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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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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票據(accommodation paper/finance bill)

目錄

什麼是融通票據

  融通票據又稱金融票據空票據,是指一種既沒有原因債務也沒有對價的授受,專門為取得金錢的融通而發出的票據.它不是以商品交易為基礎發生的票據,而是為了資金融通簽發的一種特殊票據。

融通票據的特點[1]

  融通票據是一方為另一方無償開立的,直接承擔到期付款責任的可轉讓流通的有價證券。這種票據是資信較高的商人銀行為資信較差的商人或銀行簽發的。它不反映真實的物資周轉,專為套取資金而發行。資信較差的一方自己開立的匯票往往難以流通。因而要求資信較高的一方為其開立融通票據,以取得融通資金

融通票據的優點[2]

  西方國家大企業之所以樂於採用這一方式融資,在於融資票據銀行貸款相比有以下好處:

  (1)融資票據利率加上發行成本,通常要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2)西方國家銀行通常要求貸款人將每筆貸款的一定比例回存在該行帳戶,而發行融資票據可避免這一成本的發生。

  (3)融資票據對利率反映比較迅速,隨行就市,可減小利率變動落後於市場變化的時滯損失。

  (4)由於能在貨幣市場上發行融資票據的公司企業均知名度很高,因而,能在貨幣市場上發行融通票據,足以證明和提高發行人的信譽。

  (5)融資票據是貨幣市場上活躍的融資工具,大公司、企業可以通過迴圈發行,以新還舊的方式,利用短期資金來源進行中長期投資。   

融通票據的應用[3]

  融通票據主要包括融通匯票融通本票融通支票。其中,使用最廣泛的是融通匯票。所以在此舉一關於融通匯票的例子來說明如何運用票據進行資金的融通。如果甲企業因為某種原因出現了資金暫時短缺的現象,急需一筆周轉資金。但是由於甲企業規模小,經營狀況不穩定,銀行認為其信用程度不高,不肯貸款給甲,於是甲企業打算向關係很好的乙企業借錢。於是開出一張兩個月後到期的匯票交由乙企業承兌,乙承兌後就負有了對該票據的支付責任。顯然甲企業對乙企業未給付任何對價(對價是指可以支持一項簡單交易(或和約)之物,如貨物、勞務、金錢等。也就是說甲、乙兩企業之間沒有真實的貿易背景,匯票的開立只是建立在雙方的信用之上。此時,甲企業可拿此匯票籌措資金,譬如到銀行貼現。從而甲企業就得到了短期資金的融通。

  如果到期(兩個月以後)甲企業的資金狀況有所好轉,可將匯票金額交付給乙企業,由乙企業負責兌付匯票。

  由此例可看出通過票據市場融資有利於企業在短時間內以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的周轉資金,保障企業的經營,維持企業自身的健康發展。另外,政府和銀行無疑也能從中獲益。對於政府來說,既有利於其減少在資金方面對中小企業扶持,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又有利於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維持社會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對於銀行來說,由於融通票據對有無真實交易背景不作要求,因此,銀行可以不用再花大力氣對票據背景是否真實進行調查,而只需對融通人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查、評估,這就大大降低了銀行調查的難度和成本。可見,通過票據市場融資,有利於實現中小企業、政府、銀行“三贏”的大好局面。

融通票據中國發展的障礙分析及對策[3]

  目前,我國的票據市場發展尚不完善,票據種類少,票據功能發揮不夠充分,特別是票據的融資功能沒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從目前來看票據的融資功能主要是通過票據貼現來實現的。然而,由於票據承兌門檻很高,導致各類中小企業雖然手中持有很多匯票,但是很難得到銀行的承兌,這就大大降低了中小企業成功獲得票據貼現的可能性,也降低了其融資能力。另外,從2004年3月25日起再貼現利率基準利率2.97%的基礎上加0.27個百分點,導致各商業銀行在貼現業務中的利潤空間縮小,更加打擊了其開展此項業務的積極性,進一步制約了票據融資功能的發揮,阻礙了融通票據的發展。但從國際範圍來看,融資性票據所占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票據的融資功能得到了充分的發揮,這主要都是通過票據融通來實現的。然而,如何在我國發展融通票據,通過票據市場幫助中小企業融資,實現“三贏”呢?

