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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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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訴權

  訴權是社會權利主體按照法律預設程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予以公正裁判的權利,其實質是司法保護請求權。訴權並不只是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它也同樣存在於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以及憲法訴訟之中,為當事人雙方所平等享有。

訴權的性質

  作為一種權利,其性質到底屬於私權還是公權,應該是統一的。但在傳統的二元訴權論中,對於訴權的性質卻鮮有論及,原因在於傳統二元訴權說中對程式意義訴權和實體意義訴權的劃分將訴權表述為一種兼具公法和私法兩種性質的權利,難以自圓其說。我們經過以上的論證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訴權是一種公法性質的權利。其理由有三:訴權是當事人對民事權益進行司法保護的請求權,是保護私權的權利,符合公法之通性;訴權所指向的對象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院,只有國家才能給予滿足,而私權是由權利主體指向義務主體的,由義務方給予滿足;訴權是與審判權相對應的權利,訴權的權利主體是當事人,而審判權的權利主體是法院,兩者的共同作用在於對民事糾紛給予公力救濟

訴權的雙重含義

  按照我國訴訟法學者的觀點,如同訴具有雙重含義一樣,訴權也有雙重含義,即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在理論界,基於這一觀點是認為訴權有雙重含義,一般將其稱為“二元訴權說”。

  (一)程式意義上的訴權

  程式意義上的訴權,是指當事人在程式上向法院請求行使審判權,以保護自己合法民事權益的一種權利。正是因為程式意義上訴權的存在,民事訴訟程式的啟動才有了程式方面的根據,訴訟程式的啟動也才成為可能。程式意義上的訴權主要包括起訴權(含被告的反訴權)以及應訴權。

  (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

  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民事實體權益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基於民事實體法的規定產生的。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民事實體權益,因而,一般認為,實體意義上的訴權主要包括勝訴權和申請強制執行權

  (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訴權的關係

  程式意義上的訴權與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方面,有著密切的聯繫。當事人行使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其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如果當事人沒有程式意義上的訴權,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就無從實現。反之,如果當事人沒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程式意義上的訴權也就沒有行使的必要。可見,二者是互相依賴,密不可分的,它們之間的關係是形式與內容,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也即,程式意義上的訴權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的形式和手段,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程式意義上的訴權的現實內容和目的。

訴權與實體民事權利的關係

  訴權與實體民事權利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訴權是公法性質的權利,而民事權利則屬私法性質;訴權指向國家,而實體權利指向義務主體。但是毫無疑問,訴權與實體權利之間存在著某種關係,脫離了這種關係,抽象的訴權將無存在的必要。訴權與實體民事權利的關係主要體現在實體意義的訴權方面,程式意義上的訴權與訴訟行為相聯繫,有其獨立性,不以實體民事權利的存在為基礎。在訴權私權說、具體訴權說及二元訴權說中均認為實體民事權利是訴權或者實體意義訴權存在的基礎,沒有實體權利便沒有訴權或者勝訴權的存在,但對於確認之訴中沒有實體權利而當事人依然享有訴權的現象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筆者認為,首先是對實體權利如何正確理解的問題,其次是要看到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中訴權存在的基礎條件之不同。

  首先,作為訴權存在基礎的實體權利並不是指實體上的請求權,而應該理解為實體民事法律關係。實體法中規定了債權物權人身權、人格權、親屬權、知識產權等基礎權利,其中債權從成立之始便是一種請求權,而物權等其他權利則於受到侵害之時才產生實體上的請求權,實體請求權的存在與否以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之是否一致是能否獲得勝訴的條件,而不是訴權存在的條件,訴權存在的基礎乃是實體法所規定的基礎民事法律關係。比如案例一中,原告並不具有該協議中的實體權利,對被告沒有實體上的請求權,故其不能獲得勝訴的判決,但雙方之間債的基礎關係之存在是毫無疑問的,因此原告便享有訴權,得請求法院就該民事糾紛作出實體判決。

  其次,訴有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之分,不同類的訴中訴權存在的基礎亦不同。訴權私權說、具體訴權說均對訴權與實體權利的關係進行了論證,提出訴權以實體民事權利為存在前提的觀點,該觀點是在著重於考察給付之訴的訴權基礎上得出的,無疑有其合理性和正確性,但在確認之訴中卻無法解釋沒有實體權利而又有訴權存在的現象,其問題的關鍵在於以給付之訴中的訴權判斷標準套用於確認之訴,以致難以解釋。所謂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義務的訴。給付之訴的特點就是首先要確認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某種民事法律關係,該民事法律關係的存在直接決定了當事人是否享有訴權,也就是說確認之訴對於給付之訴具有預決性,對此"沒有實體權利即沒有訴權"的判斷無疑是正確的。比如案例三中原告主張給付租金之訴,但其與被告並無租賃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存在,自然就不享有訴權。所謂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要求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是積極確認之訴,要求確認某種民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的是消極確認之訴。由於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乃是確認之訴的爭議標的,處於未確定的狀態,則訴權以實體權利為基礎亦無從談起。但是,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亦有其目的,前一種訴訟的目的在於肯定自己享有實體權利,後一種訴訟的目的在於否定自己應承擔的義務,概言之,就是對當事人均存在著某種利益,可見"沒有利益便沒有訴權"的法諺就是對訴權存在基礎的高度概括。是否有訴的利益應從幾個方面進行判斷:一、訴的利益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即受民事實體法所保護的利益;二、訴的利益是現實存在的利益,而不是假想的將來的利益,當然對某些預防性訴訟亦不能一概排斥,這就涉及"預防性訴權"的存在問題,但這不屬於本文討論的話題;三、訴的利益是直接的個人的利益,對於純屬他人利益的則不享有訴權。因此,如果要概括訴權的存在基礎的話,則不應僅僅限於民事權利的有無,而應著眼於實體民事權益的存在與否,因為在確認之訴中往往沒有實體權利而只有利益,在這一點上,我國的民事訴訟理論認為訴權以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發生爭議為前提,而不僅僅限於民事權利,無疑是正確的。

訴權與請求權的區別

  具體而言,請求權與訴權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從權利的主體看,請求權是個人針對個人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基礎權利或原權受到侵害的人,義務主體是侵害他人基礎權利或者原權的人,而訴權是個人針對國家機關即法院的權利,其權利主體是與他人發生糾紛的國民個人,義務主體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

  第二,從權利的發生看,請求權基於基礎權利或原權受到侵害而發生,而訴權基於民事糾紛而發生,其不但存在於給付之訴中,還存在於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中。

  第三,從權利的內容看,請求權是一方請求另一方恢復基礎權利或原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訴權是國民個人請求法院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權利。在實踐中,請求權的內容中最典型的是賠償損失,而訴權無非是要求法院就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裁判。

  第四,從權利的性質看,請求權作為私權可以放棄,許多請求權亦可讓與;訴權作為公權可以放棄,但不可讓與。利益衝突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只能由一方對另一方享有請求權;而在訴訟中,原告和被告均有訴權,都可向法院起訴。

  第五,從與訴訟的關係看,請求權是原告獲得勝訴判決的根據,而訴權是訴訟程式發動的根據。原告基於訴權可以請求法院為審判行為,但要獲得勝訴裁判,其必須用證據說服法官自己對被告享有請求權。我國有許多學者將訴權稱為“起訴權”,將請求權稱為“勝訴權”,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享有請求權與獲得勝訴裁判並非完全一致,如果原告對被告享有請求權卻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訴訟請求也不能被法官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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