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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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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社會保險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是指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監督部門以及利害關係者對社會保險管理者的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評審、鑒定,以保證社會保險管理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

社會保險監督的內涵[1]

  (一)社會保險監督的主體

  社會保險監督的主體,即社會保險的監督者,應當包括三個方面:國家有關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專職經濟監督部門和有關關係者。社會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是由國家舉辦的事業,除直接的業務管理部門外,還有其他政府部門從不同角度對社會保險進行管理監督,如財政、勞動、金融等部門;審計是專職的經濟監督部門,當然會參加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另外,作為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勞動者,以及作為投保人、承擔社會保險費用的企業或單位,他們是社會保險的利害關係者,也有對社會保險的監督權,應當參與對社會保險的監督。

  (二)社會保險監督的內容

  社會保險監督的內容是對社會保險管理者的管理結果及管理過程進行評審、鑒定。管理結果是指社會保險對勞動者基本生活的保障程度,管理過程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管理的手段、方法以及方針政策等。

  (三)社會保險監督的目的

  社會保險監督的目的是保證社會保險管理符合國家的社會保險法規與政策,保障勞動者或企業的根本利益,並糾正、查處各種違紀違規行為,促進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提高管理效益。與一般意義上的監督相比較,社會保險監督具有強制性與社會性特點。一般意義上的監督往往是監督檢查管理目標的執行結果,並提出意見,將這種意見及檢查結果反映給有關人員與部門,因此是直接為管理者服務,供管理者參考,採納與否則取決於管理者自己。而社會保險監督由於具有超脫的性質,並與行政立法權結合在一起,因此可以對管理者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限期糾正和改進,而且行使監督權不受管理意願的影響,所以這種監督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監督主要是一種社會監督,是對社會保險具體管理的監督,這種監督來自社會不同方面,具有一定的社會性。

社會保險監督的作用[1]

  社會保險監督可以說是社會保險管理的一部分,但它又不同於社會保險管理本身,具有社會保險管理所不可取代的作用。

  (一)制約作用

  社會保險作為一項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的社會事業,既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同時也受到國家法律的約束。這就需要一種機制,監督社會保險管理者的管理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規範。因此,社會保險監督對社會保險管理者的行為起著制約作用。

  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不可能對所有具體管理行為都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在一定的法律體系下,管理者還有很大的自主權,對於管理者這種自主行為的約束,其標準就是是否維護和儘可能地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這也需要社會保險監督發揮約束作用。這種制約作用是社會保險監督的基本作用,也是最重要的作用。

  (二)信息反饋作用

  在任何國家,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社會保險政策、法律與法規都需要在實踐中修正、補充,其依據是現行社會保險政策的執行結果以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社會保險監督從各個方面掌握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情況,並將其客觀地反映給國家有關部門,以求完善社會保險體系。

  (三)公證作用

  社會保險管理的結果主要體現為社會效益,而社會效益往往具有模糊性,難以直觀判定,這就需要一種合理的機制對社會保險的管理結果進行客觀的評價和公證,以便正確反映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社會保險監督通過對社會保險管理結果進行評價而在客觀上起到這種公證作用。

社會保險監督的形式與內容[1]

  (一)行政監督

  行政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其相關的管理職能,代表國家對社會保險實行監督。對社會保險的行政監督主要包括財政監督金融監督勞動監督等方面的內容。

  1.財政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遵守財政法紀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的監督。如本章第一節所述,國家財政管理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情況進行監督。同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經費預算也通過財政部門來控制,所以財政監督是行政監督的主要形式。

  財政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發展水平是否與國家經濟發展總體狀況相適應,是否適應國家財政的負擔能力;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經費預算;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

  財政的日常監督以審核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報表為主,必要時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查。財政監督的主要手段是控制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預算

  2.金融監督

  金融監督是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金融活動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政策所進行的經濟監督。

  金融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金融政策監督,即監督社會保險金融活動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政策,基金的管理與運作是否符合國家的巨集觀計劃;投資過程監督,即金融管理部門在基金營運的選項、可行性研究、經濟擔保等環節實行必要的事前監督,以確保投資基金的安全;投資結果監督,即監督投資收入是否按規定併入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社會保險基金存儲合理性與合法性的監督。

  金融管理部門可以參加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在委員會規定的程式下進行金融監督;另外,金融管理部門也可以定期或有重點地對投入運營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金融檢查

  3.勞動監督

  社會保險是對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這就必然涉及到國家的勞動政策,或者說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必須在國家的勞動政策基礎上開展社會保險。實質上,社會保險就是國家勞動政策的一種具體體現,因此,勞動主管部門有責任和義務對社會保險執行國家有關勞動政策情況進行監督。

  這種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者失去勞動能力而獲得物質補償是否符合勞動政策方面所規定的條件;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是否合理,是否超過企業和勞動者的實際負擔能力以致對企業的正常生產和經營、勞動者的正常生活產生損害性影響;勞動部門制定的有關社會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社會保險所提供的物質補償是否能夠保證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勞動監督的形式主要有兩種: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進行監督;結合勞動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中包括政府各有關部門代表,其中也包括勞動管理部門的代表,因此,社會保險委員會對社會保險監督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監督。勞動部門的日常勞動監督採取定期檢查和有重點的專題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二)審計監督

  審計監督是由專門從事審計業務的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社會保險的效益和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所進行的經濟監督

  審計監督區別於行政監督。行政監督是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的管理業務對社會保險的某一方面進行監督,除監督的關係外,他們還與社會保險及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存在著一定的聯繫,有的甚至是利益關係。因此,行政監督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審計監督則是由審計部門進行的,它是專職審計機構,與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沒有利益關係,地位較超脫,因此,審計監督更容易做到監督的公正。故此,審計監督在社會保險的監督體系占有中心地位。

  從事社會保險審計監督的主體是國家審計機構和管理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同時,在國家審計機構授權的情況下,社會審計組織也可以從事審計。其中以國家審計機構的審計為主。

  (三)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是指社會保險的直接利害關係者或其他群眾組織,藉助輿論的作用影響,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

  社會監督區別於行政監督和審計監督,它是一種群眾性的、以維護自身利益為目的的監督,它沒有行政監督的權威性,也沒有審計監督的超脫性和專業性,但它符合社會保險的社會性特點,因此也對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產生重要的約束作用。

  社會監督包括工會監督、勞動者監督、企業監督和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師言編.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實施手冊 (上捲)[M].京華出版社,2001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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