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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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商品(Knowledge Merchand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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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商品是以知識為主要內涵的商品。
知識商品是用於交換的知識勞動的結果,是人們在生產、生活實踐中經過人類的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的加工轉化的既具有使用價值又具有交換價值的知識勞動產品和知識性勞動服務,即知識商品包括作為商品的知識和知識性勞動。
知識商品的特點[1]
二十一世紀將是知識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世紀。知識經濟是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也是以知識為主要產品與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的經濟。這種經濟直接依賴於知識和信息的生產、擴散和應用。
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知識與信息在社會商品價值創造中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的知識與信息已經成為獨立存在的知識形態商品。新的知識產業已經出現。在我國社會主義商品市場中除了以物質形態存在的商品之外。還存在著以知識形態存在的商品。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系列問題:知識形態的商品,它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如何表現?價值量如何決定?它的生產與交換過程與其它商品有什麼區別?知識的商品化是好事還是壞事?正確地進行這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會使我國知識產業健康和迅速地發展,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自從人類社會誕生以來,物質產品自然是人類體力和腦力勞動的共同成果。然而,自從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產生明顯分工以後,知識作為腦力勞動的特殊成果明顯區別於物質產品,並且可以獨立於物質產品之外。各種科學理論(物理學、電磁學、化學、原子能學、生物學、天文學、管理科學等等)的建立一方面是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技術飛躍和社會進步的前提。在發達的商品經濟社會中,腦力勞動者提供的知識產品(各種理論、觀點、方法、工藝、配方、設計……)同樣作為一種生產要素投入到物質生產過程中去,成為生產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種“軟體”。在信息發揮越來越重要作用的時代里,知識和物質材料同時進入社會生產過程,形成各種產品以供人們的物質和精神消費。同樣的物質材料由於設計(或工藝、配方)的不同,得到不同的價值,其增殖的部分只能說是來源於知識。
知識產品與其他物質產品的再生產過程還有一個明顯的區別之點,物質產品的使用價值是一次性消耗,而知識產品可以通過不斷的積累、壓縮、擴充,把其中的有用部分提煉、濃縮,保存在新的知識產品中,從而成為是人類世代相傳的財富。任何社會生產活動賴以進行的物質資科絕大部分就是當年或上年生產的產品,至多不會超過幾代人的歷史,而指導這些生產活動進行的經驗和知識卻是人類社會誕生以來幾十萬年人類智慧的結晶。這是人類社會能夠加速前進的保證。知識產品具有可積累,可濃縮,可剪輯等特性,其使用壽命與包含的真理相對永久性成正比,物質產品除非改變其使用價值屬性,否則其使用壽命是很短的,也很難積累,濃縮,剪輯遺留給下一代使用。
長期以來,傳統的觀念只是把物質產品當作商品,才具備價值。曾經有的同志認為:“知識……並不具有政治經濟學意義上的價值。”知識產品的價值往往只以包含在物質載體的價值來體現。由於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否認知識有價值自然也就否定了知識可以成為商品。今天我們在面臨知識經濟時代到來的挑戰之時, 我們一方面需要從理論上進一步探討知識成為商品的一系列問題,例如,雖然科技知識已經進入市場,其知識產權也開始得到尊重和保護,但是,以服務於整個社會進步和人類文明為目的的基礎研究和社會科學,其知識產權並未得到相應的肯定和保護,人們往往對能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給以重獎,而對難以直接計算經濟效益的基礎研究和社會科學成果則不捨得投入,使得我們的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不能同步,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經濟健康發展的各種社會弊端不能儘快減少和消除。
