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匯結算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票匯結算是匯兌結算的一種形式。是指匯款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給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匯票,持票到外地指定銀行辦理轉帳或兌付現金的結算。
建國前,為舊銀行匯兌業務所普遍採用。1953年,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全國推行。“八種結算方式”,票匯結算被取消。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恢復票匯結算,列為匯兌結算的一種做法。在全國推行。1989年銀行結算改革後.票匯結算再次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銀行匯票結算。
①付款單位將款項交開戶銀行,申請簽發匯票。
②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把款項作為匯出款暫存原地,同時簽發同額匯票交給匯款人。
③付款單位採購人員持匯票到目的地向銷貨單位購貨。
④銷貨單位在所收到的匯票上填寫實際供貨金額後送交開戶報行進帳。
⑤收款單位開戶銀行根據實際銷貨金額,收記收款單位存款帳,劃付匯出銀行帳。
⑥付款單位開戶銀行接到對方銀行報單後,銷記匯出匯款帳,並將餘額轉入付款單位存款戶。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實行《票匯結算辦法》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83)銀髮字第385號
為了適應多種經濟發展和多種渠道商品流通的需要,總行決定開辦票匯結算,從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在全國實行(西藏暫不執行)。現將制定的《票匯結算辦法》和《票匯結算會計核算手續》隨文附發,並對實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票匯結算,銀行在五十年代曾經開展過這項業務,後因匯票外傳存在不安全等問題而停辦。這次制定的辦法,在某些規定和做法上比過去有了較大變化,與現行的信匯、電匯也有很大區別。為此,要求各級銀行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尤其是會計、結算部門的同志,認真學習,弄懂有關規定和具體做法,充分做好銀行內部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還要加強對外的宣傳工作,務使各單位的財會、採購、銷售人員以及個體經濟戶和廣大群眾,都能瞭解這種結算辦法的特點、 要求和做法, 懂得攜帶匯票或收受匯票必須確保全全的重要性,便於他們選擇和正確使用。
二、票匯結算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國營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的各種款項匯撥都可以使用:辦理結算比較靈活方便,可以到銀行取款,也可以到指定單位購買物資辦理結算, 在匯款金額以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用款, 多餘的款項由銀行代為退回。為了維護客戶匯款和國家資財的安全,強調匯票必須一律記名,收款單位收受匯票必須認真審查,如有疑問,可以先提交銀行驗證、進帳,銀行的內部手續也有所增加。 因此,應當教育銀行工作人員必須從全局觀點出發,增強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積極組織推行,嚴格執行各項規定,正確地辦理結算。
三、票匯結算憑證,是由匯出銀行簽發,經過客戶外部傳遞,由匯入銀行憑票付款的重要票據。因此,對於票匯結算憑證的領發、運送、保管和使用, 必須加強管理, 嚴密手續。保管憑證、簽發匯票、加蓋印章等,必須分人經管, 明確責任,不得集中由一人兼辦。
四、票匯結算憑證和票匯委托書兩種憑證,已由總行匡計數量委托上海國營五四二廠印製分發各分行,預計在一九八四年二、三月份全部運到。在印發的票匯結算憑證中,有一部分未印“匯款用途”。對於這一部分憑證,各地銀行在使用時,應當在憑證的左下角“匯出行名稱”下麵的空白處,增填“匯款用途”和用途的具體內容。今後票匯結算兩種憑證的印製計劃,包括一九八四年尚需增印的數量,由各分行直接報請上海國營五四二廠安排印製。
對實行票匯結算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票匯結算辦法 [1]
第三條 辦理票匯結算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銀行的結算制度。
- 第四條 匯票的簽發和解付,只限於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
- 第六條 匯票的金額起點為一百元。
- 第七條 匯票的有效期限為一個月(不分大月、小月,統按對月對日計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順延)。逾期的匯票匯入銀行不予受理。
- 第八條 匯票單位或個人辦理票匯結算,需向匯出銀行提交“票匯委托書”,詳細寫明匯入地點、匯入銀行、收款單位或個人名稱、匯款用途等項內容。
匯款單位或個人確定不了匯入銀行的, 可詢問匯出銀行後填寫: 確定不了收款單位的,可填寫匯款單位指定人員的姓名:確定不得轉匯的,應當在“備註”欄註明。軍工產品結算、“匯款用途”欄可以免填。
- 第九條 匯出銀行受理票匯委托書,在收妥款項後,簽發“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交給匯款單位或個人。
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必須同時提交匯入銀行,缺少任何一聯憑證均為無效。
- 第十條 匯款單位或個人可以持票直接向匯票指定的收款單位(或在銀行開戶的個體經濟戶)辦理結算。收款單位接受匯票,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匯票的收款單位確為本單位,匯票在有效期內,日期、金額等均未塗改,印章清晰,持票人可靠,可以在匯款、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並將實際結算金額和多餘金額準確、清晰地填入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的有關欄內,在匯票背面加蓋單位業務用章,連同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帳。如有疑問,應提交銀行驗證,或先進帳、後發貨。收款單位如果收受了假匯票,銀行不予受理。
根據實際需要用款的,其多餘金額由銀行代為退回原匯款單位。
- 第十一條 收款人(指個人,下同)憑匯票向匯入銀行取款的,必須交驗本人的身份證件或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併在匯票背面“收款人蓋章處”蓋章或簽字,經銀行審查同意,才能辦理取款手續。
收款人需要在匯入地分期分次支付的,可以開立臨時存款戶辦理支付。臨時存款戶只付不收,付完清戶,也不計付利息。
- 第十二條 匯款單位或個人由於匯票超過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匯時,可持匯票和匯款解訖通知到匯出銀行辦理退匯。
- 第十三條 匯票必須妥善保管,嚴防遺失。如果不慎遺失了匯票,應當立即通知匯票指定的收款單位(或個體經濟戶)、匯入銀行和匯出銀行,請其協助防範;如果遺失的系指定收款人的匯票, 應當立即向匯入銀行或匯出銀行請求掛失。 如果匯票在銀行受理掛失前(包括對方銀行收到掛失通知前)已被人冒領,銀行概不負責。
- 第十四條 匯款單位辦理票匯結算,每筆收取手續費二角,郵費二角;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個體經濟戶和個人辦理匯票結算,按照匯款金額的百分之一收取匯費,不另收取手續費和郵費:退匯每筆收取手續費二角。
匯票掛失每筆收取手續費二角,向異地銀行發出掛失通知的收取郵費二角,採用電報通知的收取電報費一元八角。
- ↑ 退伍軍人致富手冊.江蘇科學技術出版社,1985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