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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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經濟學(Criminal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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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原理和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分析、探討經濟等利益因素與犯罪人的意識相互作用的規律及預防、控制犯罪的對策理論的一門新興學科。 此門學科是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綜合運用最大化假定、理性、成本等經濟學的概念、判斷和方法對犯罪的產生原因、運行過程、社會危害進行分析,併進而尋求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
犯罪經濟學運用經濟學的理論概念對犯罪進行分析的過程中涉及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利用經濟學的觀點對犯罪產生及其發展的原因進行個體分析,認為犯罪產生的原因在於犯罪人因實施犯罪所得到的收益大於其為犯罪所投入的成本。行為人之所以犯罪,原因在於行為人是理性的,精於計算的價值最大化者,在他權衡犯罪所得大於因犯罪而可能遭受諸如刑罰懲罰的損失時,追求利益的動機刺激他實施犯罪。也就是說,犯罪產生和存在的原因在於利益的刺激。從廣義上講,犯罪的成本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犯罪活動使社會付出的成本代價,主要是指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團體及私人為避免犯罪的侵害所進行的花費,除此之外還包括犯罪個體為實施犯罪所進行的投入,二是因逮捕拘押並判罪而產生的成本。從狹義上講,犯罪的成本僅指犯罪的個體為實施犯罪而支付的成本代價。它由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和犯罪的懲罰成本三部分構成。直接成本,即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直接投入的物力和人力。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是指由於一個人地一部分時間用於犯罪,那麼通過合法活動謀利的時間就會減少,因此自動放棄的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純收益既為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懲罰成本,這是一種或然性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機關偵破並判處刑罰對犯罪人所造成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損失。狹義的犯罪成本和犯罪的收益相對應,犯罪的收益僅是針對犯罪者個體而言,指犯罪人從犯罪中所得到的利益。當犯罪收益 >(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時間機會成本+犯罪的懲罰成本)×被判罪的概率,此人就會從事犯罪行為。
其次,對和犯罪人在犯罪過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有關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其中主要是對各種威懾手段進行經濟學的考察,以尋求最為適合的方法和手段,設置最佳的刑罰體系。最有效地預防、懲治犯罪,關鍵在於設置最佳的刑罰體系,即刑罰的設置水平應是預期的刑罰成本大於犯罪人的預期犯罪收益。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設置刑罰、適用刑罰來預防懲治犯罪時,不能不註意刑罰的嚴厲性,但必須同時註意提高刑罰的確定性;在設置刑罰的嚴厲性時,必須將其與犯罪不同的性質或不同的危害程度相適應,講究刑罰的邊際威懾效用。(邊際效用指用人們對物的效用的主觀評價說明商品價值,而人們對某物品的贊賞、愛好、滿足隨著物的消費的增多而下降。)如果不顧刑罰的確定性和犯罪性質及其嚴重程度的差別,一味地追求刑罰的嚴厲性,非但不能實現預防、懲罰犯罪的目的,相反會促使犯罪的嚴重化和刑罰本身功能的貶值。此外,在設置最佳刑罰體系時,還強調刑罰威懾對象的最高水平範圍應有所限制,即刑罰不應把偶而會發生的,但預防成本又極昂貴、付出的代價會巨大的危害行為作為自己的威懾對象。否則,刑罰給社會及其成員所帶來的負效果將大大超過刑罰威懾效果所帶來的收益。刑法調控範圍應有自己的最大範圍的限制,刑法的觸角不應該涉及社會所有領域尤其是那些無法適用刑法或運用刑法代價特別昂貴的領域。
