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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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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制度

  科技決策咨詢專業咨詢機構及個人運用系統專業的理論方法,系統全面分析主客觀條件,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有價值的意見建議及預選方案,協助決策部門進行科技決策。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制度指為政府決策咨詢提供規範性、資源性及穩定性制度保障。

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制度的相關案例[1]

  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南韓和以色列等國家,最高科技決策咨詢機構通過評議國內外科技創新進展,指導本國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重大戰略行動協調,在國家頂層科技政策制定中發揮關鍵決策咨詢支撐作用。此外,在部門層面設立決策與咨詢機構,並十分註重發揮公共機構社會組織的咨詢作用。

1 美國

  美國政府進行科技決策咨詢已有100餘年曆史,形成了一套以聯邦咨詢委員會法案為核心、總統行政令等聯邦規範為支柱、各部門自身章程為基礎的制度體系。美國政府最高層次的科技創新決策協調機構是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NSTC),最高決策咨詢機構是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PCAST)。總統科學顧問(Science Advisor)通常被授予特別助理(Special Assistant)頭銜,兼任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主任和PCAST共同主席,便於與總統和各界溝通。

  1.1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NSTC根據1993年11月23日柯林頓總統的12 881號行政令設立,由總統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副總統、OSTP主任、內閣部長、各機構主管科學與技術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其他白宮官員。NSTC下設5個委員會,各委員會任命主席和副主席,開展具體的研究工作,提供專業咨詢建議。

  NSTC具有內閣地位,是總統科技決策的協調機構,主要負責跨行政部門的科學和技術政策決策協調,確保科技政策決議和計劃與總統設定的目標一致,並將總統科技政策決議貫徹到聯邦政府各部門和研發機構,確保在制定和執行聯邦政策與計劃中考慮到科技問題,並加強科學與技術領域的國際合作

  1.2 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

  從1933年羅斯福總統的科學顧問委員會開始,每位總統都成立了由科學家、工程師和醫學專家組成的顧問委員會。儘管顧問委員會的名稱幾經變化,但目的都是為美國總統提供科學技術方面的咨詢建議。根據1993年11月23日柯林頓總統的12882號行政令設立的PCAST,最多擁有25位成員,其中一人是OSTP主任,其餘人員來自非政府部門。而依據2010年4月21日奧巴馬總統的13 226號行政令設立的PCAST,由傑出的科學家和工程師組成,共20位成員,直接為總統及總統行政辦公室提供咨詢建議。PCAST負責在多個科技領域向總統提供咨詢建議,在行使顧問職責時,幫助NSTC將民間、私營及非政府角度的反饋意見納入政府決策協調過程。

  PCAST具有直接為總統提供咨詢建議的權利,但與NSTC不同,PCAST僅限於咨詢服務,並沒有決策權。當PCAST主席提出請求時,聯邦政府各部門部長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PCAST提供有關科技工作的信息;向總統請示後,PCAST有權組織特別工作組,直接獲得最新信息。

  1.3 其他非官方科技創新咨詢體系

  除上述官方機構外,美國政府還設有非官方科技創新咨詢體系。美國國家科學院(NAS)、工程院(NAE)和醫學研究院(IOM)及其執行機構國家研究理事會(NRC),美國科學促進會(AAAS)等科學組織,對美國政府的科技創新決策起著至關重要的支撐作用。美國的社會智庫和民間智庫眾多,如布魯金斯學會、蘭德公司、美國企業研究所等機構,培養了大量科技咨詢人才,掌握著海量的科技信息,其作為美國國家科技創新咨詢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著基礎性的支撐作用。

2 英國

  在英國,決策制定是一個長期的、基於證據的過程,科技咨詢機構體系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實踐,已日趨完備。政府採取公開透明的科學咨詢程式,從多個渠道獲取自然、工程及社會等領域的專業信息,廣泛吸收專業知識和分析結果,確保決策證據的可靠性

  依據科技咨詢機構隸屬單位和職能,英國官方的科技咨詢機構分為議會、內閣及政府行政部門3類。議會設立科學技術辦公室(POST),其職能是為議會討論科技問題提供信息和建議;內閣設立科學技術委員會(CST,1993年首次設立)和政府首席科學顧問委員會(GCSA,1964年首次設立),是內閣最高科技決策及咨詢機構;自2011年起,所有政府部門均設有首席科學顧問(CSA),為部門提供科技計劃和科研資金分配方面的建議。GCSA直接向首相提供建議,同時領導政府科學辦公室(GOS),參與多個內閣委員會。CST由GCSA負責人和一名著名科學家擔任共同主席,成員近20名,每年召開4次會議。GCSA負責人與部門CSA組成首席科技顧問委員會(CSAC),由GCSA負責人擔任主席,是一個商討科學議題的跨部門平臺。上述職務安排,為GCSA開展咨詢工作提供了組織保證

