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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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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

  科技决策咨询专业咨询机构及个人运用系统专业的理论方法,系统全面分析主客观条件,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及预选方案,协助决策部门进行科技决策。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指为政府决策咨询提供规范性、资源性及稳定性制度保障。

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的相关案例[1]

  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以色列等国家,最高科技决策咨询机构通过评议国内外科技创新进展,指导本国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重大战略行动协调,在国家顶层科技政策制定中发挥关键决策咨询支撑作用。此外,在部门层面设立决策与咨询机构,并十分注重发挥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的咨询作用。

1 美国

  美国政府进行科技决策咨询已有100余年历史,形成了一套以联邦咨询委员会法案为核心、总统行政令等联邦规范为支柱、各部门自身章程为基础的制度体系。美国政府最高层次的科技创新决策协调机构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最高决策咨询机构是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PCAST)。总统科学顾问(Science Advisor)通常被授予特别助理(Special Assistant)头衔,兼任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主任和PCAST共同主席,便于与总统和各界沟通。

  1.1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NSTC根据1993年11月23日克林顿总统的12 881号行政令设立,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副总统、OSTP主任、内阁部长、各机构主管科学与技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白宫官员。NSTC下设5个委员会,各委员会任命主席和副主席,开展具体的研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建议。

  NSTC具有内阁地位,是总统科技决策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跨行政部门的科学和技术政策决策协调,确保科技政策决议和计划与总统设定的目标一致,并将总统科技政策决议贯彻到联邦政府各部门和研发机构,确保在制定和执行联邦政策与计划中考虑到科技问题,并加强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

  1.2 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

  从1933年罗斯福总统的科学顾问委员会开始,每位总统都成立了由科学家、工程师和医学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尽管顾问委员会的名称几经变化,但目的都是为美国总统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建议。根据1993年11月23日克林顿总统的12882号行政令设立的PCAST,最多拥有25位成员,其中一人是OSTP主任,其余人员来自非政府部门。而依据2010年4月21日奥巴马总统的13 226号行政令设立的PCAST,由杰出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组成,共20位成员,直接为总统及总统行政办公室提供咨询建议。PCAST负责在多个科技领域向总统提供咨询建议,在行使顾问职责时,帮助NSTC将民间、私营及非政府角度的反馈意见纳入政府决策协调过程。

  PCAST具有直接为总统提供咨询建议的权利,但与NSTC不同,PCAST仅限于咨询服务,并没有决策权。当PCAST主席提出请求时,联邦政府各部门部长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PCAST提供有关科技工作的信息;向总统请示后,PCAST有权组织特别工作组,直接获得最新信息。

  1.3 其他非官方科技创新咨询体系

  除上述官方机构外,美国政府还设有非官方科技创新咨询体系。美国国家科学院(NAS)、工程院(NAE)和医学研究院(IOM)及其执行机构国家研究理事会(NRC),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等科学组织,对美国政府的科技创新决策起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美国的社会智库和民间智库众多,如布鲁金斯学会、兰德公司、美国企业研究所等机构,培养了大量科技咨询人才,掌握着海量的科技信息,其作为美国国家科技创新咨询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2 英国

  在英国,决策制定是一个长期的、基于证据的过程,科技咨询机构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已日趋完备。政府采取公开透明的科学咨询程序,从多个渠道获取自然、工程及社会等领域的专业信息,广泛吸收专业知识和分析结果,确保决策证据的可靠性

