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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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藝術品信托[1]
藝術品信托是把藝術品資產轉化為金融資產的一種機制與過程,藝術品信托與別的信托產品最大的區別是除了財富,它還有審美愉悅與經驗的積澱。
一般來說,藝術品信托有兩層含義:一是藝術品作為資產成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中的一種重要資產配置,這樣,金融機構就可以通過基金份額向投資者發行,募集資金並將資金配置到中國藝術品市場,具體表現為銀行理財產品或信托計劃,然後通過專業運作,使沒有藝術品投資專業經驗和精力的投資者,可以從中國藝術品市場的發展中收益。二是藝術品作為金融資產成為金融機構信用評級及資產定價的一種標的,具體說就是藝術品擁有者可以通過金融機構的資信評級獲得資金。由此可見,藝術品信托是將藝術品資產轉化為金融資產的一種機制與平臺,它讓不擁有藝術品的投資者也能獲得藝術品升值的收益,讓藝術品擁有者輕鬆將藝術品資產轉化為現金流。
藝術品信托的法律要素[2]
依法行事
依據現行法律經營信托產品。產品的設計、文本製作、市場推廣、風險控制、產品認購、合同簽訂、利益分配等所有環節都要依據相關的法律。如《信托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該條明確了信托必須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這是信托受托人的行為準則,不得偏離這個方向。
《信托法》第五條規定:“信托當事人進行信托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該條告示我們,信托必須體現法治原則,在追求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該條要求信托財產權利人提供的信托財產必須是具有合法權屬關係的財產,受托人必須審查信托財產的合法性。任何非法財產或禁止流通的財產都不得作為信托財產。還有《合同法》、《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都是信托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
重視並提高法律意識
無論是信托產品的經營者還是投資者,或受益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都必須首先樹立法律意識,並一以貫之。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現代法治幾乎涵蓋所有領域,沒有法制意識意味著盲目,意味著意外著風險的不可控。
市場經濟和法制社會必然奉行法律權威,所有行為基於法律,終於法律,我們必須毫無條件的服從法律,唯有服從法律才能使交易公平、有序,利益得以保障。
對法律的自覺遵守
法律不僅是規範我們行為的強制力,還應當成為我們內在的自覺力量,唯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法律的尊嚴,減少紛爭,有利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