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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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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預算參與權

  預算參與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合法的途徑與方式參與預算事務的權利。公民的預算參與權是公民參與權在財稅法領域的延伸和體現,而公民的參與權則是公民預算參與權的母權利或憲政依據。

預算參與權的屬性[1]

  (1)公民預算參與權的權利主體具有廣泛性

  納稅人繳納的稅款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而預算則是國家組織分配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在我國,根據《預演算法》的要求,所有的稅收收入都應該納入預算,所有稅款的開支也應當通過預算。因而作為國家財政資金主要提供者和終極所有者的納稅人。當然有權參與到分配財政資金的預算活動當中來。而在現代國家,每個公民都負有依法納稅的義務。幾乎都是直接的納稅人或間接的負稅人。因而從此意義上講,現代國家都是稅收國家。納稅人和公民是外延相等的兩個概念。就預算參與權而言。其權利主體應當是該國的所有公民。即作為一國的公民。不論其是直接納稅人還是問接負稅人,不論其納稅數額的多少,也不論其民族、種族、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等,都應當可以行使預算參與權。參與到預算活動當中來,即預算參與權的權利主體是該國的所有公民,具有廣泛性。

  (2)公民預算參與權的行使須通過合法途徑,遵循法定程式

  預算解決的是財政資金的分配和管理問題.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也就是說.預算過程的專業化和複雜性要求公民的預算參與是一種有序的參與。而另一方面。公民參與預算,除了獲得相關信息之外。他還必須能夠理解預算信息,能夠對所獲得的預算信息進行分析和判斷,並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見解,以推動預算公平,促進預算科學化。也就是說,其參與還應當是一種有效的參與。因而為了保障公民有序、有效的參與預算,必須科學界定參與過程中公民與相關國家機構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並通過法律設定公民參與預算的途徑和程式。

  (3)公民的預算參與權是一種公權性權利。

  其義務主體是國家。根據現代國家普遍承認的人民主權原則,人民是國家權力的主人,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和擁有者。而政府則是人民權利的受托者,在本質上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代理機構。承擔著一種公共受托責任。就預算而言,其實質上是公民與政府之間就財政收支的範圍與方向所達成的委托代理關係。從此意義上講“預算權決不是國家機關的權力,相反卻是人民的權利。為了防止國家機關濫用預算權,公民當然有權參與到預算活動當中來,表達自己的意願,並通過相應的方式對國家的預算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因而預算參與權體現了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基本關係,必然得到憲法的確認和保障,成為一種憲法性權利。相應的,國家作為預算參與權的義務主體,應當通過不斷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創造各種合法途徑,滿足公民預算參與權的行使要求。

預算參與權的分類[1]

  依權利的屬性來分類,公民的預算參與權可以分為預算瞭解權、提出申請權、建議權、聽證權、救濟權等具體權能。

  (1)對預算編製的參與權。預算的編製涉及到如何合理安排財政資金,包括支出的方向和支出的重點等,為了優化預算項目選擇,防止公共資源濫用。充分體現公民的分配意願,促進預算公平,公民應當有權參與到預算的編製過程中來,而不能等到預算編製部門將“生米煮成熟飯”後再來參與。否則會為時已晚。預算編製過程中公民的參與是公民預算參與權的起點。

  (2)對預算審批的參與權。預算審批是代議機關對預算草案進行審議、批准的活動,預算草案一經代議機關批准。就將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預演算法案。公民通過法定的方式有序的參與到預算草案的審議活動當中來,對於充分反映公民的分配意願。確保預算資金分配的效率與公平.以及有效的監督預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對預算執行的參與權預算執行是預演算法案實施的基礎性環節,是預算功能發揮的基本途徑。公民對於預算執行的參與,對於防止預算執行部門隨意變更預算或挪用預算資金行為的出現.保證預算資金按照預演算法案的要求被使用和管理.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4)對預算績效評估的參與權。對預算的績效進行科學的評價是促進政府加強巨集觀管理,提高預算資金運用效率.促進預算科學化的重要手段,而公眾滿意度是衡量預算績效水平的重要依據。因而,公民應當有權參與到對預算的績效評估當中來。作為預算績效評估的重要主體,提出他們的意見.反映他們的立場。並與政府部門展開積極的對話,形成有效的互動與反饋,而不應僅僅淪為評價的客體。

