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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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Criminal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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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原理和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分析、探讨经济等利益因素与犯罪人的意识相互作用的规律及预防、控制犯罪的对策理论的一门新兴学科。 此门学科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最大化假定、理性、成本等经济学的概念、判断和方法对犯罪的产生原因、运行过程、社会危害进行分析,并进而寻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
犯罪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概念对犯罪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涉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利用经济学的观点对犯罪产生及其发展的原因进行个体分析,认为犯罪产生的原因在于犯罪人因实施犯罪所得到的收益大于其为犯罪所投入的成本。行为人之所以犯罪,原因在于行为人是理性的,精于计算的价值最大化者,在他权衡犯罪所得大于因犯罪而可能遭受诸如刑罚惩罚的损失时,追求利益的动机刺激他实施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刺激。从广义上讲,犯罪的成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犯罪活动使社会付出的成本代价,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团体及私人为避免犯罪的侵害所进行的花费,除此之外还包括犯罪个体为实施犯罪所进行的投入,二是因逮捕拘押并判罪而产生的成本。从狭义上讲,犯罪的成本仅指犯罪的个体为实施犯罪而支付的成本代价。它由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和犯罪的惩罚成本三部分构成。直接成本,即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直接投入的物力和人力。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指由于一个人地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因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的纯收益既为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惩罚成本,这是一种或然性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判处刑罚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生命、自由、财产的损失。狭义的犯罪成本和犯罪的收益相对应,犯罪的收益仅是针对犯罪者个体而言,指犯罪人从犯罪中所得到的利益。当犯罪收益 >(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被判罪的概率,此人就会从事犯罪行为。
其次,对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有关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其中主要是对各种威慑手段进行经济学的考察,以寻求最为适合的方法和手段,设置最佳的刑罚体系。最有效地预防、惩治犯罪,关键在于设置最佳的刑罚体系,即刑罚的设置水平应是预期的刑罚成本大于犯罪人的预期犯罪收益。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设置刑罚、适用刑罚来预防惩治犯罪时,不能不注意刑罚的严厉性,但必须同时注意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在设置刑罚的严厉性时,必须将其与犯罪不同的性质或不同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讲究刑罚的边际威慑效用。(边际效用指用人们对物的效用的主观评价说明商品价值,而人们对某物品的赞赏、爱好、满足随着物的消费的增多而下降。)如果不顾刑罚的确定性和犯罪性质及其严重程度的差别,一味地追求刑罚的严厉性,非但不能实现预防、惩罚犯罪的目的,相反会促使犯罪的严重化和刑罚本身功能的贬值。此外,在设置最佳刑罚体系时,还强调刑罚威慑对象的最高水平范围应有所限制,即刑罚不应把偶而会发生的,但预防成本又极昂贵、付出的代价会巨大的危害行为作为自己的威慑对象。否则,刑罚给社会及其成员所带来的负效果将大大超过刑罚威慑效果所带来的收益。刑法调控范围应有自己的最大范围的限制,刑法的触角不应该涉及社会所有领域尤其是那些无法适用刑法或运用刑法代价特别昂贵的领域。
最后,基于上述两项的分析,犯罪经济学努力寻求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犯罪控制策略,将社会因犯罪所消耗的成本维持在一个最低水平,在这一水平上为控制犯罪投入的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
