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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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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裁定

  行政裁定是指訴訟期間,人民法院針對行政程式問題作出的裁判。行政裁定是與行政判決具有同樣法律效力的裁判形式。行政裁定主要是針對行政訴訟程式上的爭議事項作出的,它能保障訴訟活動正常地按順序結束。在訴訟不同階段對不同的程式問題,都可以製作行政裁定。可以根據一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和需要製作一個或者多個裁定,並且裁定不受書面格式的限制,也可以以口頭形式作出。行政裁定具有程式性和多樣性的特征。

行政裁定的分類及適用範圍

  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裁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執行和裁定准予或者不准撤訴主要形式。同時,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有一些程式事項也可以製作裁定。例如,中止審理、保全證據、終結訴訟等等。

  適用範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異議;終結訴訟;中止訴訟;移送或者指定管轄;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財產保全;先行給付;准予或不准予撤訴;補正判決書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准許或者不准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行政裁定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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