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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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保險合同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對除保險標的更替以外的保險合同的內容所作的修改或補充。例如:增減保額和保費,延長或縮減保險期間,修改保險責任範圍等。
保險合同變更的特點是:
第二,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表現為修改合同的條款;
第三,變更保險合同的結果是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保險合同的變更通常包括合同主體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效力變更。
(一)保險合同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係人的變更。這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而非保險人,通常又稱為保險合同轉讓,或保單轉讓。
保單轉讓後的合同效力
(1) 必須經保險人同意,否則失效;
(2) 若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和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須經保險人同意。如壽險,運輸保險。保單一經轉讓,保險人與原投保人的關係,即滅失,新投保人與保險人的關係隨即建立。
(二)保險合同內容變更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的約定事項。
變更的內容
(1) 被保險人地址;
(2) 標的數量;
(3) 標的品種、價值、存放地點;
(4) 保險期限、金額;
(5) 保險責任範圍;
(6) 運輸合同中的航程、航行期。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程式
(1)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
(2)保險人進行審核,若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若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
(3)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
(三)保險合同效力變更
(1)保險合同無效
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
2、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
3、自始無效與失效。
(2)保險合同解除
指當事人基於合同成立後所發生的情況,使合同無效的行為。
(3)保險合同復效
保險合同復效指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後又重新開始。中止期內,保險人不需負責任。例:如壽險中投保人未能按時交納保費,由此中止的合同可以復效。
復效的法律後果:已復效的保險合同應視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險合同
(4)保險合同終止
是指當事人之間由合同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而不復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