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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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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財產保險承保[1]

  財產保險承保是指財險公司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請求後,經審核認為符合承保條件並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請,承擔財產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行為大數法則是財產保險經營的數理基礎,但財產保險經營除了要滿足數量上的要求外,還必須滿足質量上的要求。如果財險公司承保大量高風險的業務,就會使它的賠付率提高,嚴重時甚至會危及其償付能力。可見,承保工作的好壞是財險公司能否穩健經營的關鍵因素之一。

財產保險承保的要求[2]

  其基本要求是:

  第一,既要擴大承保的業務面,保證業務質量,又要根據保險企業本身的承保能力來承保保險業務,採取有效的方法分散風險
  第二,既要合理收費,又要保證財產保險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得到切實執行。

  財產保險的承保過程包括核保和簽單的過程,簽單是保險公司根據核保的結果,對符合承保條件的保單簽字蓋章的行為,而對不符合條件的保單,則拒絕承保。前者是狹義的承保,而後者則常稱為拒保

財產保險承保的程式[1]

  1.接受投保申請

  投保人購買財產保險,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請,即填寫投保單,交給財險公司。投保單是投保人向財險公司申請訂立財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通常由財險公司採用統一格式印刷,投保人依投保單上所列項目逐一填寫。投保單按不同險種有不同的內容,但共通的主要內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資料(姓名、地址等)、投保險種及適用條款、保險標的及其位置、保險金額(賠償限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費支付方式及日期、過去損失記錄、投保人申明所填寫資料屬實、投保人簽章、投保日期等。

  2.財產保險核保

  財產保險核保是指財險公司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投保人的申請進行風險評估,決定是否接受這一風險,併在決定接受風險的情況下,決定承保的條件,包括使用的條款和附加條款、確定費率和免賠額等。可見,核保就是風險選擇的過程,是財險公司承保工作的核心。關於核保的具體內容後面將作詳細介紹。

  3.繕制保險單證

  財險公司核保部門擬定承保條件決定承保後,由出單部門或經辦機構繕制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等保險合同文件。繕制單證是承保工作的重要環節,其質量好壞關係到財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能順利履行。單證的繕制要求字跡清楚,內容準確,數字計算無誤,項目完整,不能任意塗改。對投保多項財產的要套寫保險單附表(或財產清單),粘貼在保險單正、副本上,並加蓋騎縫章。若有附加條款,將其粘貼在保險單正本背面並加蓋騎縫章。制單員應在繕制完畢的單證上簽章,併在投保單上註明繕制日期、單證號碼。

  4.覆核鑒章

  對財產保險合同單證進行覆核是對承保業務質量的最後把關,只有業務素質較高的人才能擔當此任。覆核從以下內容著手:保險單的內容是否齊全;保險單、保險憑證等是否與投保單各項內容相符;保險金額的確定是否符合規定;分項保額是否和總保額相符;費率的確定是否準確;保險費及大小寫是否正確無誤;等等。覆核後,覆核員要在保險單正本、副本上加蓋業務專用章和私章。

  5.收取保費

  經辦人員應該按照保險單等單證上傳明的保險費數額填寫保險費收據,由投保人憑此交保費。財險公司的財會人員根據保險單及保險費收據,經覆核無誤後,核收投保人應繳納的保險費。

  6.單證清分

  對已填的投保單及附表、保險單、保費發票,內勤人員應進行清分歸類。清分時按下列要求進行:①投保人留存:保單正本、保費發票(發票聯),投保清單複印件粘貼於保單正本背面,並加蓋騎縫章。②業務留存:保單副本一份、保費發票(業務留存聯)、投保單及附表(原件),其中投保單、投保清單粘貼於保單副本,並加蓋騎縫章。③財務留存:保單副本一份、保費發票(記賬聯)。業務部門內勤根據留存的相關單證,分險種按保單編號登記“承保登記簿”後,將承保單證裝訂歸檔。

  7.財險合同的變更

  財險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理依據,須獲得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同意,同時,保險合同的變更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批單)。

  8.到期通知

  在保單到期前的一段時間,相關人員應通知被保險人,以便讓其及時辦理續保手續避免保險中斷。

財產保險承保需提供的資料[3]

