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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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港(tax h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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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港是指對跨國納稅人提供低稅、免稅或給予大量稅收優惠的國家和地區。又稱“國際避稅港”。關於避稅港產生的歷史認識不盡一致。英國的C.多加特在《避稅港及其運用》一書中引證歷史記載指出,12世紀的倫敦城已是一個避稅港,當時對居住在該地的漢薩同盟貿易商們豁免了稅收。他還認為,教廷城也是古代的一個避稅港。另一種意見認為,避稅港是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期的產物。資本主義國家資本過剩,需要輸出資本;而一些經濟落後的發展中國家需要資金,便制定特殊稅收優惠措施,吸引外國資本流入本國,從而為避稅港出現創造了條件。
某些國家和地區建立避稅港,旨在吸引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就業和發展經濟。
避稅港類型的選擇取決於該國或該地區的政治、經濟、社會、資源、地理位置等因素。通常分為三種類型:
①無稅避稅港。不徵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和財產稅,如百慕大群島、巴哈馬、萬那杜、開曼群島等。②低稅避稅港。以低於一般國際水平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等稅種,如列支敦斯登、英屬維爾京群島、荷屬安的列斯群島、香港、澳門等。
②特惠避稅港。在國內稅法的基礎上採取特別的稅收優惠措施,如愛爾蘭的香農、菲律賓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區。
跨國納稅人是否去避稅港或進哪一類的避稅港,在客觀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往往取決於“避稅管道”是否把稅收減少到最低點。跨國納稅人常用的“避稅管道”主要有:持股公司、受控保險公司、銀行金融、轉讓定價、許可證貿易等。隨著避稅港的興起,各國對此評價不一。發展中國家為了帶動經濟發展,積極鼓勵其發展。一些發達國家為防止稅款流失,多採取防範措施。
避稅港之所以對跨國投資者具有巨大的吸引力,除了無稅(所得稅等直接稅)或低稅以外,還具有其他一些有利條件。比如,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銀行業發達、政局穩定、通信和交通便利等等。避稅地的這些有利條件實際上正是避稅地所具有的一些非稅特征。只有具備了這些特征才能使避稅港真正成為跨國投資者的避稅“天堂”。
1、政治和社會穩定
作為一個避稅地,政治和社會穩定是前提條件,否則就不能吸引跨國公司來這裡投資。目前,世界上一些著名的避稅地多是一些小國或半自治區,它們的政局都較穩定,其中許多國家和地區沒有軍隊,一般認為這位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政局穩定奠定了基礎(政變和內戰的可能性極小)。相反,過去亞洲著名的避稅地黎巴嫩(黎巴嫩實行單一的地域管轄權,並對控股公司和離岸公司免稅;貝魯特曾一度成為在中東經營的跨國公司的銀行和金融中心),由於後來戰火不斷,許多跨國公司從黎巴嫩撤走,從而喪失了避稅地的地位。
2、交通和通信便利
交通和通信便利是避稅地應具備的“硬體”之一。目前,大多數成功實行了避稅地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都重視這一條件。從避稅地在全球的分佈情況不難看出,一些重要的或著名的避稅地與主要的資本輸出國在地理位置上都很接近,這就為避稅地吸引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創造了便利條件。
另外。避稅地與主要投資國的交通一般也很發達。例如,百慕大群島距離美國的紐約只有1247公裡,從百慕大群島到紐約每隔2小時就有一個航班,飛行時間不到2個小時;開曼群島到美國的邁阿密飛行時間僅為1個小時,每天都有幾個航班;澤西島和根西島到倫敦的飛行時間也僅有1個小時。另外,避稅地的通信也都十分發達,各地基本上都能打國際直撥電話。交通不便使一個國家無法成為避稅地的例子有很多。例如,歐洲的安道爾位於法國和西班牙之間、從稅收上看,這裡沒有任何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財產稅和遺產稅,顯然已具備了避稅地在稅收方面的條件。但安道爾的交通十分不便,到安道爾沒有飛機航班,只能從西班牙的巴塞羅那乘汽車,而且要走240公裡。交通不便大大限制了歐洲國家的投資者利用安道爾的無稅優勢進行避稅,也嚴重影響了安道爾國際避稅的地位。
3、銀行保密制度嚴格
跨國公司集團利用避稅地避稅主要是人為地將公司集團的利潤從高稅國的關聯公司轉移到避稅地的基地公司(basecompany),這無疑會損害高稅國的稅收利益,所以高稅國對本國公司向境外轉移利潤的問題會十分關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避稅地沒有銀行為客戶存款嚴格保密的法律或制度,跨國公司向避稅地轉移資金的行為就會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高稅國的反避稅措施也就比較容易受到成效。為了吸引避稅公司,避稅地國家或地區一般都很重視銀行的保密問題。有的制定了銀行保密法,對銀行職員的泄密行為要給與嚴懲。
有些避稅地(如荷屬安地列斯、百慕大群島、中國香港等)雖然沒有制定銀行保密法,但根據本地的其他法律規定,銀行業不能向他人泄露客戶的情況,除非有法院的命令。由於一些無稅或低稅的純避稅地一般都沒有國際稅收協定,所以發達國家的稅務部門也無法通過稅收情報交換這一渠道取得避稅地方面的有關信息。不過,迫於發達國家的巨大壓力,一些避稅港已開始與發達國家簽訂稅收情報交換協定。例如,2001年11月27日,開曼群島與美國、應該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該協議於2004年1月生效。
4、對匯出資金不進行限制
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進行國際避稅經常要與避稅地的基地公司之間調出調入資金,這就要求避稅地政府對跨國公司的資金調出不能加以限制。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避稅地基本都屬於這種情況。比如,開曼群島、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巴拿馬、瑞士、盧森堡、海峽群島、馬恩島、列支敦斯登、中國香港、諾魯、萬那杜等。其中一些避稅地並沒有本地的貨幣,二是以發達國家的貨幣作為自己的流通貨幣。例如,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都以美元作為流通貨幣;列支敦斯登以瑞士法郎作為流通貨幣;諾魯則以澳大利亞元作為自己的流通貨幣。二是雖然實行外匯管制,但這種外匯管制不適用於非本地居民組建的公司。百慕大群島、荷屬安第列斯、巴哈馬等就屬於這類避稅地。
這個是不是就是保稅區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