  英國的社會咨詢機構眾多。英國皇家學會(RS)針對有關科學和工程問題向政府提供客觀中立且具有權威性的咨詢,包括提供政府有關的巨集觀政策以及公眾政策中有關科技內容的咨詢服務。英國皇家工程院(RAE)鼓勵工程領域的創新,支持各層次的工程教育,為工程研究提供資金、知識和經驗,推進經濟、教育和工程發展。英國研究院(BA)側重對人文與社會科學發展的支持和聲援,以更有效地發揮它們的作用和價值。2015年2月10日,RS、BA、RAE、醫學科學院(AMS)共同發表《塑造更強大的未來:研究、創新與增長》聯合聲明,對大選將要產生的下一屆政府提出了研究與創新政策建議,特別建議要引入專家咨詢來支撐政府決策

3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的科技創新決策體制是以聯邦政府為主導的多元分散體制。總理科學、工程與創新理事會(PMSEIC)是最高科技決策咨詢機構,由總理任主席,成員包括工業創新與科學部長、教育部長、衛生部長、首席科學家(CS)及來自科研教育界和工業界的傑出代表,負責協調聯邦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創新與科學經費分配及戰略性、全局性方向指導。下設科學技術協調委員會(CCST)作為執行機構,由CS任主席,旨在將澳大利亞有關政府部門以及科研機構組織起來,加強信息交流和戰略性規劃協調。

  澳大利亞實行首席科學家制度較晚,1989年才任命第一屆首席科學家。首席科學家由工業創新與科學部部長任命,具體職責是:以獨立立場就國家科技發展方向和重要科學、技術和創新議題向總理和部長提出建議;在政府、公共研究機構和企業間建立聯繫;就PMSEIC成員及議程事宜等提出建議。澳大利亞有6個政府部門設置了首席科學家,5個部門設置了首席經濟學家,2個部門同時擁有首席科學家和首席經濟學家。此外,澳大利亞還針對不同學科領域設立首席科學家職位,如國防首席科學家、地球科學首席科學家等。2015年12月,澳大利亞政府發佈《國家創新與科學議程》,為保證將創新與科學作為政府工作的中心,將建立由總理任主席的內閣委員會——創新與科學委員會(CIS),負責指導全國科技創新工作;建立新的獨立咨詢機構——創新與科學理事會(ISC,由PMSEIC擴大而成),通過工業創新與科學部部長向CIS提建議,主要負責協調聯邦政府各部門的科學經費分配。

  澳大利亞研究理事會(ARC)、澳大利亞科學和工業研究組織(CSIRO)、澳大利亞科學院(AAS)等組織是其國內最具影響力的科技咨詢機構,圍繞國家需求提供獨立的科學意見,以幫助國家制定科技政策、發展規劃以及應對國際重大問題。

4 日本

  日本最高科技決策咨詢機構包括綜合科技創新會議(CSTI)和日本學術會議(SCJ)。與隸屬於相關部門的咨詢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咨詢機構不同,CSTI是綜合決策機構,前身是1959年設立的科技委員會(CS),於2001年更名為綜合科學技術會議(CSTP),2014年5月更名為CSTI,由首相擔任議長,其他成員包括6名與科技相關的內閣大臣、8名不同領域的專家。該會議負責調查和審議與科技相關的國家基本政策、重大科技計劃、與科技活動相關的預算、人才等科技資源的分配方針,對國家重點研發活動和研究課題進行評價,協調各省廳之間的科技項目關係,在國家科技決策與咨詢方面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對日本政府的科技政策、規劃及發展方向影響最大且最具權威性。CSTI兼有咨詢和決策雙重功能,實現了日本科學決策與咨詢機制的一元化。原則上,CSTI每月召開一次,根據實施需要隨時設立一些專門分會。1995年《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日本政府要根據CSTI的有關討論結果定期制定科學技術基本計劃,並且首相有義務尊重CSTI的咨詢結果。

