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饒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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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饒讓(tax sp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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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饒讓亦稱“饒讓抵免”或“虛擬抵免”是指在處理避免國際雙重課稅事務中,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對跨國納稅人從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得到減免的那部分稅收視同已經繳納,給予抵免。跨國納稅人已納居住國(或國籍國)境外所得稅或一般財產稅稅額,如果低於其來源或存在於境外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的跨國所得或跨國一般財產價值,按照居住國(或國籍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即抵免限額,其低於的差額稅款仍應向居住國(或國籍國)補繳。這種抵免機制使跨國納稅人從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給予的減免稅待遇中得不到實惠,使非居住國(或非國籍國)政府的鼓勵外商投資和吸引國外技術的稅收優惠措施也無從發揮實際效果。因此經過有關國際稅收協定,由投資者和技術輸出者的居住國(或國籍國)政府承擔稅收饒讓義務,即把這部分減免稅款視同已經繳納,予以抵免,從而避免上述矛盾的發生。
稅收饒讓多屬發達國家單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減免稅所承擔的協定義務。但是,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稅收協定,也可以按照對等原則,相互給予對方的減免稅以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在對國際重覆徵稅採用抵免法給予免除的條件下產生的,但它所免除的不是國際重覆徵稅,而是並未向非居住國繳納過的稅收,它實際上是對跨國納稅人的一種稅收優惠。稅收饒讓這種特殊的抵免,主要用於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間。發展中國家以稅收優惠政策來吸引外資和先進技術,為保證其稅收優惠真正落實到跨國納稅人身上,要求發達國家實行稅收饒讓給予配合。稅收饒讓通常需要通過簽訂雙邊稅收協定的方式予以確定。
目前國際上實行的稅收饒讓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差額饒讓抵免,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來源於非居住國的所得按非居住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稅額與按稅收協定限制稅率繳稅額之差額,視同已納稅額而給予的抵免。二是定率饒讓抵免,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無論得到多少減免優惠,均按一個固定抵免稅率而給予的抵免。這一固定抵免稅率將由締約國雙方在稅收協定中加以明確。以上兩種方式在具體計算上,以定率饒讓抵免較為簡便。
依照國際稅收抵免的通例,除了在非居住國繳納的稅額超過了按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以外,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投資的稅負和在居住國投資的稅負,通過抵免以後,一般都是相等的。因為即使非居住國稅負本來低於居住國的稅負,居住國在計算總的稅額時,仍然要補足征收。這種稅負拉平的趨勢,常常使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國投資的努力受到影響。因為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對外國投資者征收的所得稅,可能在一定時期內給予減稅或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作為發達國家的居住國,如果不考慮這種情況,對非居住國所減、免的稅款加以補徵,其結果就會使發展中國家為吸引外資給予稅收上的優惠落空。投資者並沒有從中得到實惠,只不過將發展中國家所減、免的稅款,轉到資本輸出的發達國家,增加了本輸出國的財政收入而已。為了使發展中國家對外國投資者減、免稅的優惠措施,不因被投資國家補徵而變得無效,可以採用稅收饒讓的辦法。根據這個辦法,資本輸出的發達國家作為居住國,不僅對本國居民已納的非居住國稅款給予抵免,而且對作為非居住目的發展中國家,給予本國居民的減稅或免稅,也視同已納稅款給予抵免。在一些歐洲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中,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要求,往往在一定的範圍內(例如只限於預提稅),以某種方式接受稅收饒讓的方法。
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通常制定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給予外商在某些產業的投資獲得的利潤免稅、減稅或再投資退稅等。在居住國採用抵免法避免雙重徵稅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居住國給予的稅收饒讓措施,納稅人就可能得不到所得來源國給予稅收優惠的實際利益。因為納稅人境外所得已納稅款可以得到抵扣,但如果在來源國繳納的所得稅低於在居住國應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那麼納稅人還必須向居住國政府補繳其差額。這樣一來,就相當於收入來源國所給予的稅收優惠實際上不能讓納稅人獲得實際利益,而是轉交給了居住國財政部。
發達國家對待稅收饒讓的態度不同。有的國家從來不同意建立稅收饒讓條款;英國、澳大利亞等國採用分別對待的辦法,對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的一些協定包含稅收饒讓條款;加拿大對營業利潤同意稅收饒讓,而對投資所得一般不同意建立稅收饒讓條款;法國、荷蘭等國除對來源於境外的營業利潤給予免稅外,還同意對投資所得給予稅收饒讓。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