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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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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票汇结算

  票汇结算是汇兑结算的一种形式。是指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持票到外地指定银行办理转帐或兑付现金的结算。

  建国前,为旧银行汇兑业务所普遍采用。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推行。“八种结算方式”,票汇结算被取消。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恢复票汇结算,列为汇兑结算的一种做法。在全国推行。1989年银行结算改革后.票汇结算再次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银行汇票结算

票汇结算的方式

  ①付款单位将款项交开户银行,申请签发汇票。

  ②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把款项作为汇出款暂存原地,同时签发同额汇票交给汇款人。

  ③付款单位采购人员持汇票到目的地向销货单位购货。

  ④销货单位在所收到的汇票上填写实际供货金额后送交开户报行进帐。

  ⑤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销货金额,收记收款单位存款帐,划付汇出银行帐。

  ⑥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对方银行报单后,销记汇出汇款帐,并将余额转入付款单位存款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票汇结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票汇结算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83)银发字第385号


  为了适应多种经济发展和多种渠道商品流通的需要,总行决定开办票汇结算,从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在全国实行(西藏暂不执行)。现将制定的《票汇结算办法》和《票汇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随文附发,并对实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汇结算,银行在五十年代曾经开展过这项业务,后因汇票外传存在不安全等问题而停办。这次制定的办法,在某些规定和做法上比过去有了较大变化,与现行的信汇电汇也有很大区别。为此,要求各级银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尤其是会计、结算部门的同志,认真学习,弄懂有关规定和具体做法,充分做好银行内部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外的宣传工作,务使各单位的财会采购销售人员以及个体经济户和广大群众,都能了解这种结算办法的特点、 要求和做法, 懂得携带汇票或收受汇票必须确保安全的重要性,便于他们选择和正确使用。

  二、票汇结算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汇拨都可以使用:办理结算比较灵活方便,可以到银行取款,也可以到指定单位购买物资办理结算, 在汇款金额以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用款, 多余的款项由银行代为退回。为了维护客户汇款和国家资财的安全,强调汇票必须一律记名,收款单位收受汇票必须认真审查,如有疑问,可以先提交银行验证、进帐,银行的内部手续也有所增加。 因此,应当教育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从全局观点出发,增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积极组织推行,严格执行各项规定,正确地办理结算。

  三、票汇结算凭证,是由汇出银行签发,经过客户外部传递,由汇入银行凭票付款的重要票据。因此,对于票汇结算凭证的领发、运送、保管和使用, 必须加强管理, 严密手续。保管凭证、签发汇票、加盖印章等,必须分人经管, 明确责任,不得集中由一人兼办。

  四、票汇结算凭证和票汇委托书两种凭证,已由总行匡计数量委托上海国营五四二厂印制分发各分行,预计在一九八四年二、三月份全部运到。在印发的票汇结算凭证中,有一部分未印“汇款用途”。对于这一部分凭证,各地银行在使用时,应当在凭证的左下角“汇出行名称”下面的空白处,增填“汇款用途”和用途的具体内容。今后票汇结算两种凭证的印制计划,包括一九八四年尚需增印的数量,由各分行直接报请上海国营五四二厂安排印制。

  对实行票汇结算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票汇结算办法 [1]

  • 第一条 票汇结算,是汇款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给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票持往外地办理转帐或支取现金结算方式
  • 第二条 国营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及个人需要汇拨各种款项,均可使用票汇结算方式。

第三条 办理票汇结算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银行的结算制度

  • 第四条 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限于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 第五条 汇票一律记名,不准流通转让,不准涂改、伪造。
  • 第六条 汇票的金额起点为一百元。
  • 第七条 汇票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不分大月、小月,统按对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逾期的汇票汇入银行不予受理。
  • 第八条 汇票单位或个人办理票汇结算,需向汇出银行提交“票汇委托书”,详细写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收款单位或个人名称、汇款用途等项内容。

  汇款单位或个人确定不了汇入银行的, 可询问汇出银行后填写: 确定不了收款单位的,可填写汇款单位指定人员的姓名: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军工产品结算、“汇款用途”栏可以免填。

  • 第九条 汇出银行受理票汇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交给汇款单位或个人。

  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必须同时提交汇入银行,缺少任何一联凭证均为无效。

  • 第十条 汇款单位或个人可以持票直接向汇票指定的收款单位(或在银行开户的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收款单位接受汇票,应当认真审查,经审查汇票的收款单位确为本单位,汇票在有效期内,日期、金额等均未涂改,印章清晰,持票人可靠,可以在汇款、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在汇票背面加盖单位业务用章,连同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如有疑问,应提交银行验证,或先进帐、后发货。收款单位如果收受了假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根据实际需要用款的,其多余金额由银行代为退回原汇款单位。

  • 第十一条 收款人(指个人,下同)凭汇票向汇入银行取款的,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并在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处”盖章或签字,经银行审查同意,才能办理取款手续。

  收款人需要在汇入地分期分次支付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户办理支付。临时存款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也不计付利息。

  收款人需要支取现金的,还应按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支付。

  收款人需要转汇的,应当委托汇入银行办理信、电汇手续。

  • 第十二条 汇款单位或个人由于汇票超过有效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汇时,可持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
  • 第十三条 汇票必须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如果不慎遗失了汇票,应当立即通知汇票指定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汇入银行和汇出银行,请其协助防范;如果遗失的系指定收款人的汇票, 应当立即向汇入银行或汇出银行请求挂失。 如果汇票在银行受理挂失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已被人冒领,银行概不负责。
  • 第十四条 汇款单位办理票汇结算,每笔收取手续费二角,邮费二角;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办理汇票结算,按照汇款金额的百分之一收取汇费,不另收取手续费和邮费:退汇每笔收取手续费二角。

  汇票挂失每笔收取手续费二角,向异地银行发出挂失通知的收取邮费二角,采用电报通知的收取电报费一元八角。

参考文献

  1. 退伍军人致富手册.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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