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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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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環境刑事訴訟[1]

  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式,揭露和證實環境犯罪,追究環境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活動

環境刑事訴訟的類型[2]

  環境刑事訴訟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依據提起環境刑事訴訟的基礎行為的性質不同,可以將環境刑事訴訟分為以下三類:

  (一)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

  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環境污染行為而引發的環境刑事訴訟。它在環境刑事訴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可以說是最為常見的環境刑事訴訟。提起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的原因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種類:

  (1)環境污染行為引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2)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

  (3)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

  (4)走私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

  污染型環境刑事訴訟的特征是無論其原因行為為何,都具有污染環境的事實或者有污染環境的危險,都是以污染環境這一事實作為提起環境刑事訴訟的基礎行為。

  (二)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

  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資源破壞行為而引發的環境刑事訴訟。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的原因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種類:

  (1)非法捕撈水產品;

  (2)非法狩獵;

  (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5)非法占用農用地;

  (6)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

  (7)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盜伐、濫伐林木;

  (8)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

  (9)非法採伐、毀壞珍稀植物;

  (10)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珍稀植物、珍貴樹木製品、珍稀植物製品。

  破壞型環境刑事訴訟的一個鮮明特質是無論其原因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表現,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不是直接對環境資源進行了破壞,就是對這種破壞行為提供了某種形式的“幫助”或促進,形成對環境資源的間接破壞。

  (三)職務型環境刑事訴訟

  職務型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因職務原因而引發的環境刑事訴訟,這主要是對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環境行政機關的職員因環境監管不嚴、玩忽職守,導致重大環境事故發生而設置的環境刑事訴訟。近年來,我國有不少因為環境監管失職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案例

環境刑事訴訟的特點[3]

  環境刑事訴訟是國家檢察機關為追究環境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它的起訴人只能是人民檢察機關,其他機關和個人無權提起。因此,環境刑事訴訟不同於環境行政訴訟環境民事訴訟,其表現為如下幾點。

  1.案件的性質不同

  環境行政訴訟審理的是環境行政爭議案,環境民事訴訟審理的是環境民事糾紛案,而環境刑事訴訟審理的是危害環境、構成犯罪的刑事犯罪案件。

  2.訴訟當事人不同

  環境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具有行政權的環境管理機關;環境民事訴訟的被告既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環境管理機關;而環境刑事訴訟的被告只能是故意或過失污染或破壞環境並使其受到嚴重損害,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依法應受刑罰的自然人或法人。

  3.訴訟的提起人不同

  環境行政訴訟和環境民事訴訟均是由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提起訴訟,而環境刑事訴訟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訴訟。

  4.訴訟的目的不同

  環境行政訴訟的目的是解決行政爭議,糾正不當行政,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環境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使受到污染或損害者得到應有的賠償。而環境刑事訴訟的目的是為了查明犯罪事實,適用刑罰懲罰犯罪,保護環境和公眾的健康。

環境刑事訴訟的程式[4]

  (1)立案。立案是指司法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環境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決定作為環境刑事案件開展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有環境犯罪事實,即事實條件;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法律條件。

  立案的程式包括:立案材料的提出和接受,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審查後的決定。

  (2)偵查。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

  偵查階段的任務是: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查緝犯罪嫌疑人,結合偵查破案做好防範工作。在有些案件中,追繳贓物也是它的一項重要任務。

  主要偵查活動有: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

  (3)提起公訴。提起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或者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代表國家提請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階段的任務是:審查起訴,依據事實和法律,解決是否將被告人交付審判的問題,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決定。

  (4)第一審程式第一審程式就是人民法院對環境刑事案件作初次審理和判決的程式。

  第一審程式的任務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開庭的決定;如果開庭審判,則在公訴人、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查明案件事實,核實各種證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解決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應否處以刑罰、適用什麼刑罰的問題,並通過審判向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法庭審判可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宣判五個階段。

  (5)第二審程式第二審程式又稱上訴審程式,它是指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等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重新審理的程式。

  第二審程式的任務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或者抗訴,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全面審查,依法維持正確的判決、裁定,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並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環境刑事訴訟應註意的問題[1]

  1.環境刑事案件的管轄

  環境刑事案件的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直接受理環境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環境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的分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環境刑事案件的管轄分為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

  (1)職能管轄

  又稱為立案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直接受理環境刑事案件上的分工。職能管轄劃分的依據是公、檢、法所行使的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偵查的輕微的環境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國家工作人員因為瀆職、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等侵犯公民環境權益,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重大損失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以及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公安機關直接受理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所有環境刑事案件。

  (2)審判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對第一審環境刑事案件的分工。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門管轄。

  ①級別管轄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許可權上的分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絕大多數的第一審普通環境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環境刑事案件以及涉外的環境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環境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範圍內罕見或在國際上有重大影響的環境刑事案件。

  ②地域管轄

  是指同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刑事案件的範圍分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環境刑事案件有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環境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環境刑事案件,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負責審判。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3)專門管轄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刑事案件。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及其他專門法院。

  2.環境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由於環境犯罪行為不同程度的給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造成損害,因此在追究環境犯罪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往往涉及到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而追究民事賠償責任的方式則是環境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

  所謂環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環境刑事訴訟過程中,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以及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損失,附帶提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

  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死亡,他的近親屬也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無訴訟行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被害人承擔了喪葬費、醫療費、差旅費、護理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在被害人既無近親屬又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

  在環境刑事訴訟過程中,即從環境刑事案件立案以後到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前的各個訴訟階段,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法

  被害人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也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在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環境刑事案件同時審理並且作出判決。只有當一併審理可能造成環境刑事案件的處理過分遲延時,才可以在環境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原則上應當按照環境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式進行。但因附帶民事訴訟實際上具有民事訴訟的性質,因此,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程式有關規定,比如,原告可以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可以調解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郭正 盧莎 主編.環境法規.化學工業出版社,2004年07月第1版.
  2. 呂忠梅主編.環境法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08.
  3. 郭正主編.環境法規.化學工業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4. 張梓太 吳衛星等編著.環境與資源法學.科學出版社,2002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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