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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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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T.R,T/R)

目錄

信托收據概述

  信托收據,又被稱為受托人收據(bailee receipt)或留置權書(letter of lien)或信托證(letter of trust)。

  信托收據(TRUST RECEIPT)的界定頗富爭議,因為各國在委托人—銀行對信托財產—進口貨物的權利有不同的主張,因此信托收據的含義也就各有不同。但一般而言,所謂信托收據是指:為了進口或本地購貨融資,由進口商或本地購貨商與提供融資的銀行所簽署的協議,協議表明進口商或本地購貨商作為銀行的代理人(委托人)為銀行處理(出售)貨物,因進口商該行為所帶來的利益應優先用於償還銀行提供融資所產生的債務。從而從銀行獲取短期融資的一項業務。

  信托收據含義概括為: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資金(或信用),並以所提供的動產標的物之所有權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受托人(例如進口商)則依據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約定對前述標的物進行處分,並把處分標的物的對價(即款項)交付給委托人(例如開證銀行)。這種交易模式,在國際貿易中被稱為“信托收據制度”,通常是銀行為進口商提供的資金融通服務,在交易未付清票款之前允許進口商憑藉其所出具的信托收據先行領取單證提貨以出售,然後以銷售所得的款項清償票款。在這樣一種貿易金融制度中,其法律關係如下:銀行是委托人,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受托人如果違反信托合同或其他信托約定,則銀行作為委托人可以隨時收回標的物,以保障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種信托收據制度在早期是依據習慣法來處理的,但是,美國後來專門制訂了Uniform Trust Receipt Act,即通常所說的“統一信托收據法”,由此使信托收據制度步入了法典化的發展道路。

信托收據適用範圍

  1、在銀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

2、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於承兌交單進口代收單據。

3、申辦進口押匯。

信托收據的業務內容

   信托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托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

  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併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信托收據申請條件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於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托收據;

  3.信托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托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

  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併在加工後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並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用銷售收入歸還全部銀行墊款。

信托收據的意義及特點

  我國的銀行業對信托收據的界定亦有分歧。如《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中指出:“信托收據實際上是客戶將自己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的確認書,持有該收據既意味著銀行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銀行憑信托收據將貨權憑證交予進口商,並代進口商付款,進口商則作為銀行的代理人保管有關單據和貨物,代理銀行銷售貨物,並將貨款收回交給銀行。”但是也有的銀行實踐表明,所謂的銀行信托收據是以質押擔保為基礎的,銀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要求進口商簽定協議,使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和貨物成為銀行債券的質押品,然後銀行再通過信托收據將貨物和單證叫給進口商處置,這種持有和處置是以銀行委托人身份進行的。

  英國和香港地區的法制中的信托收據之意義可從法官ASTBURY的如下論斷來透視:“銀行的質權在存放提貨單和其他所有權文件時已經完全得到。這些信托書知識這些事情的:記錄銀行授予公司接受的權力,說明出質人受權代受質人變賣貨物的條款。銀行的質權和他作為受質人的權利根本不是根據這些文件所產生的,而是根據原來的質權所產生的[見“哈伯德”案(EX PARTE HUBBARD)。銀行作為受質人有權不時變賣有關的貨物,讓變賣專家(在這宗案里,出質人)進行,對銀行來說是更方便的事,而全國各地的慣例都是這樣的。他們明顯有權這麼做,把提貨單及其他所有權文件交出讓他人變賣,絲毫不影響他們的質權[見‘西比銀行訴波音特’案(North Western Bank v Poynter)]”。由此論斷可知,信托收據是出質人進口商和受質人銀行以質押關係為基礎建立的信托關係,它不是獨立的擔保合同關係,而是在信托收據簽署著前已經有擔保權關係的存在。它也不是以所有權的轉移為基礎的,即進口商沒有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到銀行身上。

  儘管信托收據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托收據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信托收據是一種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係是有關信托財產處分的信托法律關係。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係不是擔保法律關係,儘管這種收據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券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並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係。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於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係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係並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據之外建立保證關係,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券的維護。

  第二,信托收據是以委托人—銀行對進口貨物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權利為前提的。因為各國信托法制都要求信托關係建立,需以委托人對信托財產擁有合法權利為基礎。由於進口貿易中,貨物的權利憑證—提單等的所有權主題通常是買方(進口商),因此要使銀行取得貨物的合法權利,銀行和進口商意見必須在構建信托關係之前通過協議將貨物的權利轉移到銀行身上,如通過提單的背書轉讓、在信托收據中聲明所有權歸屬於銀行或通過訂立質押協議將貨物出資給銀行。具體選擇有賴於各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如果法律對質押法律關係不允許質權人將質物叫給出資人,且沒有給予進出口貿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則銀行必須以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來保證信托收據及其構件關係的合法性。如果法律對質押關係中質物的占有和處分有特別的例外規定,則可以質押關係作為信托關係的基礎關係。

  第三,信托收據的基本功能在於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併為銀行債券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托收據是基於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制服賣方的款項。銀行為了保護其債券,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並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有限用語償還銀行的款項。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托收據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後,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信托關係的構件也就旨在於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托關係來區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券、債務。以為各國信托法都強調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相對獨立性,如日本〈信托法〉規定:“受托者不論以任何人的名義,不得將信托財產作為自有,也不得對此取得權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況,經法院批准,將信托財產作為自有財產者不在此限”。信托財產的債券與不屬於信托財產的債務,不得兩相抵消。”“信托財產必須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但對錢款形式的信托財產,只要分清計算即可。”

