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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一切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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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一切險(Property All Risks)

目錄

財產一切險的概述

  財產一切險的保險財產及費用一般可包括:建築物(包括裝修)、機器設備、辦公用品、倉儲物品、清除殘骸費用、滅火費用等。財產一切險的保障程度比較寬。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中的各項約定,是人保財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在投保了財產一切險的基礎上,經與人保財險公司協商一致,可由人保財險公司加批若幹附加條款,以增加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

財產一切險的責任範圍 [1]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定義

  自然災害:指雷電、颶風、颱風、龍卷風、風暴、暴雨、洪水、水災、凍災、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發、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財產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1]

  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 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二)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鏽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三) 非外力引起機械或電氣裝置本身的損壞;

  (四) 鍋爐及壓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損失;

  (五) 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操作過失造成機械或電氣設備損失;

  (六)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七) 貶值、喪失市場或使用價值等其他後果損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席、蓬布、茅草、油毛氈、塑料膜或尼龍布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因遭受風、霜、嚴寒、雨、雪、洪水、冰雹、塵土引起的損失;

  (九) 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十) 固定在建築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的親友或雇員的偷竊;

  (十二) 公共供電、供氣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斷引起的損失、但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斷不在此限;

  (十三)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十五)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十六)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但不包括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損失;

  (十七)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賠償處理

  (一) 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複原狀的修理、修複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二) 受損財產的賠償按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市價低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市價計算;市價高於保險金額時,賠償按保險金額與市價的比例計算。如本保險所載項目不止一項時,賠款按本規定逐項計算。

  (三) 保險項目發生損失後,如按全部損失賠付,其殘值應在賠款中扣除,有權不接受被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

  (四) 任何屬於成對或成套的項目,若發生損失,賠償責任不超過該受損項目在所屬整對或整套項目的保險金額中所占的比例。

  (五) 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可予以賠償,但本項費用與物質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以受損的被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六) 賠償損失後,由保險公司出具批單將保險金額從損失發生之日起相應減少,並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被保險人要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約定的保險費率加繳恢復部分從損失發生之日起至保險期限終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七)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 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事項以及保險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包括認真考慮並付諸實施保險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損建議,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被保險人承擔;

  (四) 在發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險單項下索賠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併在七天或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在保險公司的代表或檢驗師進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現場及有關實物證據

  4、在保險財產遭受盜竊或惡意破壞時,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

  5、根據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平安編著.保險事故賠償實務.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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