  承保財產保險業務在上報審批時要求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投保單及財產清單。
  2.風險情況問詢表。
  3.風險評估報告
  4.現場平面圖。

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損失[4]

  基本險保險合同對下列危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毀或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①火災

  火災是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本保險的火災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A.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

  B.偶然、意外發生的燃燒;

  C.燃燒失去控制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

  ②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學性爆炸。

  A.物理性爆炸。由於液體變為蒸氣或氣體膨脹,壓力急劇增加並大大超過容器所能承受的極限壓力,因而發生爆炸。

  B.化學性爆炸。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並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的現象。

  ③雷擊

  雷擊是指由雷電造成的災害。雷電為積雨雲中、雲間或雲地之間產生的放電現象。雷擊的破壞形式分直接雷擊與感應雷擊兩種。

  A.直接雷擊。由於雷電直接擊中保險標的造成損失,屬直接雷擊責任。

  B.感應雷擊。由於雷擊產生的靜電感應或電磁感應使屋內對地絕緣金屬物體產生高電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災,導致電器本身的損毀,或因雷電的高電壓感應,致使電器部件的損毀,屬感應雷擊責任。

  ④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凡是空中飛行或運行物體的墜落,如空中飛行器、大造衛星、隕石墜落,吊車、行車在運行時發生的物體墜落都屬保險責任。

  另外,對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遭受保險事故而損壞,並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第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1)財產基本險對由於下列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①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②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③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④地震、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搶劫、盜竊。

  (2)財產基本險對下列損失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保險財產遭受承保危險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②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然、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③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④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3)財產保險綜合險所承保風險及損失

  綜合險保險合同對下列危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毀或滅失承擔賠償責任:

  ①火災、爆炸;

  ②雷擊、暴雨、洪水、颱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③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另外,對下列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一,被保險人擁有財產所有權的自用的供電、洪水、供氣設備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

  第二,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以及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韻的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責任免除

  (1)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①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

  ②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

  ③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2)財產綜合險對下列損失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②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③保險標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毀;保險標的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自然損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損失;

  ④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標的以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⑤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⑥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財產保險承保需註意的問題(承保條件)[3]

  1.特約保險標的。凡屬條款中所列明的特約保險標的,投保時須經投保人與保險人事先特別約定。投保人投保金銀、珠寶、玉器、首飾等珍貴財物,必須事先約定數量,有明確的單價,並有賬冊可查才可以承保。投保人投保堤堰、水庫、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時,考慮到上述標的易遭受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造成巨大損失,應在承保前對其安全狀態進行實地查勘,還須投保人提供有關工程設計驗收技術資料,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才可以承保。

  2.對化學危險品的承保。對一些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的承保,一定要進行實地查勘,並要求上述物品的存放、管理要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如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應督促承保單位進行整改,在整改前不應予以承保。

  3.高風險業務。木材廠、塑料廠、油漆廠、製鞋廠、傢具廠、海綿發泡廠等高風險業務,在承保前必須做現場查勘,看其管理是否嚴格,各項防災設施是否完備,賬冊是否健全等。對上述行業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又拒絕整改的單位,不應予以承保。根據總公司的規定,對於鞋廠的財產保險費率不得低於0.3%,一切險費率不得低於0.5%。若特殊情況需低於上述費率的,須報分公司財產保險部門審批。

  4.凡超過承保簽單權的新業務。凡超過承保簽單權的新業務,一律要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

  5.超過各支公司、部承保簽單權且未有賠付記錄的續保業務。凡超過承保簽單權的新業務,可由各支公司、部副經理批准承保,併在承保後3個工作日內向財產保險部門報備。改變承保條件或有賠付記錄的,則應上報批准後才能承保。

  6.凡用保險協議形式承保的業務,如協議內容、條款有與現行不同之處,須上報分公司財產保險部門審批。

  7.凡試辦新險種(指市分公司系統未辦過的),一律報分公司財產保險部門審批。
  8.財產一切險一般要設一個適當的免賠額。

參考文獻

  1. 1.0 1.1 施建祥.財產保險.浙江大學出版社,2010.01
  2. 喬林,王緒瑾.財產保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
  3. 3.0 3.1 鄭禕華,孫迎春.保險業務.遼寧大學出版社,2007.8
  4. 李曉.中國保險百科全書 (一).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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