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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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市場(Private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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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市場是因私募融資而形成的金融市場。私募融資是針對特定對象、採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規範的證券發行方式的融資方式.私募融資是與公開融資相對應,同為金融市場中的融資渠道,滿足融資人不同的籌資需求。私募融資一般可分為股票(份)私募、債券私募和貸款私募。鑒於其特性及所受規範,私募融資尤其適用於下列情況下的發行人:希望更快捷簡便地融資,希望以更經濟、節省成本的方式融資或者融資規模不大。
(一)有利於高科技企業的創立和高科技的產業化
高科技成果產業化率低是我國的一個大問題,其中一個重要制約因素就是融資難。高科技成果一方面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在成果擁有者和投資者之間存在較大的信息不對稱,使得高科技成果很難從正式的、傳統的金融部門獲得資金,此時私募就能起很大作用。私募既可以突破正式金融時融資者的信用記錄、規模、贏利性、擔保等方面的限制,又能夠以靈活的條款設計(包括高利率)來吸引投資者和補償投資風險,所以能成為高科技產業化融資的一個好方式。美國的許多高科技企業在初創時都是以私募的方式進行融資的。
(二)有利於民間企業、特別是正式金融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區民間企業的發展
我國民間企業很難從正式金融獲得資金,這種狀況不可能在較短的時期內就得到扭轉,即使金融市場極為發達的國家,小企業也較難從正式金融受益。適當發展私募資本市場,就能夠在這方面起到促進作用。
(三)有利於大企業更靈活地募集資金和實行財務管理
我國有一些企業向職工緊急集資用於生產經營就屬於此類,這些企業可能負債率已經很高,銀行不願貸款,也沒有別的企業願意擔保,但企業領導可能會給職工“交底”,職工知道所集資金的確能夠帶來贏利和保證回報,所以私募在某些情況下更能夠消除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四)有利於我國的企業改製
我國許多國有和集體企業改製的其中一個重要方式是實行職工持股或骨幹層持股。這種改製方式在實際操作中並不完全是將存量資產分給個人,而是通過增量募集來稀釋存量資產,所以這也牽涉到私募問題。我國通常把這類情況歸於走向募集,這實際上並不確切,更重要的是沒有合適的定向募集法律來規範這種行為,所以很容易引起矛盾、糾紛、甚至欺詐。我們應該一方面允許這種方式的改製,另一方面,將這種募集界定為私募,有利於通過法律手段將其限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有利於防止糾紛、欺詐等社會問題。
(一)私募資金的需求者
在私募市場上,私募資金的需求者是各類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目前我國私募市場的資金需求者主要是工商企業和部分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由於自身發展而產生資金需求,由於公募程式的複雜性,在可以私募的條件下,工商企業一般會選擇私募融資。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和部分高科技企業由於信用程度和風險程度的原因而在公募融資上存在較大的困難,所以私募市場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另外部分金融企業出於資本金擴張的需要也通常選擇私募融資的方式實現企業規模的擴張,如我國證券公司的幾次增資擴股都是選擇了私募的形式。
(二)私募資金的供給者
私募資金的供給者包括了個人、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內的多種機構,資金超過公募形式的回報是吸引這些機構和個人提供私募資金的主要原因。
(三)私募市場中介機構
私募市場相對於公募證券市場來說,沒有正式的組織和具體的場所。其業務大多經過許多證券商及金融機構的合作完成。中介機構是私募市場能夠正常運轉的核心組織,是參與私募融資的中介機構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是投資銀行
在金融機構中,投資銀行與資本市場有著緊密的聯繫,他們不僅承辦公募證券的發行,也承辦公司私募債券、私募股票的發行承銷。在國內,私募業務過去並沒有受到我國的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重視。雖然券商普遍為企業做過一些私募業務,但僅僅是作為公募發行的一個配套手段。不過從2003年以來這種狀況逐漸開始改變。券商的私募業務規模明顯增加,一些券商已經開始將私募作為一項獨立業務加以開拓。例如,最近華夏證券、東北證券在北京成立了創新業務部,天同證券也成立了金融創新部。目前我國部分券商的私募業務已經做到了能與公募相提並論的程度,例如中金公司等。
信托和各類金融公司由於較高的信用度,在私募資本市場種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們大多參與證券金融活動,並與特定產業有著特殊關係。與證券公司一樣,私募業務原來並不是信托和各類金融公司的主要業務,但是隨著信托業的重新定位和中國私募市場規模的增大,許多信托公司和金融公司出於和證券公司一樣的考慮開始紛紛將重視私募業務。
私募市場上的市場工具主要分為私募股票、私募債券和私募貸款三種。
(一)私募股票
