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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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抵免(The International Tax Cancelling and Remit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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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抵免是指本國的企業、公民或居民,在外國繳納了所得稅回到本國繳納所得稅時,將在外國繳納的所得稅款加以扣除。它是現代稅收制度中避免國家間雙重徵稅的一種主要方式。採用稅收抵免方式的國家是以納稅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來源地為根據行使稅收管轄權的,所以這些國家的所得稅法都規定,對本國居民來自國內外的全部收入所得進行徵稅。但同時又規定,對來自國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來源國已繳納所得稅款的,允許在支付給本國政府的應納所得額中加以抵免。
根據國際實踐的經驗,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則或條件:第一,只有稅才能抵免,費不抵免。關於稅和費的區別,很多國家都有明文規定,美國規定得此較嚴格和詳盡。第二,只有所得稅才能抵免,非所得稅不能抵免。並且須是雙重征收的所得稅才能抵免,非雙重征收的所得稅也無所謂抵免。第三,只有已支付的所得稅才能抵免,未支付或將要支付的所得稅不能抵免。第四,必須是相互給予抵免,單方面給予抵免的情形極少。達就是說要貫徹對等的原則。第五,實行限額抵免。即對國外所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按本國稅法規定的稅率所應交納的稅款額。如果超過本國國內所得稅率時,本國實行限額抵免。
在實際抵免中往往產生三種情況:一是收入來源國與居住國的稅率相同出現“十足的抵免”。二是收入來源國的稅率低於居住國的稅率,出現其差額補徵。三是收入來源國的稅率高於居住國的稅率,那麼居住國政府只能允許按照本國稅率計算的應繳外國所得稅作為可能抵免的限額,而不能允許將本國自己國庫的一部分收入去貼補納稅人承擔外國政府較高的稅收負擔。
實行稅收抵免的做法和形式。由於稅收抵免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關係,因此在實施方面,除各國政府在自己的稅法(國內法)中明確規定稅收抵免的原則和政策及其具體規定之外,一般都要通過收入來源國與居住國之間進行談判,締結關於避免雙重徵稅的雙邊協定或多邊協定(國際法)。徵稅時,按照稅法規定或協定辦理。稅收抵免,大量的是企業、公司所得稅的抵免。由於企業、公司的隸屬關係不同,它們在外國所繳納的稅款進行抵免的形式也就不同,一般可以分為直接抵免、間接抵免、多層抵免等。
雙重徵稅是涉及納稅人與兩個以上國家政府之間的一種徵納關係,涉及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而實行稅收抵免避免雙重徵稅之後,原來的稅收關係就主要成為國家之間的財政關係了,涉及到國家之間對國際收益的分配。因此採取稅收抵免的結果是:
①承認了按收入來源國行使稅收管轄權優先於居住國行使稅收管轄權,但也不是承認收入來源國享有稅收獨占權。這是符合國家主權原則的。②對收入來源國和居住國之間的財政收入產生直接影響,如果一個國家稅收抵免數量過大,特別是如果只實行單方面的稅收抵免,勢必會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導致財政外流。
因此,現代有些國家(如美國)實行稅收抵免比過去嚴格了,很多國家的稅法對稅收抵免作了一些比較複雜的規定。儘管如此,實行稅收抵免的積極作用是很明顯的。
首先,避免了雙重徵稅,有利於掃除國際投資和經濟貿易上的一大障礙,解除外商、國際投資者向外投資、資本輸出怕承擔雙重納稅的顧慮,從而有利於各國對外經濟關係的發展。
共次,既避免了同一筆所得的雙重徵稅,又防止了國際逃稅,保證了一筆所得必徵一次稅。
第三,有利於維護各國的稅收管轄權和財政經濟利益,使稅收達個經濟杠桿在國際經濟方面更好地成為參與權益分配的工具。
正因為上述積極作用,現在世界上實行稅收抵免的國家越來越多。除美國是實行抵免此較典型的國家之外,還有英國、聯邦德國、瑞典、日本等。我國也是採取抵免法的國家之一。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營企業及共分支機構,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總機構應納所得稅額內抵免。”如何進行抵免?該法施行細則中又規定:“已在國外交納的所得稅,可以持納稅憑證在總機構應納所得稅額內抵免;當抵免額不得超過國外所得額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