  依据科技咨询机构隶属单位和职能,英国官方的科技咨询机构分为议会、内阁及政府行政部门3类。议会设立科学技术办公室(POST),其职能是为议会讨论科技问题提供信息和建议;内阁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CST,1993年首次设立)和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委员会(GCSA,1964年首次设立),是内阁最高科技决策及咨询机构;自2011年起,所有政府部门均设有首席科学顾问(CSA),为部门提供科技计划和科研资金分配方面的建议。GCSA直接向首相提供建议,同时领导政府科学办公室(GOS),参与多个内阁委员会。CST由GCSA负责人和一名著名科学家担任共同主席,成员近20名,每年召开4次会议。GCSA负责人与部门CSA组成首席科技顾问委员会(CSAC),由GCSA负责人担任主席,是一个商讨科学议题的跨部门平台。上述职务安排,为GCSA开展咨询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英国的社会咨询机构众多。英国皇家学会(RS)针对有关科学和工程问题向政府提供客观中立且具有权威性的咨询,包括提供政府有关的宏观政策以及公众政策中有关科技内容的咨询服务。英国皇家工程院(RAE)鼓励工程领域的创新,支持各层次的工程教育,为工程研究提供资金、知识和经验,推进经济、教育和工程发展。英国研究院(BA)侧重对人文与社会科学发展的支持和声援,以更有效地发挥它们的作用和价值。2015年2月10日,RS、BA、RAE、医学科学院(AMS)共同发表《塑造更强大的未来:研究、创新与增长》联合声明,对大选将要产生的下一届政府提出了研究与创新政策建议,特别建议要引入专家咨询来支撑政府决策

3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科技创新决策体制是以联邦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分散体制。总理科学、工程与创新理事会(PMSEIC)是最高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由总理任主席,成员包括工业创新与科学部长、教育部长、卫生部长、首席科学家(CS)及来自科研教育界和工业界的杰出代表,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创新与科学经费分配及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指导。下设科学技术协调委员会(CCST)作为执行机构,由CS任主席,旨在将澳大利亚有关政府部门以及科研机构组织起来,加强信息交流和战略性规划协调。

  澳大利亚实行首席科学家制度较晚,1989年才任命第一届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由工业创新与科学部部长任命,具体职责是:以独立立场就国家科技发展方向和重要科学、技术和创新议题向总理和部长提出建议;在政府、公共研究机构和企业间建立联系;就PMSEIC成员及议程事宜等提出建议。澳大利亚有6个政府部门设置了首席科学家,5个部门设置了首席经济学家,2个部门同时拥有首席科学家和首席经济学家。此外,澳大利亚还针对不同学科领域设立首席科学家职位,如国防首席科学家、地球科学首席科学家等。2015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国家创新与科学议程》,为保证将创新与科学作为政府工作的中心,将建立由总理任主席的内阁委员会——创新与科学委员会(CIS),负责指导全国科技创新工作;建立新的独立咨询机构——创新与科学理事会(ISC,由PMSEIC扩大而成),通过工业创新与科学部部长向CIS提建议,主要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的科学经费分配。

  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澳大利亚科学和工业研究组织(CSIRO)、澳大利亚科学院(AAS)等组织是其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科技咨询机构,围绕国家需求提供独立的科学意见,以帮助国家制定科技政策、发展规划以及应对国际重大问题。

4 日本

  日本最高科技决策咨询机构包括综合科技创新会议(CSTI)和日本学术会议(SCJ)。与隶属于相关部门的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小组咨询机构不同,CSTI是综合决策机构,前身是1959年设立的科技委员会(CS),于2001年更名为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STP),2014年5月更名为CSTI,由首相担任议长,其他成员包括6名与科技相关的内阁大臣、8名不同领域的专家。该会议负责调查和审议与科技相关的国家基本政策、重大科技计划、与科技活动相关的预算、人才等科技资源的分配方针,对国家重点研发活动和研究课题进行评价,协调各省厅之间的科技项目关系,在国家科技决策与咨询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日本政府的科技政策、规划及发展方向影响最大且最具权威性。CSTI兼有咨询和决策双重功能,实现了日本科学决策与咨询机制的一元化。原则上,CSTI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实施需要随时设立一些专门分会。1995年《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日本政府要根据CSTI的有关讨论结果定期制定科学技术基本计划,并且首相有义务尊重CSTI的咨询结果。