預算參與權的功能[1]

  (一)促進預算公平

  前文已經述及,根據人民主權理論,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擁有者,而政府則是人民權利的受托者,是保障人民實現自由、享有人權的工具。據此,政府在享有徵稅權力的同時,就必然承擔著按照人民的意願使用公共財政資金,以保障和增進人民福祉的義務。即取之於民的公共財政資金應當用之於民.且其分配應當公平合理。也就是說,公民在繳納稅款之後。有從政府獲得好的公共產品以及公共服務的權利。而預算方案詳細載明瞭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方式與途徑,並建立了控制測量和評估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具體標準。賦予公民預算參與權。強化公民的參與,增強公民尤其是弱勢群體的發言權。使每個參與者都有權表達自己的意願和偏好,那麼預算分配中的不公平與不合理就會得到及時的糾正,不僅是預算編製,包括預算的審批、預算的執行都會受到公民的有效監督,從而有利於防止政府的預算低效與預算腐敗,使得公共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更加公平、合理與高效,有利於預算公平的實現。

  (二)制約預算權的濫用

  就預算權的內涵而言,它包括預算編製權、審批權、執行權以及監督權。儘管預算權並不等同於行政權。但政府手中享有預算編製權和執行權等實質性權力。從本源上講,預算權作為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來源於公民的權利。是公民權利的一種特殊轉化形式。但預算權一旦形成,便與公民的權利形成了一種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對立的關係。一方面,預算權的正確行使對於滿足公共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保障公民權益的實現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於權力本身的擴張性,加之權力行使者人員素質的差異以及人們認知上的局限性,預算權的行使與其公益目的相偏離的現象尚無法完全避免。如果不對其加以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就更容易被違法使用或濫用。鑒於預算權內涵的複雜性,對於預算權的監督除了代議機關的監督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之外,最重要途徑莫過於發揮公民權利的制約作用了。賦予公民預算參與權,使公民參與到預算的編製、審批、執行與監督過程當中來,有利於形成公民權利對於國家預算權的制衡機制,有效的增強預算活動的公開性與透明度,防止預算權的濫用。

  (三)促進民主發展

  近現代民主國家普遍依據人民主權原則來構築國家政治制度,並相應的創設出各種民主制度以保障公民有效的參與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管理和決策。“從制度層面看。預算是人民授權並監督政府執行國家財政收支計劃的一項基本制度,具有強烈的民主色彩”。公民對預算的民主參與無非是兩種方式,一種是代議制民主的方式,而另一種是直接民主的方式。在代議制民主方式下,公民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來臨督政府的預算,而由選舉產生的政府首腦更是直接參与到預算的編製與執行等活動當中來。然而,民主選舉並不能總是確保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得到實現,“一旦選舉結束後,公民是很難對這些政治家進行控制的,這些選舉產生的政治家將他們自己與選民越隔越遠,在政治活動中,他們經常關心的是其它利益而忽略了公民的利益。”代議制民主方式的不足,除了完善代議制制度本身來加以剋服外,還需要通過直接民主的實踐來加以彌補和矯正。賦予公民預算參與權,使公民實際地參與到預算的編製、審批、執行及績效評估等各項活動中,發揮他們的主動性,表達他們的意願與偏好,不僅為公民直接參与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決策、管理與監督提供了新的途徑。也為公民監督預算權的行使提供了新的方式,增強了民意表達和公民意願在決策過程中的影響力。同時賦予公民預算參與權,讓公民直接、真實地參與到預算活動當中來,也有利於增強公民的民主意識,培育公民的民主習慣。因而賦予公民預算參與權,不僅拓寬了民主的渠道,豐富了民主的內涵,而且增強了公民的民主意識,有利於促進民主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江必新,肖國平.論公民的預算參與權及其實現(D).湖南:中南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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