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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許可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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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許可權制(Copyright Restriction )

目錄

什麼是著作許可權制[1]

  著作權的限制是指對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和著作權的行使從法律上所給予一定約束的制度。這是狹義的著作許可權制,僅是對著作權人的權能限制。而廣義的著作許可權制還包括對著作權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

著作許可權制原因

  法律之所以規定對著作權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為:作為精神產品的作品與其他產品不一樣,它的價值只有通過轉化為社會效益才體現出來。作品具有可傳播性、信息性,社會要發展,文化要進步,就離不開作品的廣泛、及時的傳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質的提高、公眾文化娛樂等精神消費水平的提高,都與精神產品中的作品的傳播有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不使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某些“專有權利”變成公眾獲得知識和整個社會教育、科學和文化發展的障礙,各國著作權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對作者的“專有權利”(主要是經濟權利/財產權)做一些限制。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義務。限制著作權就是規定了一種義務,即作者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著作許可權制具體內容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

  著作權的時間限制,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時間界限。具體來說,時間限制是對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沒有時間限制。在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內,著作權人享有相對完全的著作權;期限屆滿後,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權就喪失,不再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第21條對不同類型的作品保護期限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後50年,截至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則截至於最後一個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保護期限,其發表權、財產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著作權法不再保護。

  3.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保護期限.

  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保護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護期限,發表權和財產的保護期為50年,截至於作品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確後,則適用於公民的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

著作權的地域限制

  著作權法是國內法,只能在本國有效,即在本國所創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國法律的保護,其他國家不予保護。這就是著作權的地域限制。但知識產權的國際化趨勢使得著作權保護已跨越國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權特征中對相對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權的自動取得以及保護方面的國際性,使得著作權的保護不像商標權專利權的地域性那麼明顯。其原因是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簽訂了雙邊協議或參加了著作權方面的國際公約,如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條約,根據其“國民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等基本實現了著作權的國際保護,即成員國國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員國可得到與本國國民相同的保護,使著作權的地域性不那麼明顯。而未參加國際公約的國家在著作權保護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

  著作權的權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且不構成侵權的法律規定。著作權的權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不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針對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合理使用必須有法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對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作了列舉式規定: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眷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這種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確,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而不是商業性的。所謂的“個人”不得作超出家庭範圍的解釋。;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適當摘錄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中“適當引用”很關鍵;首先是引用目的僅限於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本款是指為報道時事新聞,而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這裡主要強調:首先是以新聞報道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合理使用,超出了這個目的、範圍,則構成侵權。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是表明國家、政府和政黨在該時期的經濟、政治、外交等重大向題上的方針、政策,應該通過多種渠道將此類文章進行傳播,因此,可以不經同意,不支付報酬。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公眾集會是指在公眾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場所所舉行的政治性集會或慶典性集會。一般來說,公眾集會上的講話者願意將自己的作品傳播給公眾,因此,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為合理使用。但作者明確表示不許刊登或播放的講話予以刊登、播放,則屬於侵權行為。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人員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適用該款荽符合兩個條件:首先是使用目的,僅限於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來說,只能是翻譯或複製作品,複製也必須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發行,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利用。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國家機關使用已發表的作品是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法律、實施國家管理、行使國家職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須加以限制,即使用作品確因執行公務需要,不得超過執行公務的範圍。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館藏作品是指本館收藏的已經發表的和未發表的作品。複製館藏作品的目的是為了陳列或保存版本;複製的條件只能是館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免費表演是指不向聽眾、觀眾收取費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表演。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本款的使用條件是:必須是設置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於非直接接觸的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為了促進少數民族科學文化發展,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少數民族文字翻譯已發表的漢語文字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但條件是:該規定僅適用於原作品為漢語文字作品,且翻譯的作品僅限於在我國境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於關懷與扶持殘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將已發表的作品變換為盲文讀物出版,不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支付報酬,而且對於原作品著作權人所在地、盲文讀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種合理使用行為,同樣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2.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一定的範圍內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條件下方能適用:使用的作品已公開發表,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和出處;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作出了列舉式規定: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該款的規定很明確,使用目的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的正規教科書;所謂的教科書必須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輔、教參類書籍。使用必須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2)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轉載,是指在報刊上刊登已經在其他報刊發表過的作品;摘編是對原文內容的部分摘錄或縮寫。這種轉載、摘編只釀於在報刊上發表的作品,只能轉載、摘編到其他報刊上。順便指出的是,有權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只能是著作權人。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該款規定對作品的使用只限於音樂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戲劇、曲藝等其他作品的錄音製品不在法定許可之內。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

  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或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其報酬支付或可與著作權人協商,或可與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協商,或可按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法定許可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權人利益的同時,鼓勵作品的廣泛傳播。法律還規定了著作權人權利保留制度,允許著作權人通過聲明不許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區別

  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與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

  (1)相同之處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經發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都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及出處;必須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目的都是平衡社會與著;作權人的利益。

  (2)不同之處是:法定許可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的範圍不同,合理使用規定了12.種情形,法定許可只規定了4種情形;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聲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沒有附加這樣的條件;合理使用必須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法定許可多以營利為目的。

  4.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特定條件下,著作權主管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授權使用他人作品時,不須著作權人同意,但應支付報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於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與著作權人協商未果時,經申請授權後可使用該作品,但應支付報酬。設立這項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著作權人濫用其專有權利,而拒絕他人基於正當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現象發生。

  強制許可與法定許可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權人的意見,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而強制許可的程式較為煩瑣,在向著作權人協商許可未成功時再向主管部門申請授權,通過強制許可證的形式獲得作品使用權。強制許可協商與法定許可的共同點是,都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我國著作權法中雖沒有規定強制許可使用制度,但由於我目已加入了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因此,也可以適用上述著作權國際公約的關於強制許可使用的規定。

參考文獻

  1. 蔣繼生,鄢百其主編.信息獲取與信息產權.武漢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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