  SCJ是内阁所属关于科学领域重大事项的重要咨询机构,建立于1949年。SCJ是日本人文、社科、理学、工学、生命科学等全部领域科学研究者的对内及对外代表机构,在首相直接管辖下,独立行使相关职能,讨论审议有关学术研究、教学、行政管理等事项,协调、加强学术工作者之间的联络与合作,并提出有关咨询报告。《日本学术会议法》(1948年颁布)规定日本政府可以就与科学相关的问题向SCJ咨询,SCJ也可以就科学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2013年3月,日本在首相官邸新设“科学技术顾问”一职,负责向首相提供科技政策咨询服务[23]。除此之外,日本在政府各部门内部都设有相应的科学技术审议机构,如文部科学省的科技学术审议会、经济产业省的产业技术审议会、国土交通省的运输技术审议会等。这些科学技术审议机构既是本部门的科技决策机构,又是部门长官的咨询机构,就科技领域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审议,作为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法规的重要依据。

  此外,日本非官方科技咨询机构在1970年前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如综合研究开发机构(NIRA)、野村研究所和三菱研究所等。

5 韩国

  韩国国家科学技术战略会议(CSTS)于2016年5月12日正式成立,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共41位,包括国务总理、各部委部长、19位产学研各界专家等。该会议是韩国最高科技决策机构,负责提出中长期科技发展愿景,解决科技界的结构性问题。第一次会议主要讨论确定了有关科技体制改革的两方面内容:研发投资改革方案和研发体系改革方案。2016年8月10日,第二次会议确定了韩国政府大力支持的九大国家战略项目,未来10年将投入2.2152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34亿元),旨在发掘新增长动力和提升国民生活质量

  总统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PACST)依据韩国《宪法》和PACST相关法案成立于1991年,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来自非政府机构,兼职为总统提供高水平、不具约束力的建议。副主席和成员由总统任命。PACST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建议,其根据总统需求提供咨询意见,总统根据这些意见命令政府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作为韩国政府科学顾问机构的国家科学技术审议会(NSTC),由总理和民间委员长联合领导,委员包括教育部、未来创造科学部等政府部门的14位部长以及10名民间审议委员。民间委员长和10名民间审议委员由总统任命,由对科学技术振兴作出贡献、有丰富学识和经验的人担任,致力于协调劳工政策和与创新、科学技术、工业化相关的科技创新政策,协调研究发展计划和商业、研究发展经费等问题之间的关系。NSTC由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负责组织召开,总理主持会议,负责:提出科学技术基本政策的发展方向;为促进科技开发,提出制定有关制度的建议;讨论总统交予的科技领域相关事项并回答总统的咨询等。2016年6月10日,NSTC公布了由教育部、未来创造科学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的“促进基础与原创研究成果推广方案” 。

6 以色列

  以色列以“创新创业国度”而著称,高水平的创新研发及应用能力平衡了自然资源匮乏的缺点。以色列是一院议会制国家,政府(部长内阁)负责国内外事务,由总理领导,集体向议会负责。1949年,以色列建立了跨部门的科技决策机构——国家科学委员会(NSC),1959年更名为国家科技委员会(NSTC),负责制定科技政策,宏观布局科研规划[28]。以色列科技与空间部长为NSTC主席,协调与指导各部门科技政策和科研规划,NSTC的决定须经内阁会议通过才能正式确立。以色列总理以合议方式主导内阁会议,拥有对科技规划和政策的最高决策权力。

  以色列在政府各部门设立首席科学家办公室(OCS)。目前,以色列政府在科技与空间部、经济部、农业部、教育部、卫生部、环境部、工业贸易劳动和通信部、交通部、基建能源与水资源部、公安部、国防部等部门都委任了首席科学家(CS),并设立了相应的OCS。OCS在以色列科技创新治理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协调作用。该机构是资助企业研发工作的执行机构,不仅负责监管以色列孵化器,还负责执行对外科技合作协议、审批研发项目等,有严格的管理程序。首席科学家论坛(CSF)由科技与空间部长担任论坛主席,各部门CS为论坛成员,发挥了常态化沟通协调和机制性咨询作用,避免多头管理的弊端。国家基础设施研发论坛(Telem)是一个由工业贸易劳动和通信部以及科技与空间部的CS、以色列科学院主席和高等教育委员会、财政部等机构的代表组成的民间论坛。对于单一机构难以解决的大型研究计划的经费和协调问题,往往由Telem处理。

