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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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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買賣(Special trade)

目錄

什麼是特種買賣[1]

  特種買賣是指一般買賣以外,在成立上,或內容上,或效力上,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買賣類型。

特種買賣的分類[2]

  1.分期付款買賣

  它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先行給付標的物,另一方分期給付價款的買賣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在占有標的物後,分兩期以上償還價款。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承擔著不能完全收回全部價款的風險,因此有必要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並採取特殊的擔保方式,通常採取的擔保方式有:

  ①在標的物上設定以買受人抵押人的第一順序抵押權

  ②出賣人在買受人全部清償價款之前對標的物保留所有權

  2.憑樣品買賣

  它是指當事人雙方按照貨樣或樣本所顯示的質量進行交易的買賣。在貨樣買賣中存在著如下默示條款:出賣人對其所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與貨樣或樣品所表現的質量之間的一致性加以保證。如質量不符合樣品的要求,買受人有權退貨、撤銷買賣合同或者要求損害賠償。

  3.試用買賣

  它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占有標的物之後,在約定期限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加以認可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期限,則應在出賣人對買受人規定的相當期限屆至前對標的物加以認可。在試用買賣中,出賣人有容許買受人試驗其標的物的義務。在買賣合同發生疑問時,應視為以買受人的認可為停止條件而訂立合同,買受人認可之時即為合同成立之時,關於買賣標的物的認可應在何種程度以何種方式進行,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4.招投標

  招標訂立合同包括招標、投標和定標三個步驟。招標是招標人通過一定方式,公佈一定的標準和條件,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的單位發出的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般認為,由於招標並不包含合同的全部主要條款,標底不能公開。因此招標不是要約而是要約引誘。投標是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出的標準、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招標人報送標函,提出報價,即作出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

  投標屬於要約,因此必須具備要約的條件。定標前先要開標。開標是指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規定方式將各投標人的標函主要內容予以公開,對各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定作出選擇,確定中標人。定標是招標人從投標人中決定中標人。從法律性質上看,定標是招標人對投標人投標的承諾

  5.拍賣

  拍賣是拍賣人在眾多的競買人中選擇出價最高者而與之訂立買賣合同的一種訂立合同方式、拍賣訂立合同方式的程式是:發佈拍賣公告、競買、拍定。拍賣公告是拍賣人向眾多競買人作出的要求對方報價的意思表示。拍賣公告應載明拍賣標的的名稱、質量、數量以及拍賣場所、拍賣時間等。拍賣公告是要約引誘。競買是眾多競買人以報價方式向拍賣人作出應買的意思表示。

  報價屬於要約,它是以自己的報價作出成交的意思表示。在其他競買人以更高的價格提出要約時,前一報價失去效力。每一報價都是一項要約,一個報價報出後,下一報價報出前,該報價對報價人有約束力,不得撤回。拍定又稱拍賣,是拍賣人對最高報價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效力方式是拍賣人拍板或敲錘,拍賣人一旦“拍定”,合同即告成立。

  6.買回

  買回是指出賣人於買賣合同中保留買回的權利,在出賣人對買受人行使買回權時,原買受人負有向買回人(原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從物的義務的合同。

  買回人行使買回權之前,原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致買賣標的物損毀、滅失或其他原因而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有明顯變更的,原買受人應對由此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買回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但是,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原買受人的事由而損毀或僅有不明顯的變更時,買回人不得請求減少價款。因為這種變更是自然發生,不可抗拒的改變。如果原買受人在買回人行使買回權之前已對標的物作出一定的處分,原買受人對於第三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負有除去的義務,交還給買回人一個“乾凈”的無負擔的所有權

  7.優先買賣

  先買權的來源是多種多樣的,如合伙財產分割,按份財產分割都會產生先買權。先買權的存在,影響著先賣義務人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先賣義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的買賣以不行使先買權為條件,約定先賣義務人在先買權人行使先買權時保留解除權者,此種合同條款對先買權人無效。先賣義務人應將其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立即通知先買權人,先買權人得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先買權,先買權人對於強制執行方式或破產管理人所為的出賣,不得行使先買權。

特種買賣的相關規定[3]

  特種買賣雖有其特殊性,但與一般買賣沒有本質區別。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特種買賣有分期付款買賣、憑樣品買賣、試用買賣、招標投標買賣和拍賣。特殊買賣合同,因其特殊的構成要件,在法律適用上,適用特殊規則。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崔建遠,韓世遠,於敏著.債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10.12.
  2. 張經,徐傑等編著.中國合同管理.工商出版社,1999年05月第1版.
  3. 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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