  SCJ是內閣所屬關於科學領域重大事項的重要咨詢機構,建立於1949年。SCJ是日本人文、社科、理學、工學、生命科學等全部領域科學研究者的對內及對外代表機構,在首相直接管轄下,獨立行使相關職能,討論審議有關學術研究、教學、行政管理等事項,協調、加強學術工作者之間的聯絡與合作,並提出有關咨詢報告。《日本學術會議法》(1948年頒佈)規定日本政府可以就與科學相關的問題向SCJ咨詢,SCJ也可以就科學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

  2013年3月,日本在首相官邸新設“科學技術顧問”一職,負責向首相提供科技政策咨詢服務[23]。除此之外,日本在政府各部門內部都設有相應的科學技術審議機構,如文部科學省的科技學術審議會、經濟產業省的產業技術審議會、國土交通省的運輸技術審議會等。這些科學技術審議機構既是本部門的科技決策機構,又是部門長官的咨詢機構,就科技領域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審議,作為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法規的重要依據。

  此外,日本非官方科技咨詢機構在1970年前後進入快速發展時期,如綜合研究開發機構(NIRA)、野村研究所和三菱研究所等。

5 南韓

  南韓國家科學技術戰略會議(CSTS)於2016年5月12日正式成立,由總統擔任主席,成員共41位,包括國務總理、各部委部長、19位產學研各界專家等。該會議是南韓最高科技決策機構,負責提出中長期科技發展願景,解決科技界的結構性問題。第一次會議主要討論確定了有關科技體制改革的兩方面內容:研發投資改革方案和研發體系改革方案。2016年8月10日,第二次會議確定了南韓政府大力支持的九大國家戰略項目,未來10年將投入2.2152萬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34億元),旨在發掘新增長動力和提升國民生活質量

  總統科學技術咨詢委員會(PACST)依據南韓《憲法》和PACST相關法案成立於1991年,由總統擔任主席,成員來自非政府機構,兼職為總統提供高水平、不具約束力的建議。副主席和成員由總統任命。PACST通過多種渠道聽取建議,其根據總統需求提供咨詢意見,總統根據這些意見命令政府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作為南韓政府科學顧問機構的國家科學技術審議會(NSTC),由總理和民間委員長聯合領導,委員包括教育部、未來創造科學部等政府部門的14位部長以及10名民間審議委員。民間委員長和10名民間審議委員由總統任命,由對科學技術振興作出貢獻、有豐富學識和經驗的人擔任,致力於協調勞工政策和與創新、科學技術、工業化相關的科技創新政策,協調研究發展計劃和商業、研究發展經費等問題之間的關係。NSTC由南韓未來創造科學部負責組織召開,總理主持會議,負責: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政策的發展方向;為促進科技開發,提出制定有關制度的建議;討論總統交予的科技領域相關事項並回答總統的咨詢等。2016年6月10日,NSTC公佈了由教育部、未來創造科學部等5部委聯合制定的“促進基礎與原創研究成果推廣方案” 。

6 以色列

  以色列以“創新創業國度”而著稱,高水平的創新研發及應用能力平衡了自然資源匱乏的缺點。以色列是一院議會制國家,政府(部長內閣)負責國內外事務,由總理領導,集體向議會負責。1949年,以色列建立了跨部門的科技決策機構——國家科學委員會(NSC),1959年更名為國家科技委員會(NSTC),負責制定科技政策,巨集觀佈局科研規劃[28]。以色列科技與空間部長為NSTC主席,協調與指導各部門科技政策和科研規劃,NSTC的決定須經內閣會議通過才能正式確立。以色列總理以合議方式主導內閣會議,擁有對科技規劃和政策的最高決策權力。

  以色列在政府各部門設立首席科學家辦公室(OCS)。目前,以色列政府在科技與空間部、經濟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部、環境部、工業貿易勞動和通信部、交通部、基建能源與水資源部、公安部、國防部等部門都委任了首席科學家(CS),並設立了相應的OCS。OCS在以色列科技創新治理體系中發揮了重要的協調作用。該機構是資助企業研發工作的執行機構,不僅負責監管以色列孵化器,還負責執行對外科技合作協議、審批研發項目等,有嚴格的管理程式。首席科學家論壇(CSF)由科技與空間部長擔任論壇主席,各部門CS為論壇成員,發揮了常態化溝通協調和機制性咨詢作用,避免多頭管理的弊端。國家基礎設施研發論壇(Telem)是一個由工業貿易勞動和通信部以及科技與空間部的CS、以色列科學院主席和高等教育委員會、財政部等機構的代表組成的民間論壇。對於單一機構難以解決的大型研究計劃的經費和協調問題,往往由Telem處理。

