接。
近幾十年來,合同法的國際化已成為法律發展的重要趨勢,調整國際貿易的合同公約,例如《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1964年)、《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年)等,都是合同法統一化的標誌。
4、合同法是財產法。
交易關係的本質是財產關係,即社會財富在社會成員之間的交換關係,合同法以交易關係為調整對象,通過規範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權利——債權,實現保障當事人權益、鼓勵交易、創造財富、維護社會交易關係順利進行的目的,所以說,合同法是財產法。
我國統一的合同法頒佈以前,調整交易關係的法律是“三足鼎立”的局面,即由《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分別進行調整,再加上一系列的有關合同的行政法規。1981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該法共分7章,57條,對經濟合同的基本規則作出了一些規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的合同立法,標志著我國合同立法開創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對促進我國剛剛啟動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85年,為適應我國對外貿易的需要,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十次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合同法》,該法的通過也是我國合同立法的一項重要立法成果。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確認了民事活動的最基本準則,並且極大地完善了我國合同立法。其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債權、民事責任等制度的規定對合同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成為合同法的主要淵源和基本規則。1987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至此,我國合同立法形成了三大合同法相互並存、一系列合同法規和規章同時存在的格局。
《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的歷史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但由於立法當時的各種主觀和客觀條件的限制,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經濟關係發生的巨大變化,日益顯現出它們與新的情況不相適應,很多條文規定或帶有較明顯的計劃經濟的痕跡(如強調經濟合同的計劃性),或過於原則與籠統而缺乏操作性(三部合同法加在一起,條文才154條),或相互之間交叉、重覆、矛盾,或存在重大的遺漏之處,對很多新型的合同類型沒有規定(如融資租賃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等)。因此,迫切需要將三大合同法及有關合同的法規、規章統一起來,制定成一部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符合中國國情的統一的合同法。1993年,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經濟合同法的決定》後不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著手新合同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大量的立法調研工作,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法律專家和實際工作者起草的新合同法征求意見稿於1997年5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以及法律院校和科研單位征求意見。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新合同法草案,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五、六、七次會議四次對合同法草案進行了審議,在此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新合同法草案在報紙上公佈,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1999年3月15日,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根據該法第428條,該法於1999年10月1日生效,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新的《合同法》的產生,是我國在合同立法上的一個裡程碑,它必將為我國的市場交易提供良好的規則,大大地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並最終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