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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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变更之诉有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与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之分。此外,还有人将变更之诉分为改变性变更之诉和消灭性变更之诉。例如,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
1.双方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2.双方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而不要求解决权利或义务的承担问题。
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两种诉往往在同一个案件中并存。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一同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