  首先,我們必須從理論上對“票據無因性原則”進行準確理解。從國際上看,人們普遍遵循的“票據無因性原則”是說票據關係具有無因性和獨立性,這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這裡所說的票據關係是票據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票據原因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票據原因關係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資金關係,另一是指出票人收款人以及票據背書人被背書人之間的對價關係。任何票據的開立、票據權利義務關係的產生必然以上述兩項基本關係為原因,但是票據成立與否以及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受票據原因的影響。也就是說只要票據記載符合要求,不論其原因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成立。在我國,雖然在擬定票據法草案的時候曾經意識到了票據無因性的特點,指出票據關係與票據原因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必須將二者相分離,用不同的法律進行調整。

  但是,我國現行《票據法》第十條卻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第二十一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這似乎又否定了票據的無因性。然而,我國《票據法》第十三條又有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持票人是善意持票人,不論票據原因,其權利都是完整沒有瑕疵的。這又是票據無因性原則的體現。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犯年2月24日)的第14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以票據法第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為由,對已經背書轉讓票據的權利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又對我國票據法無因性原則給以了肯定,從而為在我國發展融通票據提供了支持。

  其次,我們還必須清楚的認識到由於融通票據不需要有真實的交易背景,銀行辦理貼現的風險就集中到了對融通人的資信評估上。因此,融通票據的發展必須建立在建立整個社會完普的信用體系的基礎之上。而在我國信用體系尚不能說完全建立,也就更談不上完善了。據專題小組的調查顯示,國家信用體系缺失每年給我國造成59(X)多億元的損失。市場信用的嚴重缺失,不僅表現為企業信用缺失、個人信用缺失,更牽連到了信用服務機構自身的信用嚴重缺失,這不僅極大地擾亂了市場秩序,也給企業自身帶來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其中較為突出的就是造成了銀行對企業缺乏基本的信任,導致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得到貸款,從而阻礙了企業正常有效融資。如此不堪的信用體系,也嚴重阻礙了融通票據的發展。因此,必須首先在我國市場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為融通票據的發展提供前提和保障。

  從我國的現狀來看,可以借鑒經濟發達、信用體系健全的西方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以加快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此,我們應該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1)加快立法。要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首先要建立起完善的信用法律保障體系,對違反信用者予以嚴厲懲治,對守信者進行必要保護,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2)進一步建立和規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特別是加強信用中介服務機構自身的信用建設。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是完善的信用體系正常運作的關鍵環節,它能為市場提供大量的信用信息產品。

  而真實的、高質量的信用信息產品又是融通票據發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有利於為企業融資提供便利,為銀行有效防範風險提供依據。

  (3)開放信用信息採集,建立信用資料庫。

  除了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信息採集方面的規定外,在信用中介機構、政府和企業內部分別建立功能完善的信用資料庫是充分利用已獲取的信用信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備的基礎設施。這有益於充分實現三者之間的資源共用,為我國信用體系的建立提供有力支持。

  (4)加強政府監管。

  在這方面政府的支持、監管、服務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特別是在建立信用體系的初期,由於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很健全,市場主體的行為還不太規範,在這種情況下加強政府的監管,對違規者,不守信者進行懲治,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更顯得尤為重要。

  (5)提高企業自身資信水平。企業作為信用市場主體其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人員素質的提高和資信狀況的改善,也是影響完善的信用體系建立的重要因素。同時,其自身資信水平的提高也有利於增強企業自身的融資能力

  綜上所述,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們要一方面借鑒國外先進的票據思想和理念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在我國政策允許的前提下擴大票據的融資功能,進一步活躍票據市場,不斷為中小企業融資拓寬道路。另一方面,還需要政府及各相關部門加緊制定各項與發展融通票據相關的執行和監督政策和法律法規或對已有的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做出適當的調整,努力建立並完善我國的信用體系,從而為融通票據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這必將有利於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的進一步健康發展。然而,我們也必須考慮到發展融通票據也可能會給社會經濟造成一些負面效果,比如造成實際貨幣供給的增加,從而容易引起通貨膨脹,給國家經濟帶來不利影響。因此,更需要政府在鼓勵發展融通票據的同時,不斷增強其監控職能,對市場進行有效的控制,以儘量防止融通票據的發展對經濟造成不良影響,從而真正促進我國票據市場的繁榮發展,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便利。

參考文獻

  1. 樊志剛等.最新金融證券反欺詐實用全書[M].ISBN:7-5037-1981-8/D922.234.中國統計出版社,1995.
  2. 秦池江.金融市場[M].ISBN:7-80091-228-0/F830.9.光明日報:光明日報出版社,1993.
  3. 3.0 3.1 劉婷.增強票據融資功能 促進中小企業融資[J].重慶工商大學學報(西部經濟論壇).2005(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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