  在以色列科學院、大學、技術協會、研究所、基金會等組織中,各領域的研究者、教育家以及各專業的科學家和工程師通過多種渠道發揮咨詢作用。

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制度的建立與完善[2]

  在國家層面,法定授權的科學技術創新委員會或理事會,為政府或議會提供綜合性的科學技術創新政策建議。1993年11月,美國設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由總統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副總統、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主任、相關內閣部長、各機構主管科學與技術工作的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白宮官員,其性質是在行政部門範圍內協調不同聯邦研發主體及實體間科技政策的內閣級委員會;2014年5月,日本根據“內閣府設置法”將總理大臣任主席的“內閣綜合科學技術會議”更名為“內閣綜合科學技術創新會議”,成員包括相關部門首長和來自教育界、科技界、產業界的精英,進一步強化科技預算、科技戰略與具體策略的綜合協調功能,為頂層決策提供咨詢建議;2014年10月,澳大利亞建立聯邦科學理事會,作為最高科技決策咨詢機構,由總理任主席,成員包括工業部長、教育部長、衛生部長、首席科學家及來自科研教育界和工業界的傑出代表,負責協調聯邦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創新與科學經費分配及戰略性、全局性方向指導,下設國家科學技術和研究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由首席科學家任主席。

  在部門層面,法定授權的行政顧問機構或咨詢委員會,為政府部門提供專業的科學、技術和創新政策建議。在英國,政府首席科學顧問制度施行了半個多世紀,政府科學辦公室主任即政府首席科學顧問兼任首相科學技術委員會共同主席,首要職責是與各部門的科學顧問緊密合作,幫助內閣辦公室瞭解各部門的科學工作併進行未來規劃,從頂層協調資源配置,同時在學術界、產業界和政府決策者之間建立交流機制,向學術界和工業界徵詢咨詢建議;澳大利亞、以色列等政府都設有政府首席科學家辦公室,主要部門設立科學顧問或首席科學家,以支撐科學決策。

  在公共機構層面,法定常設或臨時性設立的咨詢機構,被授權或受委托為特定問題提供科學、技術和創新解決方案。2001年9月,美國設立總統科技顧問委員會,由產學研非政府組織的知識精英組成,主要職責是就科技政策相關問題向總統提供咨詢意見,同時協助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密切與社會各界的聯繫;2013年12月,法國根據“高等教育與研究法”以研究戰略委員會取代原國家科學與技術高等理事會,作為總理的咨詢機構,研究戰略委員會由總理主持或授權教研部長主持,成員包括科技界、經濟社會界的高水平專家及議會代表、地方代表。

  在社會機構層面,各類專業學術機構、組織及智庫應邀或者自發向政府提供政策報告和建議。1863年3月,美國總統林肯簽署美國國家科學院成立法案。依據成立法案,其屬性為民間非營利性自治組織,要對任何政府部門提出的科學技術主題進行“調查、檢驗、實驗”並完成報告。為更好地滿足政府科技決策咨詢需求,1916年,作為美國國家科學院執行機構的國家研究理事會成立;1964年和1970年分別成立國家工程院和國家醫學研究院,都是榮譽性組織和權威咨詢機構。成立於1848年的美國科學促進會是世界上最大的非營利性、綜合性民間科學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影響科學技術創新決策。

  在個人層面,長期或臨時被政府賦予科學顧問或決策智囊等正式咨詢身份。主要包括兩種身份:專家身份,有明確的科學決策咨詢職責,享有良好學術聲譽,能夠就政策決策提供權威、獨立且具有遠見卓識的科學建議;公眾身份,代表特定政策議題相關領域的實踐者、影響對象及利益相關者,有明確的民主決策咨詢任務,享有良好社會聲譽,能夠為決策者提供來自實踐和需求方的公正合理建議。

參考文獻

  1. 萬勁波;謝光鋒;林慧;趙蘭香.《典型國家科技創新決策與咨詢制度比較研究》[J].中國科學院院刊,.2017, 32(6): 601-611
  2. 萬勁波.《完善國家科技創新決策咨詢制度》.光明日報》.201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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