最後,基於上述兩項的分析,犯罪經濟學努力尋求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將社會因犯罪所消耗的成本維持在一個最低水平,在這一水平上為控制犯罪投入的成本等於其邊際收益。
第一,犯罪經濟學主要運用經濟學的理論、方法、概念等對犯罪這一社會現象進行分析。犯罪經濟學是20世紀產生的,是犯罪學領域中的一個新興分支學科,犯罪經濟學拋棄了傳統的犯罪學的研究方法,從經濟學這一新的視角看待犯罪問題,將犯罪看作是經濟領域的現象,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對犯罪現象以加研究。犯罪經濟學主要吸收了新古典微觀經濟學的理論和概念,即最大化、效益、均衡這三個概念,供給與需求理論、成本與效益理論、經濟活動中的均衡理論這三個理論。犯罪經濟學完全將犯罪研究納入到純粹的經濟學軌道,將其研究的任何對象性內容都要與最大化目標、最佳效益相聯繫,探求犯罪人實施犯罪的經濟效益原因,以及犯罪控制對策的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模式。其核心是進行成本與效益的對比分析,實現犯罪控制的社會成本資源配置最優化。
第二,由上述特點決定的,犯罪經濟學主要應用定量分析,並且較多地建立數學模型,而不僅限於犯罪社會學的定性分析。針對犯罪,犯罪經濟學從經濟學投入產出理論入手,著重分析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針對於刑罰和其他犯罪控制手段,犯罪經濟學也運用經濟學的原理加以分析,從而促進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動和社會預防犯罪手段的成本降低,代價減少,效益增大,促進社會資源有效益地利用和社會財富的增值。所以成本和收益的量化比較是犯罪經濟學的核心內容,還經常會運用到數字函數的理論以及藉助函數圖象來進行研究,最基本的數學知識是犯罪經濟學研究所必備的。
第三,正義和效益的關係問題,是犯罪經濟學的爭論焦點。犯罪經濟學的所有的問題都圍繞尋求一種旨在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而展開。源於此,不少人便認為刑法的經濟分析理論中強調效益,忽視甚至是否定刑法公正。事實上,犯罪經濟學在這一點上,一直受到人們的批判。就刑法效益與刑法公正關係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觀點:刑法公正優先說,效益與公正兼容說,刑法效益優先說以及刑法公正是刑法效益的內容之一說。僅管爭議頗多,但越來越多的學者都走向中庸,基本上持正義和效益相互協調的觀點。
犯罪經濟學的主要應用理論[1]
(一)理性選擇理論
犯罪經濟學關於犯罪原因的理論一反傳統的社會學)法學的犯罪原因理論。傳統社會學)法學的犯罪原因理論都是把犯罪人同普通人區別看待的。認為人有好壞之分,“好人”和“壞人”二者的理智不同,對外來刺激的反應不同。“好人”具有足夠的理智承受外來的刺激,而“壞人”則不具備足夠的理智承受外來的刺激。犯罪經濟學則認為人在理智上沒有區別,犯罪人同普通人一樣,他們的活動,如普通人的正常活動。犯罪人的犯罪活動都是在理性的指導下進行的,都是得失關係和效用理性選擇的結果。因此,它把一切人都視為“經濟人”作為理論假設,把“經濟人”追求利益(效用)最大化作為支配人類的普遍動因。正因為如此,每個人的經濟行為)非經濟行為均可歸結為是在既定約束條件下作出的理性選擇,從而謀取最大限度的利益。這裡所說的既定條件,在經濟行為中即指市場消費者可支配的收入及其需求偏好,在非經濟行為中如幹部選用制度,也有類似市場的國家管理的需要,被選拔對象的自身才幹與其意願偏好。同理,犯罪也是如此。犯罪人所以選擇犯罪,也正是由於他們在權衡了一定條件下各種不同謀利方式所需的成本和預期獲得的收益之後作出的理性選擇。這正如其他人選擇正常職業一樣,從理性上來看並無本質區別。犯罪經濟學家以此為出發點,把問題集中到對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來,從而使用一系列經濟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犯罪行為)動機和控制方法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和研究。
(二)成本和收益理論
犯罪經濟學認為,犯罪既是一種供給,又是一種消費,所以人類生活中實際存在一種犯罪市場。而犯罪人的犯罪活動也相當於經濟人或企業的經濟活動,他們在進行犯罪活動時都需要有成本的投入。比如時間的機會成本的投入)購買犯罪工具的物質財富的投入)購買贓物的資金投入)逃避處罰時的消費投入等等。這些成本的投入都要與預期收益作權衡投入比犯罪預期收益及遭到懲罰的可能性大時,他們就會停止犯罪。否則,即會實施犯罪。這種權衡利弊的分析,實際上就是理性分析。
(三)懲罰成本與懲罰機率理論
懲罰成本也是一種預期成本。一個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到懲罰的期望值就是懲罰機率與懲罰的乘積。當懲罰機率或懲罰的可能性提高時,懲罰成本就會上升,因而可以阻止犯罪的實施。如果預期成本固定,調整懲罰機率或懲罰,對降低犯罪率就會發生作用。
(四)邊際效用理論