另一方面,還需要從理論上和實踐中區別和控制各種知識對人類社會的有益程度。從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使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同步的觀點出發,我們需要從政策上去鼓勵人們多去繼承、學習、創造對人民對國家有利的知識,防止和清除那些無聊、庸俗甚至於有害的東西。然而,首要的問題還是在於大膽承認知識可以成為商品。知識的商品化並不可怕,怕的是缺乏對知識商品的檢測、鑒定和控制能力。要繼續研究如何根據知識商品化過程中呈現的種種特點,使知識的商品化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加快發展我國的知識信息產業,讓新興的知識信息產業在我國呈現一個蓬勃發展、百花爭艷的新局面。
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價值與價格[2]
一、知識商品使用價值的特殊規定性
知識產品的使用價值在於能夠降低或消除人們對主客觀世界認識的不確定性,即其所具有的認知功能。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則不在於其所具有的認知功能,而在於通過其認知功能的發揮,可以使知識商品的擁有者獲得一種生產超額利潤或超額收益的能力。知識商品賦予其擁有者生產超額利潤或超額收益的能力越強,知識商品所具有的使用價值量就越大;反之,知識商品賦予其擁有者生產超額利潤或超額收益的能力越弱,知識商品所具有的使用價值量就越小。具有直接經濟效益的應用性知識產品之所以能成為市場交易的對象,不具有直接經濟效益的理論性知識產品之所以不能成為市場交易的對象,其因蓋源於此。
勿庸置疑,知識產品一經產出,就會作為構成人類認識長河的一個個環節持續地存在下去,其使用價值不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知識商品則有所不同。雖然其所具有的其他非商品性知識產品也同樣具有的認知功能這一使用價值不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但其具有而其他非商品性知識產品卻不具有的生產超額利潤能力這一使用價值則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這是因為,知識商品賦予其擁有者的生產超額利潤的能力,是與擁有者對該知識商品的獨占相關聯的,一旦擁有者對知識商品的獨占格局被打破,知識商品轉化為共用知識產品,超額利潤轉化為一般利潤,存續下去的只是作為一般知識產品的使用價值。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不僅會因獨占轉為共用而喪失,還會因具有更大使用價值的同類新知識商品的面世而部分喪失甚至完全喪失。如果新知識商品只能部分替代原知識商品,原知識商品便只是部分喪失其使用價值,表現為生產超額利潤或超額收益能力的降低;如果新知識商品可完全替代原知識商品,原知識商品便會完全喪失其使用價值,不再具有生產超額利潤或超額收益的能力。
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的狀態,取決於兩大因素:一是領先程度的高低;二是獨占性的強弱。其中任一因素的變動都會引起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的變動,任一因素的消失都會導致知識商品使用價值的喪失。既然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決定於擁有者所獲得的生產超額利潤的能力,那麼,擁有者通過知識商品的使用所獲得的生產超額利潤能力的強弱便成為衡量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大小的尺度。因為知識商品生產超額利潤的能力是潛在的,無法被人們的感官直接感知的,所以只能根據知識商品實際帶來的超額利潤量的多寡對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的大小進行度量。也就是說,知識商品賦予其擁有者生產超額利潤能力的強弱是衡量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的內在尺度,擁有者通過該種能力的運用所實際獲得的超額利潤量的多寡則是衡量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的外在尺度。應該看到,內在尺度與外在尺度,總的說來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差異。其原因在於,擁有者所獲得的超額利潤量不僅與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的大小相關,也與生產工具、勞動者、勞動對象、組織與管理等其他投入要素的狀態相關,當人們用實際所獲得的超額利潤量去度量某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時,就可能發生高估或低估知識商品使用價值量的問題。為了使度量值儘可能準確,無疑應設法剔除其他投入因素對超額利潤或超額收益量的影響。
二、知識商品價值與價值增殖的特殊規定性
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觀點,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商品價值的承擔者。知識商品作為商品的組成部分,其使用價值同樣是其價值的承擔者。但把握知識商品價值的承擔者時,有兩點需要指出:一是知識商品價值的承擔者不是知識的使用價值,而是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因為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會隨知識商品的獨占性、領先性的喪失而喪失,所以知識商品的價值也會隨知識商品的獨占性、領先性的喪失而喪失。二是知識商品的生命周期決定著知識商品價值的轉移與補償周期。知識商品的生命周期,即指知識商品的產出到其使用價值喪失所歷經的時間。隨著知識商品生命里程的推移,知識商品這一投入要素的價值如同固定資產的價值,也會逐漸轉移到產出物中去,再通過產出物的出售獲得相應的補償。