私募股票是指企業通過私募形式發行的股票。與公募股票相同,私募股票也包括了普通股、優先股兩種形式。私募普通股是指企業通過私募方式發行的不對股東加以限制,享有平等權利,並隨著公司經營業績優劣而取得相應受益的股票。私募普通股是企業私募發行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股票種類。私募優先股是指企業通過私募發行的在盈餘分配上或財產分配上的權利優先於普通股,但表決權受到限制的股份。根據優惠的條件不同,優先股還可以分為參與優先股和非參與優先股、累積優先股和非累積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和不可轉換優先股、可贖回優先股和不可贖回優先股。
(二)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是指企業通過私募形式發行的企業作為借款人實行其職能直接向債券投資人融資而發行的一種負債憑證,即企業作為借款人以私募形式向其債權人一定利息承諾而進行的融資。按照時間的長短,私募債券可以分為一年以內的短期債券和一年以外的長期債券,根據利率的浮動與否,私募債券可以分為浮動利率債券和固定利率債券。
(三)私募貸款
私募貸款是企業通過私募形式直接作為借款人直接向貸款人融資的一種貸款形式,與私募債券不同的是負債憑證的不同。私募債券是債券形式的負債憑證,而私募貸款是貸款合同形式的負債憑證。按照時間的長短,私募融資可以分為一年以內的短期貸款和一年以外的長期貸款,根據貸款的抵押與否,可以分為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等等。
90 年代中期以來,私募在我國進入新的高速發展階段。三方面的動力進一步推動了私募資本市場的發展:長期形成的民間資金拆借市場隨著藏富於民的現象愈發明顯而規模越來越大;海外風險投資理念的引入,大量海外投資公司的進入和本土風險投資機構的發展,很多大型企業集團也紛紛介入到風險投資領域,它們的經驗對眾多中小企業的成長幫助更大;國內股票市場的發展也使金融意識深入人心,客觀上促進了私募融資的發展。
(一)私募市場規模顯現
據統計,截至11月份,國內證券市場發行A股籌資640.26億元幣,A股配股籌資額49.33億元,而去年這兩項相加接近960億元。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私募融資卻有了長足進展。有數據表明,私募融資正在成為企業融資的新渠道,隨著市場的發展將會進一步擴大,甚至大大超過公募融資。2002年僅向海外投資者私募的金額就高達幾十億美元國內投資者也大幅增加了通過私募渠道進行的投資。對於那些業務成長較快,急需資金髮展的開發商而言,可以說是一個很有吸引力的融資渠道。
(二)私募市場成為國內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
對於企業來說,私募具有公募所不具備的優勢,比如說,不用通過層層審批,手續簡單,融資效率可以大大提高,融資成本也相對較低。此外,私募融資不僅僅意味著獲取資金,同時,新股東的進入也意味著新合作伙伴的進入,這無論是對企業的當前還是未來,影響都是積極而深遠的。另外由於我國中小企業和部分高科技企業由於信用程度和風險程度的原因而在公募融資上存在較大的困難,所以私募市場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例如,2004年2月17日,全球最大B2B 電子商務網站阿裡巴巴在北京宣佈,阿裡巴巴通過私募形式再獲8200萬美元的巨額戰略投資此次投資人包括軟銀(SOFTBANK CORP),富達(Fidelity)創業投資部,Granite Global Ventures ,和TDF風險投資有限公司。
另外部分金融企業出於資本金擴張的需要也通常選擇私募融資的方式實現企業規模的擴張,如我國絕大部分的證券公司的幾次增資擴股都是選擇了定向私募的形式。
(三)私募市場中介機構開始深度介入
在國內,私募業務過去並沒有受到券商等市場中介機構的重視。雖然券商普遍為企業做過一些私募業務,但僅僅是作為公募發行的一個配套手段。如果擬上市企業的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券商會通過自己的渠道為其先行引入一些投資者,將股權結構調整到合乎規定的狀態。只有在企業最終無法上市的情況下,該筆業務才會轉化成單純的私募融資。
不過2003以來這種狀況逐漸開始改變。券商的私募業務規模明顯增加,一些券商已經開始將私募作為一項獨立業務加以開拓。最近,華夏證券、東北證券在北京成立了創新業務部,天同證券也成立了金融創新部。事實上,部分券商的私募業務已經做到了能與公募相提並論的程度。例如被業內普遍認為在私募業務上做得較大的中金公司,今年年初為國內某著名IT企業進行了一輪私募,募集資金高達幾十億元人民幣。
券商之所以願意開始著力拓展私募業務,其原因在於,由於目前承銷商推薦企業上市實行通道制,導致一些券商投行部無法開足馬力,一批前景不錯但又急需融資的項目積壓在手裡,此時,通過私募途徑融資就成為券商的另一選擇。私募對券商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一些暫時無法上市的項目如果不進行私募,就會造成資源浪費。而且,隨著資本市場越來越向國際化方向靠攏,國內企業對私募的接受程度也逐漸提高。
(四)私募市場發展仍有法律障礙
我國的私募資本目前仍處於地下和半地下狀態。由於我國正式的法律文件中並沒有私募的概念,加上監管部門對於民間金融活動的風險性和詐騙性的擔憂,私募實際上是被抑制的。採取一些措施,適度發展我國的私募資本市場,可能是一條可行之道。
政府應該在法律層面上為私募搭建可持續發展的平臺。要使私募成為一個正式的法律概念並對其範圍作出界定。應該允許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很嚴格,如有關法律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額,規定了自然人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必須多於五人,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又必須公開募集,這就加大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難度。如果私募的法律地位能夠確立,承認以私募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性,這對於小型公司的創立和發展是非常有好處的。這其中就要求對《公司法》、《證券法》做出相應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