  在以色列科学院、大学、技术协会、研究所、基金会等组织中,各领域的研究者、教育家以及各专业的科学家和工程师通过多种渠道发挥咨询作用。

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的建立与完善[2]

  在国家层面,法定授权的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或理事会,为政府或议会提供综合性的科学技术创新政策建议。1993年11月,美国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副总统、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相关内阁部长、各机构主管科学与技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白宫官员,其性质是在行政部门范围内协调不同联邦研发主体及实体间科技政策的内阁级委员会;2014年5月,日本根据“内阁府设置法”将总理大臣任主席的“内阁综合科学技术会议”更名为“内阁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成员包括相关部门首长和来自教育界、科技界、产业界的精英,进一步强化科技预算、科技战略与具体策略的综合协调功能,为顶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2014年10月,澳大利亚建立联邦科学理事会,作为最高科技决策咨询机构,由总理任主席,成员包括工业部长、教育部长、卫生部长、首席科学家及来自科研教育界和工业界的杰出代表,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创新与科学经费分配及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指导,下设国家科学技术和研究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由首席科学家任主席。

  在部门层面,法定授权的行政顾问机构或咨询委员会,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政策建议。在英国,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制度施行了半个多世纪,政府科学办公室主任即政府首席科学顾问兼任首相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主席,首要职责是与各部门的科学顾问紧密合作,帮助内阁办公室了解各部门的科学工作并进行未来规划,从顶层协调资源配置,同时在学术界、产业界和政府决策者之间建立交流机制,向学术界和工业界征询咨询建议;澳大利亚、以色列等政府都设有政府首席科学家办公室,主要部门设立科学顾问或首席科学家,以支撑科学决策。

  在公共机构层面,法定常设或临时性设立的咨询机构,被授权或受委托为特定问题提供科学、技术和创新解决方案。2001年9月,美国设立总统科技顾问委员会,由产学研非政府组织的知识精英组成,主要职责是就科技政策相关问题向总统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协助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2013年12月,法国根据“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以研究战略委员会取代原国家科学与技术高等理事会,作为总理的咨询机构,研究战略委员会由总理主持或授权教研部长主持,成员包括科技界、经济社会界的高水平专家及议会代表、地方代表。

  在社会机构层面,各类专业学术机构、组织及智库应邀或者自发向政府提供政策报告和建议。1863年3月,美国总统林肯签署美国国家科学院成立法案。依据成立法案,其属性为民间非营利性自治组织,要对任何政府部门提出的科学技术主题进行“调查、检验、实验”并完成报告。为更好地满足政府科技决策咨询需求,1916年,作为美国国家科学院执行机构的国家研究理事会成立;1964年和1970年分别成立国家工程院和国家医学研究院,都是荣誉性组织和权威咨询机构。成立于1848年的美国科学促进会是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性、综合性民间科学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影响科学技术创新决策。

  在个人层面,长期或临时被政府赋予科学顾问或决策智囊等正式咨询身份。主要包括两种身份:专家身份,有明确的科学决策咨询职责,享有良好学术声誉,能够就政策决策提供权威、独立且具有远见卓识的科学建议;公众身份,代表特定政策议题相关领域的实践者、影响对象及利益相关者,有明确的民主决策咨询任务,享有良好社会声誉,能够为决策者提供来自实践和需求方的公正合理建议。

参考文献

  1. 万劲波;谢光锋;林慧;赵兰香.《典型国家科技创新决策与咨询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7, 32(6): 601-611
  2. 万劲波.《完善国家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制度》.光明日报》.201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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