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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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藥品知識產權[1]
藥品知識產權是指一切與藥品有關的發明創造和智力勞動成果的財產權。
藥品知識產權的種類[1]
藥品知識產權不限於某一新產品、新技術,也不限於某一專利或商標,它是一個完整的體系,是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有機體。概括地說,藥品知識產權的種類應包括五大類:
(1)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構造、新設計、新用途以及動植物新品種的生產方法等。
(2)商標權:主要包括涉及醫葯企業的原產地名稱、藥品標簽上的生產企業標識等具有顯著特征的已註冊標誌。
(3)著作權:涉及醫葯企業的電腦軟體,如GMP控制系統軟體;涉及由醫葯企業組織人員創作或提供資金、資料等創作條件或承擔責任的有關百科全書、年鑒、辭書、教材、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
(4)商業秘密權:不為公眾所知、由醫葯企業擁有的涉及藥品研究開發、市場營銷、技術轉讓、投資等與經營管理有關的需要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5)數據保護權:主要是指新藥註冊中的專有數據保護,如申請者向負責藥品註冊的政府部門所呈交的未披露的新藥試驗數據。
藥品知識產權的特征[2]
(一)無形性
藥品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無形的具有財產價值的知識,具有研發成本高、複製成本低、潛在利潤極高的特點。企業對這些無形資產雖然不是實在而具體的占有,但可以以合同、登記、資料庫等形式作為存在的依據;它雖然無形,但其價值可以被計算出來,是企業的重要財富。
(二)專有性
藥品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也稱獨占性,是指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對其權利的客體享有獨家實施、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一項發明在中國取得專利權後,其他任何人不得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在中國取得專利權。
(三)時間性
時間性是指法律所確認的藥品知識產權的效力具有法定的期限,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知識產權就喪失了法律效力,相應的保護對象便成為全人類的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可使用。
(四)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藥品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明顯的國家界限。按照一國法律獲得保護的某項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在其他國家不受法律保護。在一國獲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如果要在他國受到法律保護,就必須按照該國法律規定另行提出申請。
- ↑ 1.0 1.1 第5章 藥品知識產權保護.新浪網
- ↑ 第十三章 藥品知識產權保護.藥事管理學.河南大學精品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