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觀點,商品價值的實體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社會必要勞動。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在不受自然壟斷制約的商品生產的場合,比如工業,表現為在中等生產條件下生產單位商品所必需的勞動時間;在受自然壟斷制約的商品生產的場合,比如農業,則表現為在劣等生產條件下生產單位商品所必需的勞動時間。
依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去闡釋知識商品價值的本質,無疑是正確的,但並不等於在界定知識商品的價值實體與價值尺度時可以照搬照抄上述觀點。廣義的知識商品生產包括原創性知識商品生產與原創性知識商品的複製品生產兩個環節。作為具有首創意義的且可以用作交換的人類的智力成果的原創性知識商品,一旦被生產出來,便意味著人類認識水平已達到了由這一智力成果所體現的高度。由於智力成果本身所具有的使用的非排他性,所以,再進行與其相同的智力勞動就是無價值、無意義的。概言之,原創性知識商品具有惟一性。
既然原創性知識商品具有惟一性,那麼,便不存在生產同種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廠商間的競爭,故而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值量不是決定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而是決定於生產該知識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對此推論,筆者不敢苟同。原創性知識商品所具有的惟一性,可能降低生產同種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廠商間的競爭強度,卻不能消除這種競爭。原創性知識商品具有惟一性,並不意味著生產同種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廠商也具有惟一性。不同的廠商完全有可能不約而同地進行同種原創性知識商品的開發、研製與生產,由此構成相互競爭的關係。所不同的是,該類競爭的結果不是使原創性知識商品成本消耗平均化,而是那些先行獲得專利保護的原創性知識產品得到社會認可,其消耗被視為有效消耗,其他廠商開發的同種產品則得不到社會的認可,其消耗被視為無效消耗。在這種情況下,先行獲得專利保護的原創性知識商品所耗費的勞動時間,顯然就是決定該種原創性知識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還應該看到,原創性知識商品所具有的惟一性,雖然抑制了生產同種原創性知識商品廠商間的競爭,卻使生產具有相互替代關係的同類原創性知識商品廠商間的競爭上升為原創性知識商品生產競爭的主要形式。具體說來,當一批功效相同但技術路線不同的原創性知識商品被同時推向市場時,因為該批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功效是相同的,所以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其市場價格也應該是相同的。這樣,便可能發生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那些實際生產耗費大於其市場價格的原創性知識商品所實現的價值會小於其實際生產耗費;二是那些實際生產耗費小於其市場價格的原創性知識商品所實現的價值會大於其實際生產耗費;三是那些實際生產耗費等於其市場價格的原創性知識商品所實現的價值會等於其實際生產耗費。在利益驅動與競爭機制的作用下,同類原創性知識商品的物化勞動與活勞動耗費便具有一種平均化趨勢。
從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值量決定於開發原創性知識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量這一觀點出發,是否可得出原創性知識商品複製品的價值量決定於生產原創性知識商品複製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量的結論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原創性知識商品複製品的價值量應該是原創性知識商品價值的攤銷額與生產複製品時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所形成的價值增量的總和。在生產複製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量既定的前提下,原創性知識商品複製品.
價值的大小與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值攤銷額的大小正相關。知識商品複製品的數量越多,單位複製品中的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值攤銷額就越小,原創性知識商品複製品的價值就越小;反之,知識商品複製品的數量越少,單位複製品中的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值攤銷額就越大,原創性知識商品複製品的價值量也就越大;知識商品複製品數量趨於無窮大,單位複製品中的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值攤銷額便趨近於零,原創性知識商品複製品的價值也就近乎由生產複製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決定。
三、知識商品價格的特殊規定性
