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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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时效(Guaranteed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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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时效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有效期间。债权人如在该期间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诉讼时效始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始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然而,上述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着难于理解的问题。就一般保证而言,因为判决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并非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之时,债权人此时也无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诉讼时效又如何能开始呢?所以,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也应始于判决或仲裁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确定了保证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后,再来研究它与保证期间的关系。二者虽始期相同,然区别更为明显:
(一)二者性质不同,一为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另一为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
(二)二者期间不同,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包含于保证时效中;保证期间为6个月,而保证时效为2年。在约定了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可能长于或等同于保证时效。
(三)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不同。当保证期间小于保证时效时,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不与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一同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相反,则会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保证期间长于保证时效时,如保证时效内债权人不为权利主张,则丧失胜诉权,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便转化为自然债务。当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因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同为2年,所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则导致实体权与胜诉权一同归于消灭。
主债务时效与保证时效也存在着区别。在一般保证中,二者区别如下:
(一)二者始期不同,前者始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后者则始于债权人就债务人履行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
(二)二者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期间届满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胜诉权的消灭;而保证时效期间届满是导致债权人对保证人胜诉权的消灭。但这里仍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当债权人在主债诉讼时效期间不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从而导致对债务人胜诉权消灭时,还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此,立法上尚无规定。在一般保证中,既然主债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便无胜诉的可能,则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已不复存在;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由于主债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产生保证时效的中断,因而,主债诉讼时效的届满,自然也会导致保证时效的届满。此时,在实务中,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对债务人的权利主张不能实现时应于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便引起保证时效的中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刘世杰.《谈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