這種理論是19世紀出現的一種資產階級經濟學理論,曾被稱為19世紀的“邊際革命”。其產生以後,即被資產階級經濟學家廣泛認同和運用。所謂邊際效用理論,就是用人們對物品效用的主觀評價說明商品價值。從邊際效用決定價值思想的產生,到形成為一種理論,大約經過了一個多世紀。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邊際效用理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奧地利的門格爾,英國的傑文斯和法國的瓦爾拉等人。在他們的著作中都宣揚了邊際效用決定商品價值的思想。後來奧地利的龐巴維克等人系統全面地論述了邊際效用理論,成為該理論的完成者。邊際效用理論認為,商品的價值是由人們對它的效用主觀評價決定的。價值就是經濟人對於財貨所具有的意義所下的判斷。因而,一些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認為,它不存在於經濟人意識之外,財貨之所以有價值,乃是因為沒有它就得不到喜悅或愉快感,得到它就能免除一種沒有它就必須忍受的痛苦。這種價值定義,抽去了價值作為人類抽象勞動凝結的物質內容,丟掉了價值所體現的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
邊際效用理論還認為,人對物品效用的主觀評價是以其稀缺性為條件的。物品的“稀缺性”是交換價值存在的原因,它與物品的效用性相結合極為重要。價值大小取決於人們對物品欲望的強弱,或物品對人們的效用大小。人們對物品的欲望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欲望的種類,另一類是欲望的強度。決定物品價值的主要是欲望的強度。比如人們在拍賣會上出高價購買物品,除其經濟實力具備外,主要因素還是他具有比別人更強烈的欲望。邊際效應的原理是人們的商品交換必須依據的法則和經濟學的根基。
犯罪經濟學的學科性質與地位[2]
關於犯罪經濟學的學科性質,一些譯著是作為經濟學叢書出版的。由此可見,是將其作為經濟學分支學科對待的。這種學科定性,如果從考察經濟關係出發,是具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是以該學科運用的理論和方法為根據,則是不正確的。站在經濟學理論和經濟分析方法角度來看,將犯罪經濟學作為經濟學的分支學科,雖然似乎是應得之義,但學科的劃分不能以它所應用的理論或方法為根據。如果那樣,按邏輯推論下去,有些社會科學應用了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它們豈不都成了自然科學的分支學科。一切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都應用哲學的方法論分析問題,因為哲學是關於自然、社會和思維的最一般規律的概括與總結,那它們豈不也都成了哲學的分支學科。顯然,指導學科的應用理淪和方法,不能成為劃分學科的標準或判斷學科性質的根據。
我們認為正確劃分學科的標準和決定學科性質的唯一科學的根據就是學科的研究對象。因為學科的研究對象是學科的主體、靈魂和核心,是學科樹立起來的基礎,學科研究對象的本質反映學科的本質,決定學科的性質,同時構成某一門學科研究對象的是該學科所涉及的學科研究的現象領域特有的某些矛盾。
根據上述的觀點和認識來判斷,犯罪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就不是經濟學的分支學科了。由於它的研究內容是犯罪發生的原因和預防治理犯罪的對策,所以,它的研究對象自然就應是犯罪原因和犯罪對策了。在犯罪原因部分,主要是研究犯罪人實施犯罪前,根據資源的稀缺性和犯罪收益的需要如何組織資源的配置,使其達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在犯罪對策部分,主要是研究人們如何利用資源合理地配置資源,使其在預防犯罪、遏制犯罪中發揮更大的效用問題。因此,它的性質應該是犯罪學的,是犯罪學的分支學科。
關於犯罪經濟學的學科地位,我們認為是由它研究的基本問題在其所屬的學科領域里的重要性決定的,也就是由它在其所屬的學科領域中的價值決定的。犯罪經濟學所屬的學科群是由犯罪學領域中的一系列的眾多學科構成的。在這些學科中,每一學科的價值和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來說,既受其研究的基本問題的重要性決定,又受其研究所應剛的理論和方法影響。因為研究的基本問題如果對改造客觀世界某一或某些方面具有實用價值,或具有警示未來、揭示未來、引導未來的作用,那麼這門學科就是有價值的,否則就是無價值的。而價值的大小又決定了它的地位高低和重要程度。同時,它在研究中所運用和所創造的理論與方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它的學科地位。
犯罪經濟學由於研究的基本問題是犯罪研究中的核心問題——犯罪原因及犯罪對策,加之它首先將經濟學的理論與方法運用到犯罪研究領域,因此在犯罪研究中具有開創性、重要性和獨特性,是犯罪研究的新視角,它豐富了犯罪學的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所以從學科發展來看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門很有學術價值、理論價值和應用價值的新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