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時效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保證時效(Guaranteed time)
目錄 |
保證時效是指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有效期間。債權人如在該期間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
一般保證的保證訴訟時效始於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連帶責任保證訴訟時效始於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之日起。然而,上述保證訴訟時效的規定存在著難於理解的問題。就一般保證而言,因為判決或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並非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開始之時,債權人此時也無權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訴訟時效又如何能開始呢?所以,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也應始於判決或仲裁發生法律效力之後,並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時。確定了保證訴訟時效的起止時間後,再來研究它與保證期間的關係。二者雖始期相同,然區別更為明顯:
(一)二者性質不同,一為保證期間,屬於不變期間;另一為訴訟時效,可中斷、中止、延長。
(二)二者期間不同,在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情形下,保證期間包含於保證時效中;保證期間為6個月,而保證時效為2年。在約定了保證期間時,保證期間可能長於或等同於保證時效。
(三)期間經過的法律後果不同。當保證期間小於保證時效時,保證期間內如債權人不與保證人主張權利,則一同導致實體權利的消滅;相反,則會出現訴訟時效的中斷。當保證期間長於保證時效時,如保證時效內債權人不為權利主張,則喪失勝訴權,此後,債權人對保證人的債便轉化為自然債務。當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因保證期間與保證時效同為2年,所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如不主張權利,則導致實體權與勝訴權一同歸於消滅。
主債務時效與保證時效也存在著區別。在一般保證中,二者區別如下:
(一)二者始期不同,前者始於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而後者則始於債權人就債務人履行債務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債務之時;
(二)二者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期間屆滿導致債權人對債務人勝訴權的消滅;而保證時效期間屆滿是導致債權人對保證人勝訴權的消滅。但這裡仍有一個問題值得研究,即當債權人在主債訴訟時效期間不對債務人主張權利,從而導致對債務人勝訴權消滅時,還能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對此,立法上尚無規定。在一般保證中,既然主債訴訟時效屆滿,債權人便無勝訴的可能,則其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前提已不復存在;而在連帶責任保證中,由於主債訴訟時效的中斷並不產生保證時效的中斷,因而,主債訴訟時效的屆滿,自然也會導致保證時效的屆滿。此時,在實務中,對於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權利主張不能實現時應於訴訟時效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以便引起保證時效的中斷,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 劉世傑.《談保證期間與保證時效》[J].廣播電視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2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