  第四,信托收據所構建的信托關係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托關係, 它不同於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托。其獨特性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1)信托關係主題與信托財產關係的特殊性。信托的主題一方——銀行是臨時性地針對信托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托財產本身並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於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債券通過協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係。

  (2)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關係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據下,委托人與受兔熱鬧意見不僅有信托關係,而且有債券債務關係,並且這種債券債務關係還是信托關係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托關係都不存在這種情況。

  (3)在信托收據下,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托收據是基於質押關係而產生,則受托人——進口商仍然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知識因為受托人自願將該財產出質給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托收據是基於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托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請寬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並不旨在於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

  (4)針對信托財產的信托權責主要表現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托關係的存續也將表現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財產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將所得收益用語償還銀行的債務,信托關係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托法律關係中,更多的是強調受托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

  (5)從信托財產與受托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後菜油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托財產法律關係中,在設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托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於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權責之後。

我國銀行有關信托收據的操作實踐

一、中國銀行有關信托收據的操作要求

  根據《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務基本規定》,信托收據實質上是可戶將自己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的確認書,持有該收據即意味著銀行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客戶僅為銀行的受托人代銀行處理該批貨物(包括存倉、代購保險、銷售等)。客戶向我申請敘辦進口押匯時,需向我行出具一份信托收據,將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我行,銀行憑此將貨權憑證交予客戶,並代客戶付款。

  中國銀行對於信托收據的操作提出瞭如下具體要求:

  (1)信托收據的適用範圍。信托收據是進口押匯業務的必備文件。客戶如申請辦理進口押匯業務,必須簽具信托收據。此外,信托收據還適用於如下情形:在銀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於承兌交單進口代收單據

  (2)信托收據的內容。信托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信托人代銀行保管有關單據和貨物,同時:保證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單據;在售貨前代購保險以保證貨物的安全;在銀行要求下將貨物歸還給銀行;允許銀行職員或代理人在任何時候進入倉庫檢查貨物;不以有關貨物或所受到的貨款抵押給他人;代銀行保管售貨後所收回的貨款。

  (3)信托收據業務需逐筆申請,逐筆使用。客戶在信用證項下單到付款/承兌日前向我行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須明確信托收據金額、期限、具體的保證、還款方式、還款責任及違約處理等。

  (4)信托收據所適用的融資範圍。中國銀行原則上給客戶提供的信托收據融資適用於在中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 或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經委托行寄給中行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於承兌交單進口代收單據。對詐騙多發地區的進口結算和遠期進口結算,辦理信托收據融資要從嚴掌握。

  (5)信托收據與開證額度管理。辦理信托收據應相應扣減開證額度,並歸入專捲備案,同時需逐筆保留有關業務的發票和運輸單據副本備查。客戶歸還進口押匯融資款後應相應恢復開證的額度。

二、中國建設銀行有關信托收據的操作要求

  《中國建設銀行信用證(進口)押匯管理規定》對信托收據的操作作了規範,其具體要求有:

  (1)將信托收據作為進口押匯的必備文件。開證申請人向建行提出進口押匯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文件:進口押匯申請書;信托收據;最近二年的財務報表;建行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信托收據的功能在於預借單據。建行文件要求信托收據規定:押匯申請人以信托方式預借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

  (3)信托收據嚴格規範押匯申請人的承諾。這些承諾具體包括:

  (A)作為受托人將為銀行持有上述單據及其單據代表的所有貨物,代為銀行卸貨、儲存、製造、加工、出售,並於售貨收妥款項時立即交予銀行,而不得有任何扣減。

  (B)所有貨物出售後,銀行有權向貨物買方收取貨款,併發出有效收據,而不必預先通知本公司。

  (C)本收據所列貨物所有權屬銀行且同意在銀行設立抵押(質押)繼續完全有效,本公司保證不再將其抵押(質押)給他人,直到所述貨物售出、貨款為銀行收到且本公司欠銀行的本金利息和費用清償為止。

  (D)本收據所列貨物出售前,本公司保證向銀行提交貨物的有關文件或按銀行的指示存倉,並將倉單做成以銀行為抬頭或按銀行其他要求辦理。

  (E)本公司將按本收據所列貨物的十足價值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購買相應保險,以受托人身份代銀行持有(併在銀行要求時可隨時向銀行提交以銀行為收益人或將收益權背書轉讓給銀行的)保險單或保險契約,本公司保證簽署為方便銀行提貨和索賠所必需的一切文件。

  (F)如保險單項下發生索償,本公司將立即通知銀行,並於收到保險賠償金後立即交予銀行,銀行有權決定和檢查貨物的運輸方式、存放地點、方式和投保的險別。本公司保證為銀行提供方便,包括允許銀行人員進入本公司擁有、占有或管理的倉庫和場地。

  (G)銀行有權在下表所列的最後付款日期或最後付款日之後對銀行有利的其他日期,從本公司賬戶扣回全部授信額、利息和費用。

  (H)一經銀行要求,本公司立即將貨權憑證、單據及其他文件退還給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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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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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4.84.* 在 2012年5月18日 13:3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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