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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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是指訴訟期間,人民法院針對行政程式問題作出的裁判。行政裁定是與行政判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行政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訴訟程式上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它能保障訴訟活動正常地按順序結束。在訴訟不同階段對不同的程式問題,都可以製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據一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製作一個或者多個裁定,並且裁定不受書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頭形式作出。行政裁定具有程式性和多樣性的特征。
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裁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執行和裁定准予或者不准撤訴主要形式。同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式事項也可以製作裁定。例如,中止審理、保全證據、終結訴訟等等。
適用範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終結訴訟;中止訴訟;移送或者指定管轄;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先行給付;准予或不准予撤訴;補正判決書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准許或者不准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