對同一事物考察的角度不同,所得到的價值判斷也不同。對原創性知識商品考察的角度不同,得到的價值判斷也不同。比如,從需求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創性知識商品的使用價值判斷;從供給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勞動價值判斷。從需求與供給綜合的角度,可以得到原創性知識商品的交換價值判斷。原創性知識商品的交換價值,是原創性知識商品與任一其他商品的交換比率。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格,則是原創性知識商品與作為一般等價物的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換比率。
既然原創性知識商品具有惟一性,那麼,原創性知識商品的有效供給者必然具有惟一性,進而,原創性知識商品生產也必然具有壟斷性。但這種壟斷,不是一種完全壟斷,而是一種非完全壟斷。其原因在於,原創性知識商品的有效供給者雖然是惟一的,具有相互替代關係的原創性知識商品的有效供給者卻不是惟一的。圍繞具有相互替代關係的同類原創性知識商品所展開的有效供給者之間的競爭,無疑會不同程度地打破供給者對原創性知識商品價格的壟斷,賦予原創性知識商品價格以非完全壟斷價格的性質。
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價格作為一種壟斷價格,無疑會使其生產經營者在專利保護期內穩定地獲得一筆超額利潤。然而,原創性知識商品生產經營者所獲得的超額利潤,並不是原創性知識商品所帶來的超額利潤的全部。在原創性知識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和原創性知識商品的擁有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分割原創性知識商品的超額利潤的關係,其分割比率則與原創性知識商品價格的形成、變動過程密切相關。在商品市場上,儘管供給者之間、需求者之間的競爭都會對商品價格的形成及其變動產生影響,但對商品價格的形成及其變動具有主導性作用的仍然是需求者與供給者之間的競爭。需求者之所以會產生對原創性知識商品的需求,是因為原創性知識商品的使用能夠給其帶來超額利潤,否則,他就會去使用那些無須付費,又無須承擔任何風險的常規知識與常規技術,而不會去購買那些既要付費,又要承擔風險的先進知識與先進技術。正因為如此,那些具有直接經濟效益的知識產品才可能作為商品來交換。在正常情況下,原創性知識商品的供給者,占有的只能是原創性知識商品超額利潤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則被讓渡給需求者。原創性知識商品的超額利潤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分割比率,是由原創性知識商品的市場供求狀況來決定的。當原創性知識商品供不應求時,其銷售價格會高些,供給者占有超額利潤的比率會大些;原創性知識商品供過於求時,其銷售價格會低些,供給者占有超額利潤的比率會小些。當原創性知識商品供求平衡時,原創性知識商品的超額利潤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分割比率則會按照平均利潤率原則來確定。
知識產品使用的本身不具有排他性,但為了對知識生產活動進行有效的激勵,確保知識生產者的支出獲得相應的補償,卻有必要通過私有產權制度安排賦予那些具有直接經濟效益的知識產品以使用的排他性,由此便產生了知識產品的先天共用性和知識商品的後天排他性的矛盾。為瞭解決這一矛盾,知識商品使用權交易這一方式應運而生。在以知識商品的使用權作為交易對象的經濟活動中,知識商品的生產者在繼續保有知識商品所有權的同時,可以把知識商品的使用權出售給單個需求者,也可以把知識商品的使用權出售給多個需求者;可以把知識商品在法定保護期內的使用權一次性出售給需求者,也可以把知識商品在法定保護期內的使用權分期出售給需求者。知識商品使用權的出售方式不同,其出售價格也不相同。一般說來,使用權的讓渡對象越多,讓渡的期限越短,使用權的約束條件越苛刻,其價格就越低;反之,使用權的讓渡對象越寡,讓渡的期限越長,使用權的約束條件越寬鬆,其價格就越高。
既然知識商品所有權的轉讓是知識商品全部權益的出售,知識商品使用權的轉讓是知識商品部分權益的出售,那麼,知識商品所有權的價格就應該等於知識商品使用權價格的總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知識商品所有權價格與其使有權價格總和相等,必須滿足兩大條件:一是知識商品所有權的購買者與知識商品使用權的購買者對知識要素單位產出的凈收益具有完全相同的預期;二是知識商品所有權的購買者與知識商品使用權的購買者對知識要素的總產出具有完全相同的預期。由於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這兩個條件近乎不可能具備特別是不可能同時具備,知識商品所有權價格不等於知識商品使用權價格總和便成為常態,所以才有必要對所有權交易與使用權交易兩種方式進行比較、權衡與優化選擇。在進行二者的優化選擇時,筆者認為,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知識商品現期市場需求與預期市場需求的差異。一般說來,如果知識商品的預期市場需求大於現期市場需求,出售者宜採用讓渡使用權的方式,購買者則宜採用購買所有權的方式;如果知識商品的預期市場需求小於現期市場需求,出售者宜採用讓渡所有權的方式,購買者則宜採用購買使用權的方式。
二是知識商品需求者的購買能力。購買能力越強,進行所有權交易的成功機率就越高;反之,知識商品需求者的購買能力越弱,進行所有權交易的成功機率就越低。至於現實的知識商品交易是採用所有權交易方式成交抑或採用使用權交易方式成交,則最終取決於在市場供求狀態約束下的供求雙方的競爭與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