第一,犯罪经济学主要运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概念等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犯罪经济学是20世纪产生的,是犯罪学领域中的一个新兴分支学科,犯罪经济学抛弃了传统的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从经济学这一新的视角看待犯罪问题,将犯罪看作是经济领域的现象,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犯罪现象以加研究。犯罪经济学主要吸收了新古典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概念,即最大化、效益、均衡这三个概念,供给与需求理论、成本与效益理论、经济活动中的均衡理论这三个理论。犯罪经济学完全将犯罪研究纳入到纯粹的经济学轨道,将其研究的任何对象性内容都要与最大化目标、最佳效益相联系,探求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经济效益原因,以及犯罪控制对策的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的模式。其核心是进行成本与效益的对比分析,实现犯罪控制的社会成本资源配置最优化。
第二,由上述特点决定的,犯罪经济学主要应用定量分析,并且较多地建立数学模型,而不仅限于犯罪社会学的定性分析。针对犯罪,犯罪经济学从经济学投入产出理论入手,着重分析犯罪的成本和犯罪的收益;针对于刑罚和其他犯罪控制手段,犯罪经济学也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加以分析,从而促进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和社会预防犯罪手段的成本降低,代价减少,效益增大,促进社会资源有效益地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增值。所以成本和收益的量化比较是犯罪经济学的核心内容,还经常会运用到数字函数的理论以及借助函数图象来进行研究,最基本的数学知识是犯罪经济学研究所必备的。
第三,正义和效益的关系问题,是犯罪经济学的争论焦点。犯罪经济学的所有的问题都围绕寻求一种旨在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控制犯罪策略而展开。源于此,不少人便认为刑法的经济分析理论中强调效益,忽视甚至是否定刑法公正。事实上,犯罪经济学在这一点上,一直受到人们的批判。就刑法效益与刑法公正关系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刑法公正优先说,效益与公正兼容说,刑法效益优先说以及刑法公正是刑法效益的内容之一说。仅管争议颇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都走向中庸,基本上持正义和效益相互协调的观点。
犯罪经济学的主要应用理论[1]
(一)理性选择理论
犯罪经济学关于犯罪原因的理论一反传统的社会学)法学的犯罪原因理论。传统社会学)法学的犯罪原因理论都是把犯罪人同普通人区别看待的。认为人有好坏之分,“好人”和“坏人”二者的理智不同,对外来刺激的反应不同。“好人”具有足够的理智承受外来的刺激,而“坏人”则不具备足够的理智承受外来的刺激。犯罪经济学则认为人在理智上没有区别,犯罪人同普通人一样,他们的活动,如普通人的正常活动。犯罪人的犯罪活动都是在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的,都是得失关系和效用理性选择的结果。因此,它把一切人都视为“经济人”作为理论假设,把“经济人”追求利益(效用)最大化作为支配人类的普遍动因。正因为如此,每个人的经济行为)非经济行为均可归结为是在既定约束条件下作出的理性选择,从而谋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既定条件,在经济行为中即指市场消费者可支配的收入及其需求偏好,在非经济行为中如干部选用制度,也有类似市场的国家管理的需要,被选拔对象的自身才干与其意愿偏好。同理,犯罪也是如此。犯罪人所以选择犯罪,也正是由于他们在权衡了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同谋利方式所需的成本和预期获得的收益之后作出的理性选择。这正如其他人选择正常职业一样,从理性上来看并无本质区别。犯罪经济学家以此为出发点,把问题集中到对犯罪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来,从而使用一系列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犯罪行为)动机和控制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二)成本和收益理论
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既是一种供给,又是一种消费,所以人类生活中实际存在一种犯罪市场。而犯罪人的犯罪活动也相当于经济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他们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都需要有成本的投入。比如时间的机会成本的投入)购买犯罪工具的物质财富的投入)购买赃物的资金投入)逃避处罚时的消费投入等等。这些成本的投入都要与预期收益作权衡投入比犯罪预期收益及遭到惩罚的可能性大时,他们就会停止犯罪。否则,即会实施犯罪。这种权衡利弊的分析,实际上就是理性分析。
(三)惩罚成本与惩罚机率理论
惩罚成本也是一种预期成本。一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到惩罚的期望值就是惩罚机率与惩罚的乘积。当惩罚机率或惩罚的可能性提高时,惩罚成本就会上升,因而可以阻止犯罪的实施。如果预期成本固定,调整惩罚机率或惩罚,对降低犯罪率就会发生作用。
(四)边际效用理论
