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著作权限制(Copyright Restriction )
目录 |
什么是著作权限制[1]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著作权的时间限制,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具体来说,时间限制是对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限制,而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时间限制。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内,著作权人享有相对完全的著作权;期限届满后,受限制部分的著作权就丧失,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不同类型的作品保护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1.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
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至于最后一个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限,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限.
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保护期限相同。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限,发表权和财产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的身份明确后,则适用于公民的作品保护期限的规定。
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能在本国有效,即在本国所创作完成的作品,只能受到本国法律的保护,其他国家不予保护。这就是著作权的地域限制。但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使得著作权保护已跨越国境。正如本章在著作权特征中对相对地域性的描述,著作权的自动取得以及保护方面的国际性,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不像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地域性那么明显。其原因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参加了著作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如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条约,根据其“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等基本实现了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即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可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使著作权的地域性不那么明显。而未参加国际公约的国家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才受到地域的限制。
著作权的权能限制,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法律规定。著作权的权能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使用人而言的,使用人必须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作了列举式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眷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主要是使用目的要明确,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不是商业性的。所谓的“个人”不得作超出家庭范围的解释。;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摘录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中“适当引用”很关键;首先是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其次是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本款是指为报道时事新闻,而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主要强调:首先是以新闻报道为目的,其次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超出了这个目的、范围,则构成侵权。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是表明国家、政府和政党在该时期的经济、政治、外交等重大向题上的方针、政策,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将此类文章进行传播,因此,可以不经同意,不支付报酬。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是指在公众可以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政治性集会或庆典性集会。一般来说,公众集会上的讲话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因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为合理使用。但作者明确表示不许刊登或播放的讲话予以刊登、播放,则属于侵权行为。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人员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适用该款荽符合两个条件:首先是使用目的,仅限于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其次是使用方式,一般来说,只能是翻译或复制作品,复制也必须是少早的,更不得出版发行,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是研究问题、制定政策法律、实施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能的需要,但它使用作品仍必须加以限制,即使用作品确因执行公务需要,不得超过执行公务的范围。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馆藏作品是指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和未发表的作品。复制馆藏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复制的条件只能是馆藏作品且只有一份。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是指不向听众、观众收取费用且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表演。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本款的使用条件是:必须是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使用的方式只限于非直接接触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发展,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已发表的汉语文字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但条件是:该规定仅适用于原作品为汉语文字作品,且翻译的作品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出于关怀与扶持残疾人的公益性目的,将已发表的作品变换为盲文读物出版,不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而且对于原作品著作权人所在地、盲文读物的作品形式、出版的地域等,法律都未作限制。
以上12种合理使用行为,同样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法律制度。这个制度也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方能适用:使用的作品已公开发表,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法定许可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其目的是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鼓励作品的广泛传播。法律还规定了著作权人权利保留制度,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不许他人使用其作品。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是;使用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目的都是平衡社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
(2)不同之处是:法定许可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规定了12.种情形,法定许可只规定了4种情形;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能使用,而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合理使用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多以营利为目的。
4.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时,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的制度。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时,经申请授权后可使用该作品,但应支付报酬。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其专有权利,而拒绝他人基于正当理由使用其作品的现象发生。
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不必事先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也不必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强制许可的程序较为烦琐,在向著作权人协商许可未成功时再向主管部门申请授权,通过强制许可证的形式获得作品使用权。强制许可协商与法定许可的共同点是,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中虽没有规定强制许可使用制度,但由于我目已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因此,也可以适用上述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关于强制许可使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