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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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判決,改變或者消滅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之訴。變更之訴有實體法上的變更之訴與程式法上的變更之訴之分。此外,還有人將變更之訴分為改變性變更之訴和消滅性變更之訴。例如,債權人可依據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消滅已成立的買賣關係。
1.雙方當事人對現存的法律關係無爭議,只是對這一法律關係是否變更或如何變更有爭議。
2.雙方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對某一法律關係加以變更,而不要求解決權利或義務的承擔問題。
3.在法院的變更判決生效以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仍然保持不變。
變更之訴與確認之訴的顯著區別在於: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有爭議,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確;在變更之訴中,當事人之間對現存的民事法律關係無爭議,而只是要求法院判決改變或者消滅這種民事法律關係。變更之訴與給付之訴存在一定的聯繫,這兩種訴往往在同一個案件中並存。應將兩訴合併審理,並一同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