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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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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環境行政監督檢查[1]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指環境執法機關為實現環境管理的職能,對相對人是否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具體行政決定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相對人是否遵守環境法律、法規所作的監督檢查;另一種是相對人是否執行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和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所作的監督檢查。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的種類[2]

  1.一般監督與特定監督

  根據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否為特定人所進行的分類,一般監督不是對特定單位和個人進行的監督檢查,如某一區域內的環境質量監測就具有普查的性質。特定監督是環境管理機關對特定的相對人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如:環保局對某排污單位實施現場檢查,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並非截然分開,在同一管理機關,針對特定對象的檢查即為特定監督檢查,而當其不針對特定對象時,即為一般監督檢查。

  2.依職權的監督檢查和依授權的監督檢查

  這是根據監督檢查的來源不同所進行的分類,依職權的監督檢查是環境管理主體依照組織法或規定某一管理機關的法律法規所享有的監督檢查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環境主管機關實施的監督應是職權監督。

  依授權的監督檢查是指在環境管理法律法規中授予其他行政機關環境監督檢查的權利。這種權利比較具體和明確,有關法律法規是表明某一機關享有環境監督檢查權的法律依據。

  3.事先監督檢查和事後監督檢查

  這是根據進行監督檢查時間的不同所進行的分類。事先監督檢查是在相對人完成某一行為以前所作的監督檢查,如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檢查建設項目的施工情況等。事後檢查是在相對人完成某一行為以後的檢查,如建設項目竣工投產後的環境質量監測,現場檢查等。監督檢查的時間直接影響到環境執法行為的效果,一般來說事先監督具有防患於未然的功效,事後監督只能是發現問題後亡羊補牢。但若將事後監督的事項提前,則會影響管理效率。因此,必須綜合考慮各種情況,妥善地在法律法規中規定監督檢查的時間。

  4.守法監督檢查,執行監督檢查

  守法監督檢查是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情況所實旅的監督檢查。環保機關對企事業單位遵守環保法、保護和改善環境方面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執行監督檢查是對相對於執行環境管理主體的行政處理和處罰決定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如環保部門在對排污單位作出繳納滯納金的決定以後,對排污單位是否確實繳納滯納金所作的監督檢查。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3]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不同於行政法制監督,它有自己的特征:

  1.環境行政監督檢查是環境行政主體對被管理人的監督檢查。

  2.環境行政監督檢查以被管理人為監督對象;其檢查的內容是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情況。

  3.環境行政監督檢查的目的在於實現國家管理環境的職能

  4.環境行政監督檢查一般採用審查、檢查、登記、考核、統計等方法。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3]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和措施在環境法的各有關法規中作了規定,歸納起來有如下方面:

  1.環境監測,監測是主管部門瞭解一定區域內的環境狀況,掌握排污的具體情況,實施監督的重要方法。

  2.審查,即環境行政主體為了履行職責,調閱相對人有關環境保護的計劃報表、帳冊、設計任務書、報告書、報告表等材料,並要求相對人就有關材料進行說明的監督方式。

  3.現場檢查,即環境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直接深入現場進行檢查,檢查環境法的實施情況或環境行政處理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現場檢查現已成為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4.考核,即環境行政主體通過考核對一定區域內的相對人實施的監督。

  5.統計,即負有統計義務的被管理者向管理者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要求上報統計報表,由管理者綜合分析,以幫助決策的基礎性工作。

  6.送達違法通知書。管理人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時向違法者送達的一種提示性文書,要求其採取措施,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

  7.即時強制,即在緊急情況下,環境行政主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正在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人、行為或物所採取的強制措施:採取即時強制措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中的權利和義務[3]

  環境行政監督檢查雖然不直接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但它與行政處理決定有密切聯繫,可能成為行政處理決定的前提,間接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因此,在環境行政監督檢查中,雙方必須享有一定程式上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

  環境行政主體,有權依職權或法律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如果相對人拒絕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有權依法進行處罰,如仍不接受,還可以強制執行。但環境行政主體有義務依法辦事,在監督檢查的方法和程式上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同時有為相對人保守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義務。

  環境相對人有拒絕不合法的監督檢查的權利。對於合法的監督檢查,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不得弄虛作假和違抗拒絕檢查。

參考文獻

  1. 劉慧,劉湘編著.環保法律知識手冊.中國社會出版社,2004
  2. 尤秉德,孫仲林主編.基層環境管理與執法.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8
  3. 3.0 3.1 3.2 蔡守秋.環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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