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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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擔保(Preserva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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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擔保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其為司法類擔保。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生效判決不能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請求作出裁定時,一般要求申請財產保全一方的當事人提供一定的擔保。擔保公司為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單位或其它組織及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提供擔保。
擔保人提交人民法院的保證方式主要為保證金(現金或存款)、土地或房產等不動產以及銀行保函、信用擔保。
一類是訴訟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訴後、審理完畢之前,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在財產保全的數量中占大多數。
另一類是訴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訴前,申請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訴訟保全擔保的形式總體上可以分為兩大類財產擔保和信用擔保 財產擔保主要是以資金、動產或者可以提存的不動產作為保證擔保信用擔保包括人保和保函擔保。
1、訴訟保全擔保的內容
- 擔保範圍
因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
- 擔保期限
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之日止。
2、申請訴訟保全擔保的基本條件:
- 申請人必須是經法定程式批准設立的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
- 申請人能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相關資料;
- 申請人提供擬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基本情況;
- 申請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申請案件所在法院必須承認擔保公司訴訟保全擔保函;
- 申請人必須承擔本次擔保涉及的相關費用,案件涉及標的物價值最少在20萬以上、訴訟保全擔保的責任範圍是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由此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若因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造成擔保公司損失的,申請人必須賠償擔保公司的相關損失。
1、擔保公司為訴訟保全提供擔保的優點:
2、訴訟保全擔保的收費:主要有擔保費和保證金。如需要評估,則存在評估費。 擔保費的收取比例為1.8%------4.5%之間根據具體案件確定。保證金一般確定為3000-20000元。保證金在案件終結後如數退還。
1、擔保機構從事訴訟保全擔保,一般是以信用擔保的形式存在的,信用擔保在法律特征上與民法上的保證比較相似。但是其存在的意義是擔保及解決了申請人的擔保負擔,也為被保全人解除其財產限制提供了可能,有效的保障了訴訟程式的進行,一定程度上對法院的執行壓力進行了緩解。
1)訴訟保全擔保具有單方性和強制性。
2)在適用法律上,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訴訟保全擔保進行審查,這不同於一般的擔保適用民法法規。在擔保關係的成立、生效上,由被人民法院認可的擔保機構出具保函,經人民法院認可後,擔保即可成立,無需對方但是人承諾。
3)在抗辯權上,因訴訟保全擔保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所以擔保人不享有擔保法規定的各種抗辯權,如保證期間抗辯權、保證時效抗辯等。
4)在擔保期限上,訴訟保全擔保具有依附性和不確定。
擔保公司在訴訟保全中的擔保是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為訴訟保全申請人提供的對因訴訟保全錯誤的對被申請人提供連帶賠償責任的保證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