这种理论是19世纪出现的一种资产阶级经济学理论,曾被称为19世纪的“边际革命”。其产生以后,即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广泛认同和运用。所谓边际效用理论,就是用人们对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说明商品价值。从边际效用决定价值思想的产生,到形成为一种理论,大约经过了一个多世纪。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边际效用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的门格尔,英国的杰文斯和法国的瓦尔拉等人。在他们的著作中都宣扬了边际效用决定商品价值的思想。后来奥地利的庞巴维克等人系统全面地论述了边际效用理论,成为该理论的完成者。边际效用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人们对它的效用主观评价决定的。价值就是经济人对于财货所具有的意义所下的判断。因而,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它不存在于经济人意识之外,财货之所以有价值,乃是因为没有它就得不到喜悦或愉快感,得到它就能免除一种没有它就必须忍受的痛苦。这种价值定义,抽去了价值作为人类抽象劳动凝结的物质内容,丢掉了价值所体现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
边际效用理论还认为,人对物品效用的主观评价是以其稀缺性为条件的。物品的“稀缺性”是交换价值存在的原因,它与物品的效用性相结合极为重要。价值大小取决于人们对物品欲望的强弱,或物品对人们的效用大小。人们对物品的欲望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欲望的种类,另一类是欲望的强度。决定物品价值的主要是欲望的强度。比如人们在拍卖会上出高价购买物品,除其经济实力具备外,主要因素还是他具有比别人更强烈的欲望。边际效应的原理是人们的商品交换必须依据的法则和经济学的根基。
犯罪经济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2]
关于犯罪经济学的学科性质,一些译著是作为经济学丛书出版的。由此可见,是将其作为经济学分支学科对待的。这种学科定性,如果从考察经济关系出发,是具有一定道理的;如果是以该学科运用的理论和方法为根据,则是不正确的。站在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角度来看,将犯罪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分支学科,虽然似乎是应得之义,但学科的划分不能以它所应用的理论或方法为根据。如果那样,按逻辑推论下去,有些社会科学应用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它们岂不都成了自然科学的分支学科。一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应用哲学的方法论分析问题,因为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最一般规律的概括与总结,那它们岂不也都成了哲学的分支学科。显然,指导学科的应用理沦和方法,不能成为划分学科的标准或判断学科性质的根据。
我们认为正确划分学科的标准和决定学科性质的唯一科学的根据就是学科的研究对象。因为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学科的主体、灵魂和核心,是学科树立起来的基础,学科研究对象的本质反映学科的本质,决定学科的性质,同时构成某一门学科研究对象的是该学科所涉及的学科研究的现象领域特有的某些矛盾。
根据上述的观点和认识来判断,犯罪经济学的学科性质就不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了。由于它的研究内容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预防治理犯罪的对策,所以,它的研究对象自然就应是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了。在犯罪原因部分,主要是研究犯罪人实施犯罪前,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和犯罪收益的需要如何组织资源的配置,使其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在犯罪对策部分,主要是研究人们如何利用资源合理地配置资源,使其在预防犯罪、遏制犯罪中发挥更大的效用问题。因此,它的性质应该是犯罪学的,是犯罪学的分支学科。
关于犯罪经济学的学科地位,我们认为是由它研究的基本问题在其所属的学科领域里的重要性决定的,也就是由它在其所属的学科领域中的价值决定的。犯罪经济学所属的学科群是由犯罪学领域中的一系列的众多学科构成的。在这些学科中,每一学科的价值和重要性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既受其研究的基本问题的重要性决定,又受其研究所应刚的理论和方法影响。因为研究的基本问题如果对改造客观世界某一或某些方面具有实用价值,或具有警示未来、揭示未来、引导未来的作用,那么这门学科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而价值的大小又决定了它的地位高低和重要程度。同时,它在研究中所运用和所创造的理论与方法,都能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它的学科地位。
犯罪经济学由于研究的基本问题是犯罪研究中的核心问题——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加之它首先将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运用到犯罪研究领域,因此在犯罪研究中具有开创性、重要性和独特性,是犯罪研究的新视角,它丰富了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所以从学科发展来看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门很有学术价值、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新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